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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石门路(翡翠路-天都路)、翠微路(芙蓉路-翡翠路)等九条道路提升改造设计
原项目编号:2016BJCZ3694
原公告日期:2017年01月09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石门路(翡翠路-天都路)、翠微路(芙蓉路-翡翠路)等九条道路提升改造设计答疑公告 “石门路(翡翠路-天都路)、翠微路(芙蓉路-翡翠路)等九条道路提升改造设计”项目(项目编号:2016BJCZ3694)答疑公告如下: 1、根据招标文件第9页“投标人信用记录”中要求,我单位在信用中国网站中“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里查询到我公司的某地分公司有负面记录,请问此项记录是否影响我单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并确定为中标人。 答:本项目不影响。 2、我单位以安徽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是否可以作为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业绩和业务评价”要求的业绩? 答:可以,同时要提供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分权限。 3、授权委托人可以是安徽分公司的员工并提供安徽分公司的合肥缴纳的社保证明吗? 答:可以。 4、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8条规定:“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为:已完成的(投标文件中除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外,还须附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开具的证明等)”。又根据该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第8.4条规定投标人业绩为2013年1月1日以来。考虑到实际工程中单项合同设计费在150万以上的工程一般为较大工程,从签订设计合同到履约完成(竣工验收)时间跨度一般均较长,“施工设计图审查合格证”可否也能作为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即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验收报告或施工设计图审查合格证或业主开具的证明等”? 答:本项目已完成指设计任务已完成,可提供验收报告或施工设计图审查合格证或业主开具的证明等作为已完成的证明材料。“施工设计图审查合格证”可以作为已完成的证明材料。 5、是否可以提供经开区综合交通规划? 答:片区路网规划已提供,相交汤口路、容成路平面已提供,汤口路向西下穿铁路接集贤路,综合交通规划在该路段的交通相应规划资料已提供,投标阶段不再提供综合交通规划。已提供资料,请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下载。 6、是否可以明确九龙路道路等级? 答:城市主干道。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 66223742 66223831 传真:0551- 66223704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2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