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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4、5号线保险服务
原项目编号:2017BFCZ0756
原公告日期:2017年05月27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4、5号线保险服务答疑及延期公告二 “合肥市轨道交通4、5号线保险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17BFCZ0756)答疑及延期公告如下: 一、答疑公告 1、招标文件详细评审指标中: 请问:上述第六条中“合约分保”是否包括再保险中的临时分保? 答:不包括。 2、招标文件P11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8条“业绩要求”中,要求“1、业绩合同或保单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业主单位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2、所提供的业绩合同或保单中不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保险金额等),应另附业主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由于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均仅有保险公司盖章,无业主用印。且大部分项目业绩均为已结束工程,保险服务终止,业主方无义务,也无意愿提供用印证明。请问可否提供仅由保险公司用印的保险合同复印件。 答:不可以。若保险单上仅有保险公司签章,且无法加盖业主单位公章的,则须另外提供投保单或共保协议或中标确认函可予以认可。 3、招标文件P19页第三章中第三部分“投标文件编制”第19.3“招标人保留要求中标人另行提供其投标文件电子版的权利。”以及第四部分“投标文件递交”第20.2“建议投标人将正本单独封装,全部副本一起封装。”均未提及对投标文件电子版的封装要求,是否指投标文件电子版不需要进行封装。只需准备一份备份即可? 答:投标时不需要提供。投标人中标后根据招标人要求,另行提供投标文件电子版。 4、如总公司作为投标人,是否可以直接授权安徽分公司员工作为本次投标授权代表? 答:可以。 5、对于投标时需要提供的过往承保业绩,需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因常规正式保险合同上仅有保险公司签章,对于提到的业绩合同具体指哪些?投保单、共保协议、中标确认函是否可以作为业绩合同使用? 答:若保险单上仅有保险公司签章,且无法加盖业主单位公章的,则须另外提供投保单或共保协议或中标确认函可予以认可。 6、问题:该招标文件为轨道4号线和5号线两条线路工程保险服务项目,分为4个标段,请问,参加某一标段投标时,标书是否需将两条线分开缮制? 答:根据标段分别制作,若某一标段含有两条线,需要在投标文件中区分不同线路内容。 7、招标文件P3页,投标人资格中“2、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且已在合肥市设有省级分支机构;” P29页招标需求“五、其他要求”中“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可授权其在合肥市注册成立的省级分公司代表其参与本项目投标” 根据以上两点是否可以理解为此项目投标人可为安徽省分公司但需要总公司授权。 答:是。 8、如投标人为安徽省分公司,那么该项目要求的承保业绩是否可以使用我公司系统内其他省分公司的承保业绩? 答:可以。 9、招标文件P27页,第四章招标需求中“项目负责人须常驻合肥且具有省级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级别和本科及以上学历。”中“项目负责人”与P35页评审指标中“项目组人员配置”中的“项目经理”是否为同一人? 答:是,项目经理即为项目负责人。 10、招标文件中P37页“项目组人员配备”中的第1条“项目经理”指标描述为“从事保险工作满10年(含)的得2分”,投标人需提供何种方式的证明资料方可符合本指标要求? 答:项目经理从事保险工作的经验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进行说明,评标委员会据此进行评审。该“说明”即项目经理履历说明。 11、招标文件P28业要求:“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常驻合肥且具有省级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级别”, 请问“常驻合肥”的要求是指户口在合肥还是只要目前工作和任职在合肥地区即可?需要哪些证明材料?投标人安徽省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是否符合省级公司副总经理级别要求;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本科毕业于自动化系过程装备与控制专业,是否符合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从业经验评审条件? 答:(1)“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常驻合肥”投标文件中不需提供证明材料,投标人中标后,项目负责人须常驻合肥。 (2)投标人安徽省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不符合省级公司副总经理级别要求。 (3)自动化系过程装备与控制专业符合专业要求。 12、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授权代表是否有资格条件要求?是否必须与项目经理为同一人? 答:投标人授权代表须为投标人单位员工,没有资格条件要求。可以与项目经理不是同一人。 13、招标文件中P50页投标业绩承诺函中所给的表格中,关于项目的“服务内容”具体是指什么? 答:系指承保险种。 14、P48页“五、投标人信用承诺”承诺附件“2、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未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证明复印件或影印件(时限为近三年,且在有效期内)或各级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查询结果的打印件;”。请问如投标人为安徽省分公司那么该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总公司未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证明是否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可否用安徽省分公司负责人姓名进行查询? 