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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绕城高速集贤路互通立交工程第三方检测
原项目编号:2016BFCZ0726
原公告日期:2016年04月1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绕城高速集贤路互通立交工程第三方检测项目答疑公告 “合肥市绕城高速集贤路互通立交工程第三方检测”项目(项目编号:2016BFCZ0726)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第18页,8.6详细评审指标中“联合体主体方具有公路工程桥梁隧道专项检测资质或交通工程专项检测资质的,每满足一项加5分,满分10分”;请问是否可以修改。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招标文件第18页,8.6详细评审指标中要求“联合体参加方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的,每满足一项加5分,满分10分”;请问是否可以修改。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初审表第10项“外地检测企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企业)须已办理进肥备案手续”,请问:对于联合体来说,是各方均需在合肥备案,还是牵头单位在合肥备案即可? 答:如联合体投标,牵头人(主体方)应为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试验检测资质企业,该资质颁发单位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该资质无需备案;如联合体中相关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时使用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则按“凡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市外检测企业,须已在合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获得许可且在有效期内。”要求执行。 4、我单位在浦发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许可证上的帐号是20位(人民银行核准),但浦发银行在向其他行转帐时显示帐号为17位(浦发银行内部帐号,有银行开具的说明)。单位名称一致,只是帐号位数的区别,转帐账号较许可证上少最前面的三位数字,请问对招标方在查询投标保证金时是否有影响?会不会因此造成保证金不到位的情况发生? 答: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足额到达招标公告指定账号。如出现上述情况,请投标人将转账凭证附在投标文件中,以备核查。 5、据了解,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监测资质绝大部分环境监测企业均不具备,条款设置降低了竞争性。目前从事环境监测的企业资质均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因此建议原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4、具有环境监测资质(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资质或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中心站资质或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监测资质)”可否修改为“4、具有环境监测资质(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资质或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中心站资质或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监测资质或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且认证参数符合本项目环境监测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66223860、66223866 传真:0551-66223704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4日
三、附件
附件:答疑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