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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柘皋镇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DBO项目答疑公告
“巢湖市柘皋镇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DBO”项目(项目编号:2019BKCZ4136)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第47页:“投标人类似项目经验: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单个合同额不少于1.5亿元的(1)水处理DBO 项目业绩(业绩要求工程施工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正在运营期内(已正式投产运营的,不含试运营和已经运营期满移交)) 或(2)政府投资的污水处理“施工和运营”的业绩,每个得3分,最多得12分”。同时招标文件第11页又规定:“注:(1)本项目不接受 PPP、BOT、BT 等投资性的业绩”。第47页要求的投标人业绩是DBO的业绩或“政府投资的业绩”。而第11页又规定“本项目不接受 PPP等投资性的业绩”。PPP项目一般都是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投资建设的,政府在每个PPP项目上的投资占比各不相同,但都有一定的投资占比,所以PPP项目完全可以归属为“政府投资的业绩”,招标文件的前后要求明显矛盾,所以我们请求本项目接受 PPP的业绩。此外,本项目要求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运营单位,此处的12分业绩得分又要求必须是牵头人的业绩,也就是此处的12分业绩必须是运营单位的业绩。而招标文件又进一步作出限制:运营单位(牵头人)必须要有“政府投资的、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5亿元的、合同范围又要同时包含污水处理“施工和运营”的业绩,每个得3分, 最多得12分”。请问一个运营单位怎么会有这么大金额的、这么多的施工业绩?运营单位能具有的只能是运营的业绩。这种一连串的特殊限定的情况下,投标人想要获得此处的12分,只能是通过DBO的业绩才能得到满分。而众所周知,DBO这种模式的业绩,几乎全部在安徽省内,且业绩高度集中在某一企业手中,这样特殊限定后,仅此一处,就可以与其他投标人拉开巨大得分差距,意味着其他实力再强的国企、央企等等的投标报价再低,也几乎再无中标的可能。综上,我们请求取消倾向性很大的得分限定条件(尤其分值占比高达12分。)。要么本项目接受 PPP的业绩,要么就取消这种唯一性很强的DBO项目得分业绩。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招标文件第30页:“如为联合体中标,则牵头方与安徽合巢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运营服务合同》,非牵头方与安徽合巢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设计-建造合同》”。正常都是由联合体牵头人与业主单位同时签署运营合同及工程建设合同,后续有任何纠纷,业主单位直接追究牵头人的责任。现在招标文件让业主单位与牵头方(运营方)签署一个运营合同,然后再让业主单位与非牵头方(施工单位)签署一个建造合同,后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运营问题,由于业主单位与两家公司签署了两个合同,业主单位就要和两家公司来扯皮,这两家公司之间又会互相推诿,给业主单位造成很大麻烦与潜在风险。而且招标文件又规定牵头方必须为运营单位,而运营费概算仅仅只有2960万元,非牵头方签署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费用概算占到了18655万元。后续6年的运营都是由运营单位也就是联合体牵头人负责,而牵头人签署的合同金额最多只有2960万。非牵头方的施工单位的合同金额概算达到18655万元,工程建设费占据概算的绝大多数,很容易造成工程挂靠,非牵头方建设完毕走人,后续6年运营由运营公司负责,留下巨大隐患给业主单位。为规避业主单位的风险,减少业主单位签署两个合同与两家公司之间的推诿扯皮(尤其牵头方签署的合同金额非常之低),建议按照常规做法,由联合体牵头人与业主单位签署运营合同及建造合同。
答:对应处修改为:如为联合体中标,则牵头方与安徽合巢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运营服务合同》,牵头方和非牵头方共同与安徽合巢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设计-建造合同》。
3.柘皋污水厂扩建工程中的污水厂规模是一万吨,而招标文件的报名门槛要求仅仅只有7千吨,一般都是报名条件的门槛规模比实际招标项目的规模要大一些,至少不低于招标的项目规模。现在仅仅要求7千吨,严重降低门槛,建议将报名条件的门槛提升到1万吨以上,避免出现小公司凑数陪标的情况发生。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恳请业主单位提供本项目的全套图纸,否则无法核实相关工程量及设备选型报价。同时在招标文件第44页技术评分中:“设计优化方案: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工程设计优化方案进行综合评审”,设计优化方案的评分占到8分,如果某一潜在投标人拿到前期设计的图纸,则很容易与其他投标人在此项评分上拉开巨大差距,所以请求提供本项目全套图纸,使各个潜在投标人可以公平参与项目竞争。
此外,设计优化方案是否必须遵循原处理工艺,我方在保证出水指标的前提下能否可以修改处理工艺。
答:不可以修改处理工艺。我们前期只做到初设预评审,无法提供全套图纸,只有经过批复后的可研报告。
5.用户需求书第18页:“1.4招标图纸:招标图纸是为了更清楚的向投标人描述所需要的设备以及工艺情况,除非另有规定,招标图纸不容许投标人私自改变或投标结果造成招标图纸实质发生改变。招标图纸另册。”截止目前招标图纸都没有挂网,请求尽快提供招标图纸,以给投标人留有足够的研究图纸的时间。
答:已提供可研文本及图纸。