答:(1)投标主体为安徽省分公司须提供安徽省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未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证明,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法定代表人和总公司可以不提供; (2)投标主体为总公司按招标文件执行。 (3)投标主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15、招标文件P52页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6年的财务报表扫描件(须加盖事务所公章),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和审核报告,其中的“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是一个概念吗?财务报表一般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是否可以只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即符合认定标准? 答:“利润分配表”可不提供;可以只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16、投标人外聘专家本科专业为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有高级电气工程师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证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P35页所述机电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认定标准? 答:符合。 17、再保市场对国内地铁工程险项目均不提供溢额合约支持,保险公司需要再保市场对地铁的提供临时分保支持,是否需要投标人提供临时分保再保接受人的支持确认函和相关资质证明?按国际惯例,一般临时分保再保接受人国际权威评级机构的评级应不低于“A-”(含)以上。 答:不需要。 18、招标文件P36页,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扫描件页需包括首页、盖章页、再保项目类型或除外类型。而我公司的合约分保接受人多达几十家,按照国际惯例一般只需提供证明该合约存在的合约分保首席接受人的首尾页及资信证明材料,如此,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答:不符合,提供原件扫描件页须包括首页、盖章页和再保项目类型(或除外类型)。 19、针对招标文件第二大项招标人资格内,第二小项: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且已在合肥市设有省级分支机构。 如我公司总部设在安徽的财产保险法人机构,注册地就在合肥,由总公司直接参与投标是否符合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 答:符合。 20、关于偿付能力问题,投标人2014、2015、2016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都达到150%(含)以上的,得18分;每有一年没有达到150%的扣6分。 为更好的体现投标人的偿付能力及风险管理水平,建议设置得分区间,例如:偿付能力充足率按150%以下、150%-200%、200%-250%、250%-300%等设置得分区间,以保证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偿付能力支持。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1、项目组成员:投标人在本项目中投入的保险理赔和防灾防损服务小组成员具有土木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从业经验或技术资格的,每有1名得1分,满分4分。我司部分专业岗位员工所学专业为工程造价、车辆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学科均属土木工程与机电工程范畴,是否符合本项目招标所提出的项目组成员专业要求? 答: 符合。 22、招标文件中“25.2.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疑问:投标文件中授权代表签字是否等同单位负责人签字效力。 答:不等同。 23、招标文件中:八、财务及偿付能力情况“ 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6年的财务报表扫描件(须加盖事务所公章),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和审核报告。 2、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4、2015、2016年的偿付能力报告扫描件(须加盖事务所公章)。” 疑问:经第三方审计财务报表及偿付能力报告,已是盖章后扫描件,是否需要额外加盖事务所公章。 答:已有事务所公章的可以不额外加盖事务所公章,没有公章的须加盖。 24、承保同一地铁项目的一期、二期工程,且工程日期、保险合同及共保协议均不同,评委视作2条承保经验还是1条? 答:如一期、二期工程保险合同为相互独立的合同,不是通过补充协议或批单形式承保的,可视为两条承保经验。否则视为一条承保经验。 25、再保安排中如存在临分是否影响该项评分,具体影响的参考标准? 答:本项目允许临时分保,有关影响投标人自行考虑。 26、项目经理是否有最低学历要求? 答: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常驻合肥且具有省级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级别和本科及以上学历。 27、检察院开具的证明材料,通常有效期为2个月,不足本项目120天的投标有效期,是否有影响? 答:开标当天在有效内的没有影响。 28、第11页28条业绩要求: 请问:1、我司以安徽分公司名义投标,其他省分公司的业绩是否符合要求? 答:符合。 29、已完成的业绩中,有无最近年限要求? 答:详见招标文件。 30、第43、44页开标一览表、45页投标保证金退还声明: 请问: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退还声明需要单独封装还是装订在标书中? 