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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2025年研发能力提升项目新建单体影音设备
原项目编号: 2025HAAWN01766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7月1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2025年研发能力提升项目新建单体影音设备采购文件答疑澄清1 项目编号:2025HAAWN01766 1、采购文件第66页,P1.25小间距LED显示屏的技术参数分辨率“3072*1664”描述错误,按照尺寸3.52m*1.92m计算,实际的分辨率应该为2816*1536,现建议将分辨率更改为“2816*1536”。 答:更改为“2816*1536”。 2、采购文件第66页,P1.25小间距LED显示屏的推荐品牌为“利亚德、大因、洲明”,其中利亚德和洲明为国内一线品牌,而大因在显示屏领域是低端品牌,市场占有率极低,根本不入流,同时发言系统和扩声系统的推荐品牌也包含“大因”,由此可以怀疑本采购文件是在用大因品牌进行品牌控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限定或指定特定的品牌”作为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LED显示屏推荐品牌建议使用同一档次的产品,建议删除LED屏“大因”品牌,增加三星、索尼或其他品牌一线品牌。 答:本项目未针对LED显示屏“限定或指定特定的品牌”,未以“限定或指定特定的品牌”作为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本条款不予修改。 响应人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9条10.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4)条内容:“供应商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的同等档次品牌。如采用非推荐品牌,响应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技术参数对比表、产品彩页并加盖原厂公章、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原厂公章及近三年该产品同类项目业绩合同)经评审委员会认定通过,并承诺成交后签订合同前对技术要求演示功能进行演示,如功能演示不通过成交结果作废处理。”执行。 3、采购文件第71、72页,智能阵列麦克风推荐品牌“快思捷、音曼、艾博逊”中满足技术参数的只有音曼品牌,其中快思捷和艾博逊的产品就没有智能阵列麦克风,这两个推荐品牌只是为了凑数衬托“音曼”品牌,而且音曼品牌做了唯一授权。技术参数标星项“★5、支持自适应波束形成技术,波束宽度≤1°,根据语音特性可以快速自动追踪人声位置,获取最佳语言清晰度,拾音区域可根据环境而自由设定,支持≥12个拾音屏蔽和≥5 个优先区域设置。(响应时提供加盖原厂公章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若使用非推荐品牌中选后须演示该功能);★13、设备支持物理调音键,支持一键自适应声场调音,调音后自动生成所需场景,软件参数自适应调整(响应时提供加盖原厂公章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若使用非推荐品牌中选后须演示该功能)”,只有音曼可以满足。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为保证投标环境的公平公正,建议删除推荐品牌“快思捷、音曼、艾博逊”。删除技术参数“★5、支持自适应波束形成技术,波束宽度≤1°,根据语音特性可以快速自动追踪人声 位置,获取最佳语言清晰度,拾音区域可根据环境而自由设定,支持≥12个拾音屏蔽和≥5个优先区域设置。(响应时提供加盖原厂公章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若使用非推荐品牌中选后须演示该功能);★13、设备支持物理调音键,支持一键自适应声场调音,调音后自动生成所需场景,软件参数自适应调整(响应时提供加盖原厂公章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若使用非推荐品牌中选后须演示该功能)”,如果要保留技术参数,就删除“响应时提供加盖原厂公章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若使用非推荐品牌中选后须演示该功能”,修改为“投标文件中提供生产厂家的技术参数承诺函”。 答:本项目未针对智能阵列麦克风“限定或指定特定的品牌”,未以“限定或指定特定的品牌”作为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本项目智能阵列麦克风推荐品牌均具有智能阵列麦克风且均能满足招标参数要求。本条款不予修改。 响应人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9条10.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4)条内容:“供应商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的同等档次品牌。如采用非推荐品牌,响应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技术参数对比表、产品彩页并加盖原厂公章、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原厂公章及近三年该产品同类项目业绩合同)经评审委员会认定通过,并承诺成交后签订合同前对技术要求演示功能进行演示,如功能演示不通过成交结果作废处理。”执行。 4、采购文件第75页,音频处理器的技术参数“★6、四个独立可共享自适应反馈消除AFC,多达16个抑制点,抑制点支持手动、固定、动态三种工作模式;两个独立自适应回声消除AEC,内置自适应噪声消除 ANC;回声消除尾长达512ms、收敛率80dB/s、回声消除量可达80dB,回声消除效果有三个等级可调;(响应时提供加盖原厂公章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若使用非推荐品牌中选后须演示该功能)”,在推荐品牌“优麦、东微、大因”中,只有大因满足该条技术参数,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限定或指定特定的品牌”作为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删除此条参数。 答:本项目未针对音频处理器“限定或指定特定的品牌”,未以“限定或指定特定的品牌”作为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本项目音频处理器推荐品牌均能满足招标参数要求。本条款不予修改。 响应人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9条10.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4)条内容:“供应商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的同等档次品牌。如采用非推荐品牌,响应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技术参数对比表、产品彩页并加盖原厂公章、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原厂公章及近三年该产品同类项目业绩合同)经评审委员会认定通过,并承诺成交后签订合同前对技术要求演示功能进行演示,如功能演示不通过成交结果作废处理。”执行。 5、采购文件第67、68、69页,会议一体机推荐品牌“皓丽、启沃、华为”中,其中华为是一线品牌、皓丽是二线品牌、启沃为不知名品牌。三个推荐品牌市场定位悬殊较大,价格悬殊较大。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即使未直接指定单一品牌,若推荐品牌档次悬殊(如高端品牌与低价品牌并列),实质是暗示低价品牌为“预期中标对象”,构成对未推荐品牌的排斥。通过企查查查询,启沃“启沃信达(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仅仅为10万元,采购文件里会议一体机的总体金额已经大于10万元,采用此推荐品牌存在一定风险。其中皓丽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华为注册资金为4104113万元,三个推荐品牌跨越维度较大。建议修改推荐品牌为“皓丽、海信、洲明、利亚德”等。以达到公共公正对待每一个投标人。 答:本项目未针对音频处理器“限定或指定特定的品牌”,未以“限定或指定特定的品牌”作为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本条款不予修改。 响应人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9条10.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4)条内容:“供应商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的同等档次品牌。如采用非推荐品牌,响应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技术参数对比表、产品彩页并加盖原厂公章、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原厂公章及近三年该产品同类项目业绩合同)经评审委员会认定通过,并承诺成交后签订合同前对技术要求演示功能进行演示,如功能演示不通过成交结果作废处理。”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 购 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76号 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吴工 电 话:0551-62296019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 (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 编:230000 联系人:郭工 电 话:0551-66223195、66223263、66223270、66223831 2025年7月25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