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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矾花源景区八大窑片区光影秀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5BFFAZ00887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4月2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矾花源景区八大窑片区光影秀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5BFFAZ00887)

 

一、延期部分: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到“20255289:30

2.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延期到20255289:30

3.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11号开标室

4.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延期到“202551817:30”

5.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1.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定性定量评审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荣誉的评审因素。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定性定量评审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人员配备中“3.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配备的总控系统负责人:具有人社部门或工信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专业证书(高级及以上)”修改为:

“3.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配备的总控系统负责人:具有住建部门颁发的注册电气工程师”。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定性定量评审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所投产品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修改为:

所投产品的发明专利证书

投标人或拟采用的投影设备制造商具有投影类产品发明专利证书(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类)。

注:

1.专利证书规定数量:4个。

2.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

3.满足以上要求的资格证书数量=4的为优良(应赋100 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资格证书数量=3的为较好(应赋80 分 );

满足以上要求的资格证书数量=2的为中等(应赋70 分 );

满足以上要求的资格证书数量=1的为一般(应赋60 分 );

满足以上要求的资格证书数量=0的为差(应赋0 分 )。

4.如为联合体投标的,任意一方提供均可。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定性定量评审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技术评审修改为:

技术评审

投标人需提供主要设备投影机、光束灯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需要满足投影机、光束灯设备参数中带“▲”项参数要求(详见招标人随本补疑发布的附件:提供第三方产品检测报告扫描件产品)。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满足“▲”的数量进行评审:

满足带“▲”8项的,评审为优(应赋100分)。

满足带“▲”6项或7项的,评审为良(应赋80分)。

满足带“▲”4项或5项的,评审为中等(应赋60分)。

满足带“▲”2项或3项的,评审为差(应赋40分)。

满足带“▲”1项或不满足带“▲”项的,不得分。

注:1.投标文件中投影机、光束灯需提供标“▲”项检测报告扫描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应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且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需带有CMA或CNAS标识)

2.标后招标人有权复核检测报告的真伪性,如检测报告为作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3.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需向招标人提供上述产品的制造商授权书。

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定性定量评审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修改为:

30%

投标人业绩

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700万元的多媒体投影系统或光影秀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

注:

1)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3

2)投标人业绩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中规定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

3)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商务文件初步评审业绩作为本项评价因素

4)如为联合体投标,需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5)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满足以上要求的投标人业绩数量进行评审: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3的为优良(应赋100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2的为中等(应赋80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1的为中等(应赋60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0的为差(应赋0分)。

6.删除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七、参考品牌中“舞台演绎光束灯”和“激光投影机”的参考品牌.

7.本项目4月21日发布的招标公告附件“八大窑灯光秀图纸+招标文件附件.rar”中“提供第三方产品检测报告扫描件及厂家产品授权书产品.xlsx”文件作废,以本补疑一同发放的“提供第三方产品检测报告扫描件的产品.xlsx”文件为准,请投标人及时下载查看。

三、投标人疑问部分:

1.招标文件投标人业绩招标资格条件要求及评审要求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1700万元的多媒体投影系统或光影秀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业绩中需能体现投影视频动画制作部分)。

本项目为光影秀项目,实则为室外声光电综合性照明和照明显示项目,为夜景照明或文旅夜游项目的一类,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为多媒体投影系统或光影秀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业绩中需能体现投影视频动画制作部分),性质比较单一,针对性较强,指向性较高。

建议调整:业绩要求的性质扩大类别,如:夜景照明工程或亮化工程或夜游项目中包含多媒体投影系统或光影秀设备,取消业绩中需能体现投影视频动画制作部分,适当降低招投标难度、门槛及壁垒,体现公正、公平的招投标营商环境。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中并未要求“业绩中需能体现投影视频动画制作部分”。

2.招标文件投标人荣誉评审要求投标人承接的多媒体投影系统或光影秀工程项目,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文件颁发日期或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奖项,此评审条款违背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合公法〔2020〕46号文件关于以特定行业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规定。

建议调整:投标人承接的夜景照明或亮化或夜游或光影秀工程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奖项。

