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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4、5号线造价咨询服务
原项目编号:2017BFCZ1304
原公告日期:2017年06月16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4、5号线造价咨询服务答疑、更正及延期公告二 “合肥市轨道交通4、5号线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17BFCZ0756)答疑、更正及延期公告如下: 一、答疑公告 1、 招标文件中要求参与多个标段竞标的,须派2组人员,即每条线须拟派一组人员,同时要求重复率不超过50%,这里项目负责人是否可以多标段兼任。(即2条线1位项目负责人)? 答:可以,除项目负责人外的投入人员重复率不得超过50%。 2、评分细则内得“奖项”0-5分,“奖项”针对得是单位还是项目人员个人? 答:投标单位。 3、 2016年新取得注册工程师证书已经下发,注册编号也有,但还未完成单位得初始注册人员,是否可以按增配注册造价人员打分(注册证书扫描件)? 答:不可以。 4、据市场调研,造价咨询企业目前一般国内做过正线15公里以上或100亿以上项目的很少,并且把地铁内所有项目全部做齐的更少之又少。在我公司仔细研读了安徽合肥地铁4号线、5号线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招标文件后,我公司和联合体对方认为对于目前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投标要求和投标条件过于苛刻。一方面不利于市场良性竞争,另一方面不利于合肥本地企业的培养。望修改招标文件业绩人员等内容。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第四条第4项中“投标人参与多个标段竞标的,须拟派2组项目人员(即每条线须拟派一组人员),所拟派的2组人员,要求重复率不得超过50%”。请问是指同时投两条线的多个标段需拟派两组人员,还是投同一条线的两个标段也需要两组人员? 答:投标人同时投两条线的须拟派两组人员,且除项目负责人外两组人员之间重复率不得超过50%。投标人投同一条线的一个或两个标段的,拟派一组人员即可。 6、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是否以牵头方盖章为准? 答: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方或联合体所有成员方同时盖章均可。其中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信用记录和联合体协议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7、招标文件格式,标书目录与内容排序不符,以哪个为准? 答:以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内容为准。原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资料清单第八项“服务方案”删除,序号依次调整。招标文件目录以下图为准: 8、招标文件第39页,投标人业绩要求中,“提供联合体业绩的”,是否指“提供以往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中标业绩”? 答:是。 9、本次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提供的是以“独立承包”的业绩,业绩分值是否应该按100%计算? 答:业绩满足要求的,分值按100%计算。 10、投标人资格第5条要求:合肥市轨道交通4、5号线工程土建、监理单位以及为合肥市轨道交通4、5号线工程提供招标代理、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或单位(包括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轨道项目造价咨询入库单位)及合肥市审计局4、5号线跟踪审计协审单位均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现我单位是合肥市审计局5号线的跟踪审计协审单位,请问能否参加4号线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1和2标段的投标? 答:可以。如中标,则不得参与除本项目外的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其他服务。 11、标书41页,“本地化服务”要求中写到:“投标人已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具有本地化服务人员及场地”,投标文件中提供有关证明资料。请问:具体的证明资料需要哪些?我公司分支机构在合肥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人员,有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能否在本地化服务这一项中得4分?如何体现本地化服务人员这一要求? 答:提供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的投标人不需要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无法提供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的投标人需同时提供投标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在合肥市区域内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若为产权人,需提供房产证明)以及不少于3人在合肥市缴纳社保的证明文件(需提供近3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联合体中有一方为注册在合肥市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视同满足本地化服务要求,按相应分值加分。 12、招标文件第8页第14条(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标段,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足额到达本次招标公告指定账号(项目多标段的,应向所投标段对应账号交纳),且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号转出。” 疑问: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是否可以从联合体任意一方的基本账号转出即可? 答:可以。投标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双方各自银行出具的基本账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影印件。 13、标文件P39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投标人业绩中“1、……(2)……项目已开通运营的证明材料(如业主证明)复印件或影印件……”一般业主证明只证明项目已完结,开通运营属运营公司管理,并且开通运营无相关文件,请问提供网络开通运营新闻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是否可以? 答:可以提供官网查询界面截图和查询网站详细地址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该投标人须为所提供业绩的归属方)作为证明材料。 14、招标文件P39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投标人业绩中“1、……(1)2012年1月1日以来已开通运营的(以线路开通运营时间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和项目已开通运营的证明材料(如业主证明等)复印件或影印件,每个得5分;2、2012年1月1日(结算定案时间为准)以来,具有已完成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含有轨电车)正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结算审核工作,专业包括:轨道工程、供电、通信、信号、综合监控、门禁、BAS、车辆段工艺设备。含有上述专业不少于6项的,每个业绩得3分……”。问:投标人提供参加详细评审业绩中,是否必须包含这两类业绩?每类业绩评审分数上限是多少? 答: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提供评审业绩,不强制要求必须同时提供上述两种业绩。每类业绩无得分上限,但总分不得超过该评审项总分。 15、招标文件P40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项目负责人业绩“1、具有正线不少于15公里(或概算不少于100亿)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含有轨电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业绩;2、具有正线不少于15公里(或概算不少于100亿)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含有轨电车)土建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业绩;3、2012年1月1日(结算定案时间为准)以来,具有已完成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含有轨电车)正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结算审核项目业绩……” 投标人提供参加项目负责人详细评审业绩中,是否必须包含这三类业绩?每类业绩评审分数上限是多少? 答: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提供评审业绩,不强制要求必须同时提供上述三种业绩。