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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定点单位招标

原项目编号:2017BFCZ2381

原公告日期:2017年09月30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定点单位招标答疑及变更公告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定点单位招标”项目(项目编号:2017BFCZ2381)答疑及变更公告如下:

答疑部分:

1.高等院校的校办企业中多数员工是高校的事业编制,无法出具企业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的。请问,是否可依据下列同时提供:①院校创办成立校办公司的工商注册相关资料;②院校入股校办企业股权验资报告;③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事业编制的证明材料。从而证明。

答:可以。

2.初审表中“巡查组组长、副组长的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请问:社保证明材料是否仅需提供巡查组长、副组长,其他人员无需提供?

答:是的。

3.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中,“拟组建的项目巡查机构:须提供人员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的扫描件”。请问相关人员的专业除了在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中体现外,是否可以用相关技术培训证书体现?

答:不可以。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业绩要求“所提供的业绩合同中,应另附业主证明材料予以说明,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请问,业主证明材料是否可以用竣工验收证书或中标通知书或项目评定书或交工验收证书等来证明,请明确。

答: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业绩要求中“所提供的业绩合同中不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面积或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应另附业主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意思是指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材料(合同和业绩证明材料)中不能反映出相关评审要素的,须另附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

5.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9条注明,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为已完成的(投标文件中除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外,还须附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评标办法8.4.1条指出:投标人业绩及巡查组组长业绩要求提供业绩合同的扫描件。

前后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答: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9条的要求为准。

6.拟派项目巡查机构人员提供中级职称,同时提供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体现专业,是否可行?例如:市政路桥专业人员,我单位提供中级职称以及市政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是否满足要求?

答:可以。

7.安全专业人员提供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同时提供安全员证书是否满足要求?

答:可以。

8.在第五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表”中,投标人业绩:(3)单个合同总投资额不少于5亿元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监理或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业绩。请问能否给予调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变更部分:

招标文件第39页评审指标的“巡查组组长”评分项,原为:“

4

巡查组组长

    除资格审查要求的业绩外,2012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巡查组组长具有类似工程业绩(在该业绩中须为巡查组组长或总监或项目经理,类似工程定义同投标人业绩),每个房建工程得1分,最多5分;每个市政工程得1分,最多5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的扫描件。

0-10

”。

现变更为:“

4

巡查组组长

    除资格审查要求的业绩外,2012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巡查组组长具有类似工程业绩(在该业绩中须为巡查组组长或总监或项目经理,类似工程定义同投标人业绩),每个房建工程得2分,最多5分;每个市政工程得2分,最多5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材料(业绩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扫描件。

0-10

”。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95,66223831

传真:0551-66223704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

三、附件

附件:答疑及变更公告-2017BFCZ2381(二次).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