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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区山湖苑(西区、东区)物业管理项目
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19BSCZ4324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我公司参加蜀山区山湖苑(西区、东区)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招标文件评分细则部分以及3月30日下午发布分答疑要求:“自2016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荣誉:1、排名在前5名的得5分,2、排名在6-20名的得3分,3、排名21-50名得2分,4、排名在51-100名得得1分。”我司认为本项要求明显指向排名前五的五家公司,而排名前5的五家公司中仅有一家服务安置小区,本项条款相当于为这一家公司量身定制,违反公开招标的公平公正。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这样设置评分细则不如改用单一来源采购!安徽地区目前最高排名的物业公司排名23位,难道说安徽地区就没有企业有能力服务一个竣工十多年的老旧安置房?本项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第32条,严重排斥安徽区域物业公司,对安徽地区物业招标造成极不良的影响,必须修改!
答:详见变更部分。
2.蜀山区山湖苑(西区、东区)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文件第38页投标人奖项和荣誉一项“自2016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荣誉:(1)排名在前5名的得5分;(2)排名在6-20名的得3分;(3)排名在21-50名得得2分;(4)排名在51-100名得得1分。”
我司认为排名前5满分,有明显倾向性,指向排名前5的少量几家公司,严重违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建议删除排名前5的计分区间,修改为前20名满分。
答:详见变更部分。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原招标文件术部分详细评审要求“
5 |
投标人奖项和荣誉 |
自2016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荣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荣誉: (1)排名在前5名的得5分; (2)排名在6-20名的,得3分; (3)排名在21-50名的,得2分; (4)排名在51-100名的,得1分。 |
0-5分 |
”,
现变更为“
5 |
投标人奖项和荣誉 |
自2016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荣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荣誉: (1)排名在前5名的得5分; (2)排名在6-20名的,得4分; (3)排名在21-40名的,得3分; (4)排名在41-60名的,得2分; (5)排名在61-100名的,得1分。 |
0-5分 |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