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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经开区南艳湖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运营单位招标
原项目编号:2017BJCZ3088
原公告日期:2017年11月02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经开区南艳湖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运营单位招标答疑、更正及补充公告 “合肥经开区南艳湖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运营单位招标”项目(项目编号:2017BJCZ3088)答疑、更正及补充公告如下: 一、答疑公告 1. 我公司是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奥委会控股组建的体育产业集团公司,准备参加“合肥经开区南艳湖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运营单位招标项目”的投标。作为安徽地区首个大型体育场馆运营项目,集团公司高度重视此次招标。但是与本次项目的运营要求一样,集团参与的众多类似体育场馆运营管理项目中,业主方均要求我方在当地成立本土化运营机构,所以我公司的运营业绩基本都为其下属子公司的业绩。故我方请问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运营业绩是否可以作为本项目的运营业绩? 答:不可以。 2.本公司在购买该招标文件后认为该招标项目文件中的技术标详细评审指标当中的第2项与第3项评分标准中存在严重倾向性,且荣誉得分比例在技术标详细评审指标中严重失衡,具有强烈倾向性.并且在技术标详细评审指标中脱离”以体为本”的运营宗旨(如:第5项, 第8项, 第9项评分过少),尤为严重的是整个技术标详细评审指标中未体现出近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评分标准.以及对投标人资格过于放纵,对于一年内发生或连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并被媒体曝光的投标人,业主方是否默认其有资格参与投标?现特提出本质疑。 一、具体质疑事项如下: 1、摘自该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详细评审指标当中的第2项与第3项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 2 项目负责人荣誉奖项 (1)2012年1月1日至今,拟派项目负责人获得国家级体育主管部门(不含协会)颁发给个人的荣誉、奖项,每提供一个得5分。 (2)2012年1月1日至今,拟派项目负责人获得省级体育主管部门(不含协会)颁发给个人的荣誉、奖项,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小项最高得6分。 备注:1.以获奖时间为准,(1)和(2)项不累计计分,本大项最高得10分;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获奖证书或牌匾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且获奖证明资料中应能反应出获奖单位名称,否则须提供相应的获奖红头文件或颁奖单位官方网站截图作为证明。 0-10分 3 投标人荣誉奖项 (1)2012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所运营管理的项目获得国家级政府部门或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不含协会)颁发的荣誉、奖项的,每提供一个得4分; (2)2012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所运营管理的项目获得省级政府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除外)颁发的荣誉、奖项,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小项最高得10分。 备注:1.以获奖时间为准,(1)和(2)同一项目不累计计分,以所获奖项最高荣誉计取,本大项最高得20分;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获奖证书或牌匾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且获奖证明资料中应能反应出获奖单位名称,否则须提供相应的获奖红头文件或颁奖单位官方网站截图作为证明。 0-20分 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等相应法律之规定。 事实依据、理由: (1)该评分标准的细则不合理之处是对未取得相关荣誉的投标人歧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是对“公平、公正、平等”法律精神践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四款之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明令禁止作为商务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四款“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投标人,对潜在投标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投标人、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 二、请求事项 综上所诉,该招标书的评分标准存在不合理的限制性细则,具有明显指定投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倾向,请求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予以书面答复,并对招标文件不合理的条款作出修改,还众投标人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投标氛围,同时我方保留向相关监督部门投诉的权利,乃至诉诸司法途径坚决维护我们投标人的应有权利。 答:本项目按照“高品质、高配置、高标准,优质服务、惠及于民”的运营标准,打造为合肥市及至安徽省的全民健身都市活动中心。本项目评标办法根据本项目实际需求拟定,请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二、更正公告 1.原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指标第2项“项目负责人荣誉奖项”备注第2条“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获奖证书或牌匾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且获奖证明资料中应能反应出获奖单位名称,否则须提供相应的获奖红头文件或颁奖单位官方网站截图作为证明。” 现更正为:“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获奖证书或牌匾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且获奖证明资料中应能反应出项目负责人姓名,否则须提供相应的获奖红头文件或颁奖单位官方网站截图作为证明。” 2.原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指标第2项“投标人荣誉奖项”备注第1条“备注:1.以获奖时间为准,(1)和(2)同一项目不累计计分,以所获奖项最高荣誉计取,本大项最高得20分;”。 现更正为:“同一运营项目因同一评奖事项(同一评奖事项即荣誉奖项名称相同的)同时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荣誉奖项的,仅计取国家级荣誉奖项得分;同一运营项目因不同评奖事项(不同评奖事项即荣誉奖项名称不同的)获得多个国家级或省级荣誉奖项的,可累计计分。” 三、补充公告 该项目配套用房约14975平方米为毛坯交付中标人,根据招标人设定的项目质量目标,中标人必须在场馆运营后半年内完成配套用房装修,且须按鲁班奖评审程序及要求配合招标人完成相关工作。除配套用房外的其余面积由招标人进行装修交付中标人时达到使用条件(详细情况和数据以合肥经开区南艳湖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竣工资料为准)。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742 66223831 传真:0551-66223704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03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