每类业绩无得分上限,但总分不得超过该评审项总分。 16、请明确:投标文件副本是否可用正本已加盖公章后的完整复印件。 答:可以。 17、请明确:开标时是否需要携带所有相关资料原件去现场备查。 答:无需携带原件。投标文件内容字迹需清晰可见易于辨识,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 18、请明确:联合体投标的除牵头方以外的其他成员方的独立业绩是否可作为投标人业绩并得分。 答:可以,但需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9、请明确:如提供的投标人业绩为联合体双方的且与本次投标的联合体双方一致的,该业绩分值按相应业绩分值的50%计算或100%计算。 答:本次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方的业绩均可以作为详细评审业绩。如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则只认可所投业绩中联合体牵头方的业绩,按相应业绩分值的50%计算。 20、招标文件第78页“投标人提供的初审及评审业绩数量均不得超过初审及评审指标要求的数量上限”,如自行理解的初审及评审业绩数量及得分与专家评定结果不一致该如何处置。 答:以专家评定结果为准。 21、请明确:投标人业绩正在履约中或已完成是否可以由业主证明来体现? 答:可以,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业绩合同和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 23、请问:招标文件第64页《主要工作质量、工作目标承诺书》是属于合同附件还是属于本次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答:合同附件。 23、招标文件第3页第二.3.(2)条投标人结算审价业绩专业与第39页投标人结算审价业绩专业与第77页(3)表中的结算审价业绩专业不一致,请明确? 答:附表二:合肥市轨道交通4、5号线造价咨询服务第 标段详细评审业绩统计表中“已完成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正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结算审核项目业绩”涉及专业统一修正为“轨道工程、供电、通信、信号、综合监控、门禁、BAS、车辆段工艺设备”,各专业可不在同一个合同项下。其余按招标文件执行。 24、招标文件第41页序号4奖项中的第(2)条“奖项荣誉颁发单位须为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设计行业协会。”工程造价咨询类奖项一般由工程造价协会和工程咨询协会颁发,设计协会是否有误? 答:招标文件第41页序号4奖项中的第(2)条“奖项荣誉颁发单位须为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设计行业协会”调整为“奖项荣誉颁发单位须为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工程造价协会或工程咨询协会。” 25、招标文件第39页,序号1投标人业绩第2条“具有已完成的城市轨道交通(不含有轨电车)正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结算审核工作”,比如我单位负责审核的“上海世博园区专用交通联络线工程”实际是上海轨道交通13号线徐家汇站到长清路站的正线工程,是否符合要求? 答:符合要求。 26、招标文件第41页,序号5本地化服务“投标人已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具有本地化服务人员及场所”,有关证明资料提供营业执照是否可以? 答:提供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的投标人不需要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无法提供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证》的投标人需同时提供投标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在合肥市区域内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若为产权人,需提供房产证明)以及不少于3人在合肥市缴纳社保的证明文件(需提供近3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联合体中有一方为注册在合肥市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视同满足本地化服务要求,按相应分值加分。 27、正在履约项目的业绩需提供正在履约证明,请问证明文件可否为过程中出具的咨询成果文件,如计量审核资料? 答:提供该业绩甲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的银行转账单或甲方确认的过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甲方出具的正在履约的证明文件均可。 28、由于有些地方轨道公司为集团公司,请问业主证明文件盖主管建设的分公司公章或主管合约部门章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 29、招标文件第39页投标人业绩,招标文件第40页项目负责人业绩,“提供联合体业绩的,投标人须为该业绩联合体的牵头方,该业绩分值按相应业绩分值的50%计算。”是否可以正确理解为: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是联合体业绩,该业绩并且是该业绩项目联合体的牵头方,该业绩分值按相应业绩分值的50%计算。如果该业绩不是联合体业绩,分值的100%计算。 答:若投标人(或本项目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方式中标的业绩,且投标人(或本项目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任意一方)为该业绩联合体的牵头方,在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业绩得分按相应业绩分值的50%计算;若投标人(或本项目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的业绩为其独立中标的业绩,在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业绩得分按相应业绩分值的100%计算。 30、请问联合体单位投标,是否其中任一方报名购买招标文件均可,均可作为联合体牵头方? 答:联合体投标的,任意一方报名购买招标文件均可。联合体协议中须明确一方作为联合体牵头方。 31、招标文件第75-76页,初审业绩统计表与详细评审业绩统计表要求不同,是否可以理解为按照初审业绩统计表要求,可提供合同或业主证明资料;而按照详细评审业绩统计表要求,还要提供结算审核定案表或审定单? 答: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业绩合同及正在履约或已履约完成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影印件;已完成的结算审核项目业绩须同时提供业绩合同及结算审核定案表。 二、更正公告 1、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人电子签章”,现更正为:“投标人公章”。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10 联合体投标 □允许 þ不允许 ”
10 联合体投标 þ允许 □不允许
现更正为:“
”。
3、原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十.联合体协议”内容,现变更为:“
十.联合体协议
(未组成联合体投标,不需此件)
与 就“合肥市轨道交通4、5号线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编号:2017BFCZ1304)的投标有关事宜,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 牵头, 参加,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本项目的投标工作。
二、 为本次投标的牵头方。牵头方负责投标项目的一切组织、协调工作,并授权非牵头方以联合体的名义参加项目的投标。投标人授权代表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签订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本次招标的有关一切事物,联合体各方均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本中标项目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联合体中标,则牵头方负责 等工作;非牵头方负责 等工作。各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本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
五、未中标,本协议自动废止。
牵头方:(公章) 非牵头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三、延期公告
1、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现延期到“2017年07月07日09:30”;
2、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6号开标室。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 66223742 66223831
传真:0551- 66223704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30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