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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重点局房建项目检测定点单位
原项目编号:2017BFCZ1201
原公告日期:2017年05月09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重点局房建项目检测定点单位答疑及变更公告 “合肥市重点局房建项目检测定点单位”项目(项目编号:2017BFCZ1201)答疑及变更公告如下: 答疑部分: 1、商务标的招标文件正文与评标办法关于基准价的表述不一致,基准价以哪个为准? 答:商务标的招标文件正文未涉及基准价,只有各分项的控制价,投标人须在此控制价范围内报价。商务标评标办法中的基准价为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依据招标文件商务标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出的价格。 2、投标控制价严重低于市场价及安徽省物价局收费标准皖价服〔2013〕177号;不符合现行行业管理部门对检测费用文件规定要求。文件规定“检测收费不得低于收费标准的80%”。 答: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第45页评审表的要求第一条: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房产证的扫描件,如为租赁的,须同时提供房产证及租赁协议的扫描件。因我单位房产证正在办理当中,若我单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区管委会)开具的证明文件,评委会是否可以认可?如何理解这项条件? 答:招标文件第45页评审表的要求第一条“办公及检测试验场所规模”评审项,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房产证的扫描件,如为租赁的,须同时提供房产证及租赁协议的扫描件。如房产证正在办理中,须同时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 4、招标文件第45页评审表的要求第四条: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扫描件,第1项的合同金额以业绩合同中的金额为准。若提供的合同中有明确合同期限,且已过合同期限,但已生效的工程项目还没有完工,是否还需要业主方开具完工证明?业绩金额的证明是否需要提供发票复印件? 答:本项目要求的是已完成的业绩,尚未完工的合同业绩不予认可。业绩金额以合同中的检测费金额为准,如合同中未体现出检测费金额的,须同时提供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 5、外地企业在技术部分评分中所要求的第一点“办公室场所规模”如何证明,是不是仅需提供在外地实验室的场所规模相关的证明文件即可? 答:本条评分项中的“办公场所及检测试验场所” 须提供房产证的扫描件,如为租赁的,须同时提供房产证及租赁协议的扫描件。且该“办公场所及检测试验场所”所在地须为合肥(不含四县一市)。 6、在第6点检测设备中,在合肥实验室或者承诺中标后在合肥设立实验室的这一项,应该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在合肥(不含四县一市)实验室的设备的产权证明材料扫描件,且该设备须为合肥实验室的设备。投标人在合肥(不含四县一市)无实验室,承诺中标后在合肥设立实验室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变更部分: 招标文件第46页评标办法的“检测人员”评分项,原为:“ 检测人员 单独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检测人员: 拥有省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普通一类试验检测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不少于30人的,得6分;20人(含)至30人(不含)的得4分;10人(含)至20人(不含)的得2分,不足10人的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为其员工缴纳的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即可)的社保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形式同投标授权人)扫描件。 0-6 ”。 现变更为:“ 检测人员 单独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检测人员: 拥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不少于40人的,得6分;30人(含)至40人(不含)的得4分;20人(含)至30人(不含)的得2分,不足20人的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为其员工缴纳的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即可)的社保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形式同投标授权人)扫描件。 0-6 ”。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95,66223831 传真:0551-66223704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