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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燃气管线巡检无人机采购及系统建设

     原项目编号: 2025BFFWZ01182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5月2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燃气管线巡检无人机采购及系统建设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5BFFWZ01182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所有采购的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并经双方现场验收合格,招标人三个月内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总体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至该项目合同总价款的97%;剩余3%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付款前中标人应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中标人延迟开票导致招标人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款的,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注:如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质保金,则在结算完成后招标人应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100%。”

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中第1至5条货物是硬件货物,第6条是软件。

请问:付款方式中“所有采购的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并经双方现场验收合格,招标人三个月内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是否指采购清单中1至5条硬件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并经双方现场验收合格,招标人三个月内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

答:是的,采购清单中1至5条硬件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并经双方现场验收合格后,招标人三个月内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

2.按照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澄清文件发出时间距投标截止日时间不得少于 15 日,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澄清时间距离投标截止日已不足 15日,请澄清是否将本项目开标时间改为澄清补疑文件发出后 15 日?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请澄清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中“投标人须知要求”需填写的内容。

答:此项是指“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货物制造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本项目未要求投标货物制造商资质证书。

 

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466号

联系人:谭工

联系方式:0551-65191922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181

                                          2025年6月6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6日

附件:2025BFFWZ01182补疑.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