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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水务集团2025-2027年度供水工程球墨铸铁管采购

     原项目编号: 2025BFFWZ01925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8月2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水务集团2025-2027年度供水工程球墨铸铁管采购-1、2、3、4标段招标文件补疑

2025BFFWZ01925-1、2、3、4

 

投标人疑问回复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2款“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奖项”评分条款。

该条款要求投标人提供市级或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绿色工厂”(或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牌匾、证书扫描件或官网公示截图等证明材料。

经我司向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多项公开渠道核实,目前福建省“绿色工厂”类荣誉仅通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名单予以认定,未颁发任何形式的牌匾、证书或纸质盖章文件。该条款要求的“牌匾或证书”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属于无法实现的评分条件。

请求澄清:

将评分依据修改为:“投标人提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名单截图(须清晰体现投标人名称及相应称号),即可得分。”

答:关于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2)-投标人奖项荣誉-2.投标人具有市级或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绿色工厂(或绿色设计产品或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得2分,满分2分”中要求提供牌匾或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由于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绿色工厂(或绿色设计产品或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认定后均予以公示,但在颁发牌匾或证书方面不一致。

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牌匾或证书,请投标人提供牌匾或证书。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不颁发牌匾或证书,请投标人提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认定管理办法文件中关于公示部分规定的截图,无须提供牌匾或证书扫描件。

2.关于“投标人业绩和产品业绩”评分条款的明确性。条款位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2款“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和产品业绩”评分条款。

异议内容及请求澄清:同一甲方不同年度合同的计分问题,条款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且“投标人如提供同一合同甲方业绩,仅以最高得分计取一次,其余同一甲方业绩不予评审”。

请求澄清:若投标人业绩与产品业绩属同一甲方但为不同年度签订、相互独立且均满足金额要求(分别≥3500万元和≥2000万元)的合同,是否可分别计分?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关于“球墨铸铁管”的定义范围。条款要求业绩为“供水工程球墨铸铁管供货业绩”。

请求澄清:是否包括球墨铸铁管的衍生产品,如球墨铸铁顶管、自锚式球墨铸铁管、球墨铸铁拖拉管等?

答:球墨铸铁顶管、自锚式球墨铸铁管、球墨铸铁拖拉管予以认可。

4.经过仔细阅读 合肥水务集团 2025-2027 年度供水工程球墨铸铁管采购-1 标段、-2 标段、-3 标段、-4 标段(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3中资格审查业绩及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业绩和产品业绩对业绩证明资料的要求,需要提供业绩相应合同及发票扫描件。投标人出于更好的提供本地化服务,在全国不同区域设有销售分公司(非独立法人,销售分公司属于负责人制),投标人使用销售分公司开具的发票或投标人使用销售分公司签订的业绩及开具的发票能否做为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依据。请招标人予以认可。

答:若投标人使用自行签订的业绩合同及销售分公司开具的发票,或投标人使用销售分公司签订的业绩合同及开具的发票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予以认可。但须同时满足:(1)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与销售分公司之间的所属关系证明资料;(2)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销售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屯溪路70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0551-64422826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31

 

答疑发布时间:2025年9月12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2日

附件:合肥水务集团2025-2027年度供水工程球墨铸铁管采购招标文件补疑.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