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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热电集团视频监控平台建设
原项目编号: 2023BFFWZ02021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9月1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热电集团视频监控平台建设补疑2 项目编号:2023BFFWZ02021 各投标人: 针对“招标文件第23页的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和第54页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项,二者的评审要求能否删除‘(3)足额增值税发票扫描件。’”的疑问 答:1.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备注内容修改为: “注: 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勾选的业绩证明材料: (1)合同; (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合同甲方开具的证明等); 2.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甲乙方名称、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本招标项目投标人业绩(资格审查)数量:1个。” 2.将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项的备注内容修改为: “注:1.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 (1)合同; (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合同甲方开具的证明等); 2.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详细评审)”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甲乙方名称、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仅按最高分计取一次。 4.本招标项目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数量:3个。”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休宁路66号 联系人:凌工 联系方式:0551-6262271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196、66223831 2023年9月27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