答:可以单独封装,也可以封装在投标文件中,密封提交。 31、招标文件第3页“二、投标人资格”3、第1标段和第2标段:具有境内(不含港澳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含地铁或轻轨)工程保险首席承保业绩,且该业绩保险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亿元; 请问:“业绩保险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亿元”是指该项目保险总额不少于100亿元还是首席承保人份额内保额不少于100亿元? 答:指该业绩中该项目物质损失部分保险总额不少于100亿元。 32、投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28条业绩要求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均可(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或保单扫描件)。 注:业绩合同或保单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业主单位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 问:本条是否可理解为提供的业绩证明,如业绩合同或保单的扫描件中可以反映出原合同或原保单已加盖过业主的公章,该材料是评标委员会认可材料;如业绩合同或保单的扫描件中反映原合同和原保单无业主公章,则需要加盖业主单位公章给予证明? 答: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如业绩合同或保单的扫描件中可以反映出原合同或原保单已加盖过业主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符合招标文件证明材料要求,否则,则需要加盖业主单位公章给予证明。 33、投标文件中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第八条、财务及偿付能力情况中(P52)备注“ 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6年的财务报表扫描件(须加盖事务所公章),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和审核报告。 2、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4、2015、2016年的偿付能力报告扫描件(须加盖事务所公章)。” 问:此两条是否可理解为提供的审核报告的扫描件中可以反映出原材料中已加盖过事务所的公章,该材料是评标委员会认可材料? 答:财务报表扫描件和偿付能力报告扫描件中若已经加盖事务所公章,则无需另外加盖事务所公章。 34、现可否明确具体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起止日期? 答: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服务期限”。 35、现可否提供施工计划进度表、工程量清单? 答:不提供。 36、招标文件P37页商务部分“最终投标报价”价格分统一采用有效最低价法,请问有效最低价如何理解? 答: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内容。 37、如投01、02标被废标,是否还可以是03、04标的有效投标人。 答:若投标人同时投01、02、03、04标段,若01、02标段投标无效,但经第03或04标段有效性评审(初审)通过的,视为第03、04标段有效投标人。 38、招标文件第3页,“二、投标人资格中”中第一点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请问: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证明? 答: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即可。 39、招标文件第16页,要求“14.3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翻译成中文,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请问:合约分保支持证明资料以及合约分保人资信评级证明等材料为英文文本,且无中文文本,仅提供再保合同的中文摘要(加盖我司公章)评委会是否认可? 答:合约分保支持证明资料以及合约分保人资信评级证明等材料若为英文文本,须提供中文译本。 40、招标文件第50页,“六、投标业绩承诺函”内容要求承诺:若有异议,我公司承诺会在3个工作日内可就以下业绩信息提供(如合同、对应的发票、验收报告或用户评价意见)原件供贵方核对。 请问:合同、对应的发票、验收报告或用户评价意见是否为或者关系,即四项只需要提供其中一项即可。如不是,请问“对应的发票”已给客户,如何处理;验收报告是否指地铁工程完工后的验收报告。 答: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合同、对应的发票及验收报告”或同时提供“合同、对应的发票、用户评价意见”。其中“对应的发票”提供对应的发票的记账联即可,验收报告是指地铁工程完工后的验收报告。 41、招标文件第37页评审指标,项目组人员配备要求中提到的“从业经验证明”。 请问:可否使用投标人单位出具的从业经验证明? 答:可以。 42、递交投标文件有无具体时间要求? 答:投标文件接收时间:自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43、我司投标第3、第4标段,后期开标对我司中标或者评分有无影响? 答:无影响。 44、标书排序是否可以稍微改动? 答:投标人自行考虑。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均需要体现,建议列明目录。 45、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页第28项 “注:业绩合同或保单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业主单位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 疑问:不同省份的项目操作各异,部分项目仅首席承保公司与业主方签订保险协议,其他共保方只和首席承保公司签订共保协议,无需业主签章。共保公司按照共保协议内容出具系统保险单(系统保险单作为保险公司向客户出具的履约凭证,无法加盖业主公章)。共保协议及保单载明了项目名称、共保公司、项目金额及相关项目信息,鉴于以上情况,提供共保协议以及系统保险单是否可以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使用? 