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南段)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公告
“合肥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南段)初期运营前卫生学评价”项目(项目编号:2019BFCZ4207)答疑公告如下:
一、答疑部分:
1.在招标文件第9页中提出需要“本地化服务”,这里的本地化是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划分的?具体是指合肥市还是指安徽省?
答:合肥市。
2.在招标文件第3页投标人资格中要求,“供应商应该为省级及以上安监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技术服务机构”。因安监部门批准的技术服务机构有很多种类,如:安评资质、安标资质。而安评资质和安标资质则不符合本项目的工作内容,故请问本条是否可以修改为:供应商应具有安监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在招标文件中第34页评分标准第一条,投标人业绩中,要求为公共场所类相关业绩,与本项目实际工作内容偏离,是否可以与投标人资格中的业绩要求一致:认可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卫生学评价业绩或建设项目的卫生学评价业绩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业绩。
答: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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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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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卫生学评价业绩或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卫生学评价业绩或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业绩或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控制效果评价业绩,每提供一个符合的业绩得2.5分,满分10分。
注:初审业绩不得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扫描件,合同原件中标后提供招标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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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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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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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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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下列业绩之一:
(1)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或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或企业生产类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业绩;
(2)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或企业生产类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业绩;
(3)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或企业生产类建设项目)的控制效果评价业绩。
投标人每提供一个符合上述要求的业绩得2.5分,满分10分。
注:初审业绩不得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扫描件,合同原件中标后提供招标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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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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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延期部分
1.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调整为“2020年5月14日10:3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5号开标室。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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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次答疑公告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