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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幸福庄园北城健康养生园项目养老公寓软装采购
原项目编号: 2024BFFWZ03020
原公告日期: 2024年12月2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幸福庄园北城健康养生园项目养老公寓软装采购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4BFFWZ03020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
1.本项目评标办法设计的证明材料均要求由投标人提供,如:软装适老化能力、适老化服务专业人员能力、适老产品专利、所投产品认证及质量要求中所要求的相关资料。请问是否可以更改为“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提供”?
事实依据:因本项目家具涉及多样性、办公家具、生活家具、适老家具、软装家具等,生产厂家对产品的技术规格、质量标准、性能特点等有更深入准确的了解和把控,其提供的资质更能反映产品的真实质量和符合度,可降低采购人的采购风险。合理建议:把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软装适老化能力、适老化服务专业人员能力、适老产品专利、所投产品认证及质量要求中所要求的相关资料更改为“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提供”。
法律依据: 1)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8日发布的文件合政办秘〔2023〕21号关于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文件中明确要求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其中由五部委实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明确指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条 明确指出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4)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招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答: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
2.评分标准中“适老产品专利”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事实依据:1)本项目评标办法要求的“适老产品专利”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控标行为。因本项目家具涉及多样性,如:办公家具、生活家具、适老家具、软装家具等,整体来说主要产品应为“家具”类,为何招标文件只要求适老产品?纯属控标。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合理建议:把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适老产品专利”更改为“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获得家具类产品专利证书的,每一项得 2 分,满分 6 分。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招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答: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
3.关于“适老化服务专业人员能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事实依据:1)本项目采购的是软装家具,是产品,并不是针对老年人能力和养老政策的需求,所以应该提供制作家具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如木工证、油漆工证、电工证、售后服务高级管理师证。
2)以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存在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招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合理建议修改为:提供制作家具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如木工证、油漆工证、电工证、售后服务高级管理师证或删除。
答: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
4.投标人生产设备名称存在指定唯一性,国家对生产设备名称没有统一标准规定,每个厂家订货名称都不同,但实为同类设备且具有同等功能,是否可以得分?
答:因生产厂家对生产设备的名称无法做到统一,故若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的生产设备与上述评分项中的生产设备名称不一致,但实为具有相同功能的生产设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须同时提供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如:设备官网截图或设备彩页或设备铭牌或生产厂商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评标委员会可以视为与上述评分项所要求的同一种设备进行评审,可以得分。
5.关于投标人资格业绩和打分业绩,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事实依据:1)为什么初审业绩不可作为加分业绩?国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初审业绩不可作为加分业绩。
2)请问本项目要求的“软装”业绩是否就是“家具”业绩?请问提供家具供货及安装业绩是否认可?
3)招标文件限定了合同年限和合同数量的要求,属于故意抬高门槛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恶劣行为。由于2019年底因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安徽省内公开招标超过800万的软装家具项目几乎没有,不仅给所有家具制造业企业带来严重打击也给养老行业带来严重打击,这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企业根本无法提供4个800万元以上的软装业绩,无法达到满分9分,由此丧失了公平的竞争机会。4)众所周知,投标人来自不同地区,其所积累的业绩通常具有地域性,大多数高金额的业绩均被广东、北京、上海等大中型企业纳入囊中;此条款非常明显限制了中小企业参与该项目的资格,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目前国家大力提倡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所有相关单位应给予各企业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条 明确指出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以营造和谐的招投标氛围,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然而本项目中小企业不仅得不到扶持,反而人为设置排他条件进行走过场形式的虚假招标,以实现预设利益者想要得到的控制采购招标结果的目的。这种明显对预设特定中标人的倾向性,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行为,能体现招标投标法的公开、公正、公平吗?