回复:详见本补疑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第1条。

3.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要求投标人提供投影机、光束灯产品检测报告,因投影机和光束灯针对不同的项目涉及的技术参数均不同,实则为定制类产品,此类设备厂家无已完成符合的检测报告,若有完全符合的检测报告,不排除提前知晓或获得此项目此类产品的相关技术参数的技术文件,为了贯彻落实公正、公平的招投标营商环境,取消招标环节提供检测报告。另此类产品从样品的生产制造到检测所需时间完全满足不了招标信息发布到开标时间,且在近几年市场经济形势不利好的前提下,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困境,提供检测报告无形增加各中小企业投标经营成本,不利于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通知规定。

回复:详见本补疑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第4条、第6条。

4.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需做方案设计,我司现场进行调研考察,现场为在建项目,无法进行航拍提取素材,请提供完整版建筑方案。

建议调整:标后由中标人提供。

回复:不予修改,本项目相关图纸详见4月21日发布的招标公告附件“八大窑灯光秀图纸+招标文件附件.rar”。

5.业绩要求条款。采购文件中规定"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700万元的多媒体投影系统或光影秀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该条款存在表述歧义及设置不合理问题。

质疑理由:1、表述歧义导致理解分歧。原条款未明确"不低于1700万元"的金额认定范围,存在两种可能理解:①合同总金额标准:即整个合同总金额需达到1700万元以上;②专项金额标准:仅合同中多媒体投影系统或光影秀设备供货及安装部分的金额需达到1700万元以上。不同理解将导致业绩认定标准严重不一致,可能造成投标人错误响应,影响招标公平性和评审准确性。2、业绩要求设置不合理。①业绩门槛过高:当前市场环境下,单个合同金额达1700万元的多媒体投影系统或光影秀设备供货及安装项目属于大型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数量有限,将极大限制潜在投标人范围,难以形成充分市场竞争,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促进公平竞争的立法宗旨。②业绩范围过窄:仅限定多媒体投影系统或光影秀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排除了在其他相关领域(如智能显示系统、大型灯光工程等)具备丰富经验和技术能力的企业,这些企业在技术原理、施工工艺、项目管理等方面与本项目具有高度关联性,完全具备履约能力。

修订建议:为消除歧义、优化招标条件,现建议将业绩要求修改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700万元,且合同内容须包含多媒体投影系统或光影秀相关业绩。"

回复:本项目要求的投标人业绩为单个合同中“多媒体投影系统或光影秀设备供货及安装”部分合同金额不低于1700万元。

6.总控系统负责人资质要求条款。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配备的总控系统负责人:具有人社部门或工信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专业证书(高级及以上)。我们认为该证书要求存在不合理之处:1.资质关联性不足:本项目核心聚焦于光影秀的设计、设备供货及安装等工作,重点在于多媒体投影、灯光设备、创意设计等领域的技术和实践能力。人社部门或工信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专业证书(高级及以上),其主要针对的是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等传统信息技术项目的管理,与光影秀项目的实际需求和专业技术关联性不强。我们建议取消此条款,或将其修改为“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配备的总控系统负责人:具备机电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机电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与本项目所需的设备安装、系统集成、现场管理等工作内容关联性更强,既能保证项目总控系统负责人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又能扩大潜在投标人范围,为项目选拔更合适的人才。

回复:详见本补疑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第2条。

7.关于投影机品牌范围设定的疑问。招标文件将投影机品牌范围限定为科视、DP、全色光显、巴可。在这四个品牌中,科视、DP、巴可属于国际品牌,而全色光显为国内品牌。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如此设定品牌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竞争的公平性。国内具备研发、生产和供应高品质投影机能力的企业众多,仅指定一家国内品牌参与竞争,对其他国内优秀企业而言,限制了其参与本项目的机会,难以充分激发国内市场的活力与潜力。同时,在国际品牌的选择上,是否经过全面的市场调研与评估,仅选取这三个国际品牌,是否有充分的依据来支撑其相较于其他国际知名品牌的独特优势与适配性,这一点我们也希望贵司能予以说明。我们认为,合理扩大品牌选择范围,纳入更多具有良好市场口碑与产品性能的国内外品牌,将更有利于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为项目筛选出性价比更高、技术更先进的产品。