6.招标文件P30“本项目仅允许在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深化,以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要求”。本项目用户需求书(技术规范)中要求的高效沉淀池成套设备为水平管高效沉淀池,但目前市场上用的大多数高效沉淀池都为“斜管”工艺。请问投标人投标时是否可以自行优化,在满足出水水质达标的前提下使用威立雅等进口一线品牌的“斜管”工艺高效沉淀池。或者我公司中标后,后期项目执行过程中能否允许自行优化,在保证出水指标的前提下对各工艺段的设备品牌及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予以自行优化,还是必须按照用户需求书的推荐品牌及技术规范中的规定要求严格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7.板式格栅除污机推荐品牌为:德国琥珀、JWC、百来凯。其中JWC并不生产板式格栅除污机,JWC生产的为粉碎性格栅等产品。建议将板式格栅除污机的推荐品牌修正为:琥珀、艾维、百来凯。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8.招标文件P40
设备、材料采购方案及采购保障措施部分(1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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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备、材料采购方案 |
设备材料及材质选型、技术先进性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备品备件清单详细程度,现场服务完善程度。 优秀的,得 6≤F≤7 分;良好的,得 4≤F<6 分;一般的, 得 2≤F<4 分;不合理或没有的得 0 分。 |
0-7 分 |
3 |
设备采购保障措施 |
采购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产品检验和质量控制、包装运输和售后服务。 优秀的,得 2≤F≤3 分;良好的得 1≤F<2 分;一般的得 0.5 ≤F<1 分;不合理或没有的得 0 分。 |
0-3 分 |
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P340“三、投标人须在标书中提供有制造厂家盖鲜章的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招标文件对设备及材料部分总分10分的评分标准是设备的“材质”、“选型”、“技术先进性”、“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现场服务完善程度”、“产品检验和质量控制”等要求。“厂家盖鲜章的授权书”实际上与上述评分无关,我方请求“厂家盖鲜章的授权书”允许在中标后予以提供。我方投标时,提供招标文件及用户需求书中所要求的设备相关的:设备配置清单、选型报告、资质文件、业绩合同、用户证明、售后服务等级证书等材料就足以证明我方投标设备的“材质”、“选型”、“技术先进性”、“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要求。请求投标文件中仅需要提供招标文件及用户需求书中所要求的、能够证明设备及材料部分评分要求的:设备配置清单、选型报告、资质文件、业绩合同、用户证明等资料即可,厂家盖鲜章的授权书允许在中标后再提供。
答:招标文件中有规定,厂家盖章的授权书可在投标人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
9.用户需求书中“注:用户需求书中所述要求不作为本项目初审指标”不作为初审指标,我方投标的时候是否可以对设备品牌、配置及工艺做自行优化,比如将水平管沉淀池优化为斜管沉淀池并自主选择品牌等。此外,我方投标的时候,投标设备品牌如果是招标文件的推荐品牌,是否就无需再提供任何资料(包括资质文件、业绩合同、选型报告等)就可以得到“设备、材料采购方案”部分评分的高分?还是无论投推荐品牌还是推荐品牌之外的品牌,都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用户需求书中的评分要求来提供设备的配置清单、选型报告、资质文件、业绩合同、用户证明等证明材料才能更好地予以评分?比如业主单位采购一辆进口轿车,推荐品牌是:宝马、奔驰、奥迪,那我方只要投宝马品牌,而不管是投宝马X1还是宝马X6是否得分都一样,都可以得高分?还是在投标的时候,不仅要写明投标品牌,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及用户需求书中的详细技术要求,写明投标品牌的详细型号、设备配置清单、选型报告、资质文件、业绩合同等全部资料来充分证明所投品牌及其选型等等完全符合评分标准的要求,才可以得到高分?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0.招标文件P47“投标人类似项目经验: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方”。招标文件要求牵头方必须是运营单位,所以此处的“投标人类似项目经验”指的是运营单位的类似项目经验。所以此处的业绩要求应该是运营相关的业绩,而不应该要求单个合同同时包含“施工和运营”的业绩,建议取消此处对运营单位的施工业绩的要求。而且此处不应以1.5亿元的单个合同金额作为要求标准,建议以正在运营的污水厂吨数为标准,比如拥有正在运营的、单个污水厂规模不低于10万吨每天的业绩,每个得3分。或具有政府投资建设的、投资额不小于1.5亿元污水处理厂的运营业绩的,每个得3分,总分12分。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运营单位(联合体牵头方)的运营实力,而不是要求做运营的单位还要有1.5亿元的施工业绩才能得分,这样太牵强。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1.招标文件P29第四章招标需求 前注3:“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项目需求中可能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但这些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请问,投标文件中不明确设备品牌,投标单位承诺中标后设备品牌从推荐品牌中选择,是否属于完全响应招标文件?