法律依据: 1)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8日发布的文件合政办秘〔2023〕21号关于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文件中明确要求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其中由五部委实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明确指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条 明确指出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4)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招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合理建议:1)把投标人资格和打分业绩中要求的“软装”供货及安装业绩字样修改为“家具”供货及安装业绩。
2)将初审业绩纳入打分业绩中,初审业绩可作为加分业绩。
答:1)软装包括家具、窗帘、灯具、布艺、装饰画、陶瓷、花艺绿植、饰品等元素。家具包含于软装中,投标人提供家具供货及安装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软装供货及安装业绩。此项不予修改。
2)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
6.本项目要求提供的软装适老化能力、适老化服务专业人员能力、适老产品专利证明材料全部为投标人,明显存在限制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1:如果只允许投标人参加招标,那么其他提供这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将受到排斥,这将影响市场竞争并对企业之间的竞争产生负面影响。
2.如果只有投标人能够参与投标,这将使新的小型供应商难以进入市场,并难以在价格、质量及创新方面与当前制造商竞争。限制了招投标市场的大量活力及多样性。
3.如果仅仅只有投标人参加投标,那么仅有的供应商将对市场产生垄断,他们可以设置更高价格,并减少质量和创新方面的投入。这将使招标单位最终面临负担高昂的成本和低质量的产品。
4.招标文件中不能指定特定的专利,否则构成违法。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
7.评分办法中投标人业绩存在排斥供应商的违法行为。
事实依据:1)本项目指定特定业绩金额数量。明显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为某厂家符合来设定此要求。从而达到控标目的,限制安徽本地供应商的参与,完全违背了招标需求,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2)除业绩限制年限要求,难道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就没有法律效益了吗?请问哪条法律规定设定此要求的?限制投标人的参与。人为设置门槛,暗箱操作,其行为有违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的原则。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法律依据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明确指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建议修改为:1)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提供证明材料。
2)将业绩修改为投标人具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的同类(家具)产品的供货业绩。
答:1)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
2)业绩时间及范围要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8.招标文件评分标准53页软装适老化能力存在违规违法现象。
事实依据:因本项目招标范围比较广泛涉及的比较多,每家办理的产品成果证书都不一样,因认证证书属于企业自愿性办理,国家没有强制性要求,所以没有统一标准,每家供应商的认证标准均不同,根本无法做到与招标文件一模一样。在此要求提供适老化成果证明材料存在指定唯一性,完全就是为某厂家量身定做的评分标准只为控标,其它潜在供应商毫无优势可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招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合理建议:改为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适老化成果证明材料。
答: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
9.招标文件评分标准54页适老化服务专业人员能力存在违规违法现象。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范围是软装家具一批,是制作产品不是提供老年服务,所以要这类证书和招标内容不符合,应该提供关于家具生产中有关的证书。
法律依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招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合理建议:改为家具类具有售后服务专业人员能力证书。
答: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
10.招标文件评分标准56页适老产品专利存在违规违法现象。
事实依据:因本项目招标范围比较广泛涉及的比较多,每家办理的专利产品认证证书都不一样,因认证证书属于企业自愿性办理,国家没有强制性要求,所以没有统一标准,每家供应商的认证标准均不同,根本无法做到与招标文件一模一样。在此要求提供认证证书具体标准存在指定唯一性,完全就是为某厂家量身定做的评分标准只为控标,其它潜在供应商毫无优势可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招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合理建议:改为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此类专利证书。
答: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
1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55页投标人业绩存在违规违法现象。
事实依据:1.上述要求的业绩门槛太高,2019年1月1日以来具有软装供货业绩且金额达到800万元以上的,要求太过苛刻,有排斥其他中小企业供应商的嫌疑。此项完全就是为某厂家量身定做的评分标准只为控标,其它潜在供应商毫无优势可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从2019年到2022年疫情3年,请问哪家中小企业能做到4个单笔业绩达到800万的软装供货业绩,为何初审业绩不可作为加分业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招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合理建议:将“软装供货业绩”改为“家具供货业绩”。
答:软装包括家具、窗帘、灯具、布艺、装饰画、陶瓷、花艺绿植、饰品等元素。家具包含于软装中,投标人提供家具供货及安装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软装供货及安装业绩。此项不予修改。
第二部分:调整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现调整如下:
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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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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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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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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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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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文件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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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装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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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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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提供软装的优化设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思路、设计说明、平面效果图、各场景效果图、各场景细节展示、各产品效果图等)进行综合评审,完整贴切本次项目的为优秀,比较完整比较符合的良好,不完整的一般。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1.软装设计方案优秀,得 6 <F≤ 8 分;
2.软装设计方案良好,得 4 <F≤ 6 分;
3.软装设计方案一般,得 0 <F≤ 4 分;
4.未提供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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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老化家具优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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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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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提供适老化优化设计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深化、适老化特性描述、提供与投标产品相对应的生产结构图,包括内部结构说明等),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1.软装设计方案优秀,得 7 <F≤ 9 分;
2.软装设计方案良好,得 4 <F≤ 7 分;
3.软装设计方案一般,得 0 <F≤ 4 分;
4.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家具造型、结构、设计美观新颖,功能符合适老化要求,须提供与投标产品相对应的生产结构图,包括内部结构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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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装适老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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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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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的适老化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性、适应性、舒适性、功能性、耐用性、环保性、人性化)及其适老化成果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1.适老化能力优秀,得3<F≤5分;
2.适老化能力良好,得2<F≤3分;
3.适老化能力一般,得0<F≤2分;
4.未提供不得分。
注:适老化成果证明材料可提供已完成产品图片及功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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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老化服务专业人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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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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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家具软装服务专业人员相关证书,评委对投标人提供的软装家具、适老化服务等人员相关证书进行综合评审:
1.能力优秀的,得2<F≤3分;
2.能力良好的,得1<F≤2分;
3.能力一般的,得0<F≤1分;
4.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
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服务专业人员的证书扫描件及社保证明材料;(2)社保证明材料要求:提供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上述人员自2024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或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所投产品生产厂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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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安装
及售后服务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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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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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供货、安装及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生产、运输、安装计划、质保内容及期限、售后响应时间、售后服务技术承诺、售后服务人员配备规模、备品备件储备情况、质保期满后的维保成本收取等主要方面),由评委会进行综合比较评审:
1.方案内容全面可行,内容详细,能够完全满足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得 7 <F≤ 9 分;
2.方案内容基本全面,内容相对完整详细,能够基本满足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得 4<F≤ 7 分;
3.方案内容能够部分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实际要求,得 0 <F≤ 4 分;
4.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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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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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文件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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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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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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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01月0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800万元的软装供货及安装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满分9分。
注:(1)商务文件初步评审经评委会认可通过的业绩可以作为加分业绩;
(2)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证明资料以及对应合同付款的部分(不少于合同总金额70%)发票扫描件,若以上材料中无法体现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及采购内容的,应另附合同甲方(或业主)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或业主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无法体现采购内容的须同时提供相关采购清单予以佐证;
(3)业绩证明资料其他要求同第二章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要求;
(4)本招标项目投标人业绩(详细审查)数量: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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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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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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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下列设备:
1.UV底漆面漆辊涂线;
2.自动喷涂线配喷涂机器人;
3.七通道家具力学试验机;
每具有一项设备,得1分,满分3分。
注:1.若为自有设备的,投标文件中提供设备图片和购置发票(发票须体现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名称及设备名称)扫描件;
2.若为租赁设备的,投标文件中提供设备图片和租赁合同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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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投产品认证及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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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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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以下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以下有效认证:
(1)有害物质限量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范围须包含:木制家具、金属家具、椅类(沙发)、床垫);
(2)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十环)或者中国
环保标志产品认证(CQC);
每提供一份认证证书得2分,满分4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
体现该证书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
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
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对于第(1)项认证证书及认证范围,如名称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的能够满足实际要求的证书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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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老产品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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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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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获得适老产品专利证书的,每一项得2分,满分6分。
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专利证书扫描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网站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专利证书中须包含适老产品名称;
(2)同时提供适老产品证明材料扫描件,证明材料须包含产品适老功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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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资信、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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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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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
3.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
本项满分6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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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障+产品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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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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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提供所投产品的以下成品检测报告:
1.适老化床;
2.适老化餐桌;
3.适老化椅;
4.适老化床头柜;
5.适老化床垫;
6.适老化沙发;
7.适老化茶几;
8.适老化衣柜;
每提供上述1种成品检测报告的,得1分,满分8分。
注: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所投产品原材料以满足本次招标清单内技术参数及等级要求为前提,检测报告须为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上检测报告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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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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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文件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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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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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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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确定评标价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②确定评标基准价
以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最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③评标价得分计算
评标价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评标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F。
其中:F是价格分的满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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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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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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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
(2)报价合理性得分计算
a.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Fn-偏差率*100*E1
b.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Fn+偏差率*100*E2
其中:Fn是报价合理性得分的满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5,E2=0.3。
当评标价得分为负时,均按0分计算。评标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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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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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及技术文件中业绩评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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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审因素“投标人业绩”,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附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详细评审)”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如未填写序号或序号填写错误,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表格中列明的业绩从上到下进行评审),且仅评审“详细评审标准”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表中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详细评审标准予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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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延期
1.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现调整为:2025年1月26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现调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3号开标室。
3.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产投康养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瑶海区魏武路与李湾路交口向北150米
联系人:陶工
电 话:0551-66857205
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831、66223930
2025年1月10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