回复:详见本补疑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第6条。

8.招标文件62页技术评审要求提供满足投影机、光束灯参数要求的检测报告。但是据我单位向市场品牌和推荐品牌询价,要求提供资料后得知:(1)光束灯:推荐品牌浩洋、珠江、彩熠、雅江中,只有珠江提供检测报告满足两项标星项。其它三家均反馈无符合参数的产品或检测报告。(2)激光投影:推荐品牌科视、DP、全色光显、巴可,全色光显反馈自己投标,无法配合。余下三家进口品牌价格高且6个标星项只满足一项(亮度流明数)。

针对上述情况,请招标人予以核实,建议将检测报告要求修改为中标后提供。

回复:详见本补疑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第6条。

9.招标文件61页评审因素“所投产品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要求提供发明专利证书,两者标题与内容不符,同时此类发明专利证书具有特定性、唯一性,不符合招标公正公平原则和招投标法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请招标人予以核实,建议删除发明专利证书要求。

 

回复:详见本补疑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第3条。

10.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700万元的多媒体投影系统或光影秀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但据行业内了解,自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后,1700万以上的大型亮化项目数量锐减,多媒体投影系统或光影秀设备的项目更是稀缺。为吸引更多优质投标人,提升项目竞争性与实施质量,建议招标人放宽条件,把业绩类型范围修改为媒体投影系统或光影秀设备或泛光照明供货及安装业绩。

 

回复: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11.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请问电气类专业是否属于机电工程相关专业?

回复:属于。

12.招标文件P60页,投标人荣誉审标准规定数量:3个,满足以上要求的奖项荣誉数量=2的为优良,请问是否前后不一致?

回复:详见本补疑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第1条。

13.招标文件P167页技术文件要求:二、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三、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四、技术支持资料

请问,这三点内容是否有具体要求,或投标人是否能自拟相关内容?

回复:投标人可以自拟相关内容。

14.投影机和光束灯是否要求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回复: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需带有CMA或CNAS标识。

15.附件“八大窑遗址光影秀项目报价汇总表”中“提供第三方产品检测报告扫描件及厂家产品授权书产品”的“激光投影机▲(11)照明均匀度:≥95%  ”,附件“提供第三方产品检测报告扫描件及制造商授权书产品”中“激光投影机▲(11)照明均匀度:≥93%  ”。请问激光投影机▲(11)照明均匀度以哪个数值要求为准。

回复:“≥93%”为准。

16.招标要求的业绩、奖项均特定为多媒体投影系统或光影秀工程工程项目。招标文件P59投标人业绩、P60投标人荣誉的技术文件评审标准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以特定的行业业绩、奖项作为评审条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1)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业绩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荣誉详见本补疑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第1条。

17.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资质要求、专利证书为量身定制,直接内定了中标人。

事实依据:(1)投影机推荐品牌科视、DP、全色光显、巴可,据市场询价了解,符合投影机6项参数要求的检测报告只有全色光显(全称:合肥全色光显科技有限公司)具有,但全色光显自己参与投标,不提供检测报告和授权书的资料配合。(2)项目估算价25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过往同类招标项目的惯例,均会设置“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这一必要门槛,以保障项目质量与施工安全。(3)招标文件第61页所投产品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评审项,评审标准要求提供“投影类产品发明专利证书(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类)”。经深入市场了解和信息查询后发现,本次项目推荐品牌大多为国际品牌,因涉及商业机密、跨国知识产权管理差异等因素,相关专利证书难以配合提供,目前只有全色光显是国内符合本次专利要求的厂家,但全色光显自己也参与投标,明确无法给我司提供专利证书、检测报告和授权书等投标资料。

回复:1)详见本补疑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第6条。

2)本项目项目类别为:工程货物,资质要求具体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1.1投标人资质要求的要求执行。

3)详见本补疑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第3条、第4条、第6条。

 

 

 

 

 

: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安徽矾山文旅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庐江县矾山镇人民政府办公楼501室

人:秦工

话:0551-87666196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人:张工

话:0551-66223831;66223117

2025年5月9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5月09日

附件:2025BFFAZ00887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