答:是。
12.招标文件P3,拟任运营厂长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在运营(已正式投产运营的,不含试运行和已经运营期满移交)的污水处理厂运营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运营厂长),且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不少于7000吨/日。请问:拟任运营厂长(或运营技术负责人)的运营业绩是否指其曾担任过运营厂长(或技术负责人)的正在运营的业绩?
答:是。
13.招标文件P57,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保函中要求填写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名、账号及开户行。请问:若以联合体形式参与项目投标,请问是否仅填写联合体牵头人信息即可。
答:是。
14.招标文件P64,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十一-联合体协议中要求各方法定代表人进行签署落款。请问:是否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均可。
答:是。
15.招标文件P7第二章前附表中第9条付款方式:“污水处理服务费及配套管网运维服务费的付款方式按《运营服务合同》的规定执行,具体为:污水处理服务费及配套管网运维服务费按季结算,招标人根据审核结果,次月支付”,但招标文件P35第四章招标需求,(三)运营维护第3.5条:“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月结算、次月核拨”。上述两处表述不一致。请问:污水处理服务费及配套管网运维服务费是按季结算还是按月结算?
答:按季结算,次月支付。
16.招标文件P8第二章前附表中第13条服务期限:“运营期为自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工程均环保验收合格之日起6年”,但招标文件P35第四章招标需求,(三)运营维护第3.2条:“本项目运营期为自《运营服务合同》签署生效日起六年”。上述两种表述不一致。请问:以哪种为准?
答:运营期为自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工程均环保验收合格之日起6年。
17.招标文件P30第四章招标需求第一条项目概况:“中标人作为本项目承包人,与安徽合巢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设计—建造合同》和《运营服务合同》。如为联合体中标,则牵头方与安徽合巢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运营服务合同》,非牵头方与安徽合巢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设计—建造合同》。”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第四条人员配备要求:“项目总负责人为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并授权【中标人为联合体的由牵头方任命并授权】的负责合同的授权代表,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整个项目的建设施工和运营生产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综上,联合体牵头方全过程参与了项目的优化设计、施工、运营;另根据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请问,联合体牵头方是否可同时签署《设计—建造合同》和《运营服务合同》?
答:如为联合体中标,则牵头方与安徽合巢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运营服务合同》,牵头方和非牵头方共同与安徽合巢产业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设计-建造合同》。
18.招标文件P31第四章招标需求第二条服务需求,(一)工程设计中:“1.5承包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招标文件以及合同规定,按期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具有合法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人工程建设费报价中”。请明确,承包人是否承担施工图设计?
