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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试运营前安全评价项目
原项目编号:2017BFCZ0487
原公告日期:2017年05月10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试运营前安全评价 项目答疑公告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试运营前安全评价项目”项目(项目编号:2017BFCZ0487)答疑公告如下: 一、贵单位《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工程试运营前安全评价项目》招标资格条件在“取消安全评价甲级资质”,原定5月10日开标的,5月5日又发布补充公告,要求投标人“具有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评价资质”,我单位对此资格条件提出质疑,建议取消。 理由如下: 1、任何安全评价机构都无法取得含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范围的安全评价资质,120号文已明确不再审批。 2、任何安全评价机构,均不能使用安全评价资质开展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工程试运营前安全评价项目,否则超出资质范围,违反规定。 3、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开展法定的安全评价项目需要安全评价资质,其它安全评价项目,不需要安全评价资质。 我单位质疑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2016年底出台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延期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6〕120号)明确规定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在内的26类安全评价业务范围不再审批。安全评价资质业务范围仅限于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120号文颁布之前,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2号令)第三条规定,对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在内的26类安全评价业务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120号文颁布之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在内的26类安全评价业务已不再进行资质审批。全国任何安全评价机构 均无法取得含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在内的26类范围的安全评价资质。 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得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120号文颁布之后,不能使用安全评价资质开展本次项目,否则超出资质范围,违反规定。 3. 120号文规定,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在内的26类安全评价业务,各企业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工作需要,与有关安全评价机构自愿协商确定。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开展法定的安全评价项目需要安全评价资质,其它安全评价项目,不需要安全评价资质。 综上,我单位认为该项目资格条件设置要求投标人“具有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评价资质”,违反相关规定,同时属于限制潜在投标人行为。 以上异议,请斟酌,为盼。 答:经专家论证,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具有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评价资质”。 二、贵单位《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工程试运营前安全评价项目》招标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具有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评价资质”,我单位对此资格条件提出质疑,建议取消。 随着安监总规划〔2016〕120号文颁发,取消了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的资质范围,任何单位均不能使用安全评价资质开展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工程试运营前安全评价项目,否则超出资质范围,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因此,投标人资格要求“具有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评价资质”与开展本项目无关,反而属于限制潜在投标人行为。 以上异议,请斟酌,为盼。 答:经专家论证,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具有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评价资质”。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俞工 电话:0551- 66223921、66223831 传真:0551- 66223704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2日
三、附件
附件:答疑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