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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
原项目编号:2017BFCZ0014
原公告日期:2017年05月08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答疑公告 “合肥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项目(项目编号:2017BFCZ0014)答疑公告如下: 1、关于对合肥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项目编号:2017BFCZ0014)中第五章-评标办法-8.6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中第3、第4点中单体建筑面积的证明提出疑问:如检测业绩为框架合同,没有单项合同,问业主开具关于单体建筑面积大小的证明,是否满足要求? 答:不满足要求。 2、对第4点业绩中的第3项,以上两项的检测业绩中,如业绩为政府部门委托的,每个再加2分,满分6分提出疑问:是否指1、2两项加在一起总共3个政府部门委托业绩即可,还是指除去1、2两项的政府部门委托业绩,另外再提供3个政府部门委托业绩? 答: 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如已满足“业绩”评分项中第1项、第2项,同时该业绩为政府部门委托的,此时该业绩既可以得到第1项、第2项的得分,同时还可以获得第3项的得分。 如该业绩不是政府部门委托的,不能获得第3项的得分。 3、外地企业在技术部分评分中所要求的第一点“办公室场所规模”如何证明,是不是仅需提供在外地实验室的场所规模即相关的证明文件即可? 答:办公室场所规模是指投标人公司所在地(营业执照的公司所在地)的办公场所及实验室的规模,不包含具体项目部的办公场所及实验室。 4、在第5点设备中,在合肥实验室或者承诺中标后在合肥设立实验室的这一项,应该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在合肥实验室或者承诺中标后在合肥设立实验室提供证明材料为:1、在合肥已有实验室,须提供实验室场所房产证的扫描件,如为租赁的,须同时提供房产证及租赁协议的扫描件;承诺中标后在合肥设立实验室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2、实验室的设备须提供设备的产权证明材料、设备清单的扫描件。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95,66223831 传真:0551-66223704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