答:不承担施工图设计。
19.“运营服务合同”P43中12.5.3款内容:通过最后恢复性大修,乙方应确保污水厂关键性设备及配套管网的整体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100%)、其他设备或设施的整体完好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95%)、污水厂厂内构筑物、污水管网不存在重大破损。请明确 “关键性设备”、“重大破损”的具体定义。
答:关键性设备为技术标书设备清单里所列的相关设备。重大破损指构筑物、污水管网的破损导致厂区和管网无法正常运行。
20.招标正文中第四章“招标需求”中“三 运营维护”中描述“3.1 ……负责污泥脱水并将脱水后的污泥运输至指定地点,负责栅渣沉砂等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与“3.13 承包人应对项目设施产生的污泥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处理处置并承担相应费用”请问污泥是否需要投标人进行处置;若处置,请明确污泥含水率执行标准及污泥置方式及处置费用。
答:投标人需定期将脱水后的污泥运输至招标人指定地点,脱水后的污泥含水率不高于60%,运输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21.运营合同“9.2.运营服务费单价及其调整”中未提及管网调价,请确认管网调价周期及调价依据。
答:不调价。
22.运营合同“8.4.1.任一运营日,如进水水质监测值(24小时混合样)超过第8.1.2条款规定的设计进水水质的20%,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如进水浓度监测(24 小时混合样)连续三天超过第8.1.2条款规定的设计进水水质的20%,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进水水质超标,甲方第四天现场监测。如进水超标20%以上,从第四天起算进水水质超标”。请明确进水超标具体包含哪些指标。
答:环保部门要求在线监测的相关指标。
23.招标文件P11,第28条业绩要求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业绩合同。请问:是否可以只提供包含合同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等主要内容的合同关键页。
答:同意提供关键页。
24.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要求紫外灯管的功率是4.2kW,≥64支,请问投标人在满足使用效果的前提下,能否将紫外灯管的功率及数量进行优化,例如紫外灯管的功率为10kw,数量为32支。
答:不可以。
25.反硝化深床滤池技术描述中的设备清单及参数与附录Ⅰ 机械(工艺)设备中的清单及参数不一致,反冲洗系统数量与参数也不一致,请问以哪个为准?
答:以技术描述中的设备清单为准。
26.潜污泵及搅拌器技术描述中的设备清单及参数与附录Ⅰ 机械(工艺)设备中的清单及参数不一致,请问以哪个为准?
答:以技术描述中的设备清单为准。
27.一、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8 业绩要求 b 施工业绩注:(1)本项目不接受PPP、BOT、BT等投资性的业绩,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则投标人需为该联合体业绩的牵头方,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二、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单个合同额不少于1.5亿元的(1)水处理DBO项目业绩(业绩要求工程施工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正在运营期内,已正式投产运营的,不含试运营和已经运营期满移交)或(2)政府投资的污水处理施工和运营的业绩,每个得 3 分,最多得 12分。我司提出质疑:一、PPP、BOT等投资类项目与DBO项目的区别主要是投资主体不同,前者为社会资本方,后者为政府。但是考量两类项目的核心指标是一致的,均为工艺设计成熟、建设质量优质、运营水平达到考核标准等。作为业主方,项目建设本身追求的目的永远是一致的,那就是按质按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我司也有理由认为本次项目招标,业主对于潜在投标人的要求也会从这个角度出发,进行充分且公平的竞争。所以从项目招标的最终目的上来说,PPP、BOT等投资类项目为社会资本方投资建设运营项目,其更能体现一个企业的综合实力。二、业绩规模的考量应该包含两个方面:1、投资额;2、建设规模。投资额是整个项目的财务方面的一个衡量指标,其包含的内容并无法客观的反映出该项目的实际规模大小。而建设规模才是最能直观反映该项目核心工程量的一个指标。所以从项目招标条款设置上来说,为了体现竞争充分,应该是建设规模比投资额更能满足评分要求。三、从我司了解的目前市场类似项目:合肥西部新城污水处理DBO、蔡田铺污水处理厂DBO、合肥望塘污水处理厂DBO、庐江龙桥工业园污水厂DBO、白湖监狱污水厂DBO,此类项目招标文件经专业咨询公司编制,且得到行业专家和市场的认可,均接受PPP、BOT、BT等投资类业绩,且评分业绩只对建设规模做了限制要求,而非投资额!综上三点,我司经过详细研判,发现行业范围内全国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业绩评分要求的很少,上述条款具有一定的倾向性,缺乏充分竞争。绝大多数潜在投标人会因有明显扣分项,而不得不放弃投标资格,我司认为上述条款不合理。为了使具有本项目建设能力的潜在投标人能够公平、公开、公正参与此次投标,使得本次招标的竞争性更充分,业主方也能因此筛选出最符合项目要求的标的单位,我司建议以上两条修改为:一、本项目接受PPP、BOT、BT等投资性的业绩,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则投标人需为该联合体业绩的牵头人,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二、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单个合同额不少于 1.5亿元或单个规模不小于 1万吨/日的(1)水处理DBO项目业绩(业绩要求工程施工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正在运营期内,已正式投产运营的,不含试运营和已经运营期满移交)或(2)PPP、BOT、BT等投资性业绩或政府投资的污水处理施工和运营的业绩予以认可。以上问题请予以明确回复。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