答:可以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使用。但提供的共保协议须有所有共保公司的签章。 46、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10页第27项投标人信用记录 。 疑问:如果是总公司授权分公司投标,提供承诺的主体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答:如果是总公司授权分公司投标,投标承诺的主体是分公司。 47、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的编制第18页“17.3 诚信公司不接收以现金或汇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缴投标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投标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投标无效。” 疑问:总公司授权分公司投标,那该项目保证金的转出公司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答:分公司。 48、招标文件 第五章评标办法初审表第33页-投标人资质-符合公告要求 。 疑问: (1)符合公告要求是指符合招标公告中“二、投标人资格” 下的要求吗? 答:是的。 (2)如果是总公司授权分公司投标,需要提供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影印件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的? 答:如果是总公司授权分公司投标的,提供分公司的即可。 49、针对第四章“招标需求”中第二项“家数及份额划分”第(3)“投标人须在投标函承诺中标后按上述规定承接相应的份额,否则投标无效”。请问是不是要在投标函中明确我司愿意承接的份额,如是,则需要在开标一览表中备注提出吗? 答:不需要。 50、我司将以总公司名义投标,且在安徽当地有分支机构,在招标文件P54 第十项“投标授权书”中,我司可否直接授权当地机构负责人处理相应事宜? 答:可以。 5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8项“业绩要求”中要求“提供业绩合同或保单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并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保险金额等)”。 经查询国内其他省份多个地铁项目业绩合同,其内容均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表明,虽有业务方盖章,但无保险金额、费率等承保条件内容的反映。 保单作为保险人出具的履约承诺,反映标的具体内容,但无需业主单位盖章。 请明确是否需要在业绩合同、保单等某个单一证明材料里同时满足加盖业主单位公章、体现保险金额及保险项目等要求。并明确是否所有业绩证明材料均需业主单位盖章。 答: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或保单。(1)以合同作为业绩证明材料的,合同内容需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信息,信息不全的需另提供业主证明材料,业主证明材料中需体现招标文件所要求而合同中未体现的信息。(2)以保单作为业绩证明材料的,除提供保单外,还须提供投保单或共保协议或中标确认函。(3)如以上资料无法体现招标文件所要求信息的,还需另提供业主出具的体现招标文件所要求信息的证明,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 52、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第3标段和第4标段)中“偿付能力”指标表明投标人2014、2015、2016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都达150%(含)以上的得18分,每有一年没有达到150%的扣6分。 因部分主体因时间问题,2016年偿付能力尚未经外部审计,将无法提供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书面材料,建议以2013、2014、2015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作为评审指标。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3、招标需求第三项服务要求“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常驻合肥且具有省级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级别和本科及以上学历。” 此处要求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是否包括成人、网络教育及党校学历? 答:包括。 54、请提供各标段施工方、监理方信息。 答:不提供。 二、延期公告 1、原招标文件答疑时间截止到“2017年6月9日17:00”,现延期到“2017年6月23日17:00”; 2、第1标段和第2标段: (1)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7年06月29日09:30”,现延期到“2017年07月06日09:30”; (2)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1号拍卖厅。 3、第3标段: (1)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7年06月29日09:30”,现延期到“2017年07月13日09:30”; (2)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1号拍卖厅。 4、第4标段: (1)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7年06月29日09:30”,现延期到“2017年07月20日09:30”; (2)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6号开标室。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 66223742 66223831 传真:0551- 66223704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1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