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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项目设计总承包

     原项目编号: 2020BFFBZ00808

     原公告日期: 10:3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项目设计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0BFFBZ00808

第一部分:变更部分内容

1.本项目招标公告中“二、投标人资格”原为:“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满足以下资质之一:

1)具有环境工程(污染修复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

2)具有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3)具有市政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4)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2015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或治理)项目设计业绩(须同时满足:单个合同中项目总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且工程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开标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10)15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15)20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20)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24个月。

6.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设计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投标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投标人被合肥市人社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6) 投标人被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限制在合肥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的。”

现变更为: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满足以下资质之一:

1)具有环境工程(污染修复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

2)具有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4)具有市政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5)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2015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或治理)项目设计业绩(须同时满足:单个合同中项目总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且工程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开标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10)15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15)20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20)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24个月。

6.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设计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投标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投标人被合肥市人社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6) 投标人被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限制在合肥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的。。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430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