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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2016年蜀山区汊东渠、汊西渠污染源调查
原项目编号:2016BSCZ1620
原公告日期:2016年06月2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2016年蜀山区汊东渠、汊西渠污染源调查答疑公告 “2016年蜀山区汊东渠、汊西渠污染源调查”项目(项目编号:2016BSCZ1620)答疑公告如下: 1、本项目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中如包含污染源调查内容,是否可以认定为本项目招标认可的业绩合同? 答:可以,但合同中如不能反映出评审要素的(污染源调查面积或项目负责人姓名),应另附业主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 2、我单位参与“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三期工程勘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并负责其中部分项目的污染源调查工作,因该项目已签订的框架协议中规定勘察设计收费基准价计算以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投资进行核算,所以各子项目均待初步设计批复后才可签订合同,我单位无单独的污染源调查合同,但污染源调查工作已完成。因此,我单位提供该项目框架协议和合肥市环巢湖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各子项目污染源调查业绩证明材料(含流域面积和专家评审日期)是否可以认定为本项目招标认可的业绩? 答:可以认定。 3、污染源调查业绩材料中,评审专家意见(含专家签字)材料是否可以认定为正在履约或已履约完成的业主证明材料? 答:可以认定,但评审专家意见及回复均需由专家组组长本人签字,同时应提供专家签到表。 4、本项目业绩(单位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均仅要求“不少于5k㎡染源调查业绩”,因此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里是否可以不体现其他内容(如合同总金额)? 答:可以不体现合同总金额,但在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里必须明确反映出本项目的评审要素。 5、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是否均要提供本地化服务的能力证明材料? 答: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中至少有一方需提供具备本地化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6、提供投标人全资子公司为投标人授权代表办理的社保是否同样有效? 答:有效,但需提供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隶属关系证明文件。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王工 电话:0551- 66223792 0551- 66223831 传真:0551-
66223654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4日
三、附件
附件:1620答疑回复.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