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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智能交通三期项目前期工作

原项目编号:2017BFCZ1253

原公告日期:2017年09月06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智能交通三期项目前期工作(第1标段)答疑、变更及延期公告

 “合肥市智能交通三期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第1标段(项目编号:2017BFCZ1253-1)答疑、变更及延期公告如下:

一、答疑公告

1P3:大城市标准以人口为界限,以现状人口还是以规划人口为准,若是以规划人口需要明确规划年限,最好明确人口统计证明的文件说明或实例。

答: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中“20121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大城市智能交通规划业绩”理解为:20121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做过大城市规划的投标人。大城市以《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201451号印发定义为准。此处所定义的大城市人口标准为现状人口。

2P3:投标人资格中第3条,境内联合体成员的资质要求需在投标人资格里明确,是不是两家联合体单位总体满足即可,例如联合体中的一家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另一家具有大城市智能交通规划业绩是否视同为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

答:视同满足。

3P4:设计周期明显不合理,本次是规划项目和标准制定,并不是方案设计和深化设计,规划和标准需求不同的设计周期,目前定的60个工作日不符合规划和标准研究制定的合理工期。

答:请按照招标人需求合理安排工期进度。

4P10:大专院校投标人授权代表的社保证明,高校教师都会有社保,开具社保证明即可,若是用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教师证有自己证明自己的嫌疑。

答:参与投标的大专院校,其投标人授权代表的社保证明可以用以下任意一种证明:“1.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教师证(须为本投标单位人员);2.医保证明材料”。教师证中有教育部门盖章,加盖投标人公章予以证明该教师为投标人单位员工。

5.P29:对项目负责人的要求里,有“主持完成过大城市及以上智能交通行业相关规划项目设计(已通过验收)”这句话有歧义,本标段是规划标段,应该要求是针对规划而非设计; “已通过验收”这句也有歧义,若是指规划项目应该可以理解为通过专家评审之类的验收,若是指设计项目,可以理解为设计项目本身,也可以理解为设计项目的工程实施的项目验收,需明确。

答:“主持完成过大城市及以上智能交通行业相关规划项目设计(已通过验收)”指项目负责人具有已通过专家评审或验收的大城市及以上智能交通行业相关规划业绩,并在此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主持人。

6P29:拟为项目团队成员中,要求至少4名人员参加过大中城市智能交通系统规划项目的经验,需明确应开具何种证明材料。

答:提供已通过验收或专家评审的规划书项目组成人员名单或业主证明材料。

7P29:现场派驻,“本项目第一标段第二阶段期间”这句话第一次出现,不好理解,应该明确本标段如何划分成两个阶段,以及两个阶段的具体任务,以便于进行相应的规划设计人员和服务工作的安排。

答:本标段共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项目方案设计阶段,评分得出分数高的前三名。第二阶段为项目深化设计阶段,经第一阶段评审得分最高的第一名,负责整合优化第二名和第三名设计成果,进行深化设计。与本项目第2标段无关,且第2标段尚未开展。

8P29:需明确技术方案得分第二名和第三名的工作界限及内容和付款方式。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本标段评审后方案得分第二名和第三名投标人配合中标人进行深化设计工作。

9P45:方案设计详细评审表第2条,现状分析里,“对于交警支队提供的合肥交通现状、管理难点发展瓶颈进行深度分析,对合肥智能交通发展情况、存在问题按子系统进行分析”,鉴于交管智能化项目的专业性及业务应用的特殊性,投标方案制定需对合肥市交通管理智能化建设情况和需求进行充分了解,很有必要提供交警支队在交通管理智能化方面的现状(指挥中心硬件、软件、子系统外场建设规模、点位、使用品牌、建设年代等)和业务需求资料,这里只说提供,但是没有说提供的时间,且未提供相关附件资料。

答:2017918日后,自行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补图下载。

10P46: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第1条关于投标人业绩栏中关于城市智能交通整体规划业绩的表述:

1)所指汽车保有量是指机动车保有量还是民用汽车保有量,是指市域范围还是市区或其他范围,由于统计年鉴一般是统计市域范围的民用汽车保有量,建议明确为民用汽车保有量,统计范围为市域范围;

答:汽车保有量可以以民用汽车保有量统计。

2)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截至2016年底,汽车保有量超过350万辆的城市只有北京和成都两个城市,不少于 300 万辆至 350 万辆(不含 )的城市只有重庆、上海、深圳、苏州四个城市,具有此类规模城市业绩的单位较少,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建议取消或者降低标准。

答: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11P46:评审表第8条,同P29页,“本项目第一标段第二阶段期间”应该明确本标段如何分成两个阶段,两个阶段的具体任务。

答:本标段共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项目方案设计阶段,评分得出分数高的前三名。第二阶段为项目深化设计阶段,经第一阶段评审得分最高的第一名,负责整合优化第二名和第三名设计成果,进行深化设计。与本项目第2标段无关,且第2标段尚未开展。

二、变更公告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详细评审指标中:“

投标人业绩

投标人具有的城市智能交通整体规划业绩的,2016年度汽车保有量不少于350万辆的,得6分;不少于300万辆至350万辆(不含)的,得4分;其他智能交通整体规划业绩的,得2分;

注:1.上述业绩不重复计分,以单个合同计取;

2. 2016年度汽车保有量以2016年发布的统计年鉴为准;

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如2016年度汽车保有量,若无法体现的须另附有关证明资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

0-6

现变更为:“

投标人业绩

投标人具有城市智能交通整体规划业绩,且该城市汽车保有量不少于350万辆的,得6分;不少于300万辆至350万辆(不含)的,得4分;其他智能交通整体规划业绩的,得2分;

注:1.上述业绩不重复计分,以单个合同计取;

2.若业绩合同中无法体现城市汽车保有量的,城市汽车保有量以发布的统计年鉴为准。若城市汽车保有量以统计年鉴为准的,投标文件文件中须提供统计年鉴汽车保有量数量截图,并体现城市名称;若无法体现的,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

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如汽车保有量,若无法体现的须另附有关证明资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

0-6

三、延期公告

1.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7092109:30”,现延期到“2017101909:30”;

2.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2号开标室。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742  66223831

传真:0551-66223704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915

三、附件

附件:2017BFCZ1253-1答疑变更及延期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