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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2018年度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监理

原项目编号:2018BFCZ0853

原公告日期:2018年05月17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2018年度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监理答疑及变更公告

“合肥市2018年度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监理”项目(项目编号:2018BFCZ0853)答疑及变更公告如下:

一、答疑部分

1.交通部公路工程完工时间一般均以工程交工时间为准。交通行业监理单位业绩证明一般均以交通部制定的项目监理评定书作为业绩已完成证明资料,项目监理评定书为业主与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出具的,并载总监(高级驻地)姓名、工程交工时间、工程造价、工程规模等信息。请问项目监理评定书能否作为业绩已完成证明资料?

答:可以。

2P41页投标人业绩和总监业绩公路养护工程的定义为: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文中定义的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工程。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自201861日才实行,而本次投标截止日期为2018522日,在此之前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定义: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请问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文中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定义(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符合此定义的项目是否可以作为本项目的业绩进行评审?

答:可以。

3P41-42页中在投标人信誉中,自201511日以来,投标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先进监理企业”或“优秀监理企业”或“先进工程监理企业”的:地市级的,得1分;省级及以上的得3分。因在安徽省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对“先进监理企业”或“优秀监理企业”或“先进工程监理企业”的评奖没有,且本项目投标人资质条件为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就能参与,资质要求较低。问此项条款是否对潜在投标人具有倾向性,是否妥当?

答:本项目资质及评审指标是根据项目情况综合考虑设置,并无任何倾向。相关指标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二、变更部分

1.原招标文件投标人前附表12:

28

业绩要求

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为:

þ已完成的(投标文件中除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外,还须附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监理业务手册或竣工验收证明或总监信用手册或业主证明材料)。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为准。

注:业绩证明材料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业主单位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

现变更为:“

28

业绩要求

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均可。

1.已完成业绩(投标文件中除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外,还须附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监理业务手册或竣工验收证明或总监信用手册或业主证明材料)。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为准。

2.正在履约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除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外,还须附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业主证明材料)。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为准。

注:业绩证明材料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业主单位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

2.原招标文件详细评审指标41页:

1

投标人业绩

20131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监理费用不少于200万元的公路养护工程监理业绩的,每个得5分,满分10分。

现变更为:“

1

投标人业绩

2013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监理费用不少于200万元的公路养护工程监理业绩的,每个得5分,满分10分。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王工                             

电话:0551-66223911;66223831

传真:0551-66223704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859

三、附件

附件:2018BFCZ0853答疑及变更公告(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