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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物业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0BFGBZ00558
原公告日期: 10:3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物业服务项目 招标文件补疑3 项目编号:2020BFGBZ00558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 原合肥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企业综合实力及荣誉: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与其他机构联合)颁发的“物业管理综合实力百强”或“物业服务百强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测评TOP100”或“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500强”荣誉:至少2次年排名在前10名的,得5分;至少2次年排名在前50名的,得3分,至少2次排名在前100名的,得1分。我公司认为:物业企业综合实力百强等排名,直接表明的是物业企业在当前行业中的资产、规模、营利实力上的排名。作为服务型企业,其服务水平的高低与其“百强”排名高低并无正比关系,我司认为此条设置得分分值悬殊过大,违背了合肥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物业服务项目评选出有着优质服务的物业供应商的初衷,建议优化此项评分细则的设定。建议修改: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与其他机构联合)颁发的“物业管理综合实力百强”或“物业服务百强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测评TOP100”或“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500强”荣誉的:至少2次年排名在前30名的,得5分;至少2次年排名在前50名的,得4分,至少2次排名在前100名的,得3分。 答:按本项目4月27日的补疑文件要求执行。 2.本项目技术评分项中,人员社保,要求投标人为拟派的项目经理和工程主管缴纳社保,缴纳时间F≥48个月的,得3分;缴纳时间48个月≥F≥36个月的,得1分;技术评分项中,人员证书,要求提供投标人为拟派人员缴纳的连续12个月及以上的社保证明材料。我司认为根据2020年《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7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或者评审因素,我司认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保,是公司诚信、遵纪守法的一种体现,社保时间的长短更多的是体现出该员工服务于本公司时间的长短且市面上很多公司在投标时递交的人员资料与现场派驻的人员并不一定完全一致。通过我司对招标文件的充分解读,贵司本项目标的面积大,具有属地的代表性,贵司真正想要的是有能力的团队去对这个项目进行运维,真正有能力可以直接将一个现有的磨合成熟的团队整个派驻进现场的物业公司,合肥市场少之又少,大多数都是现组建的团队,如此看来,拟派人员在一个公司工作的时间长短并不能代表团队工作能力一定强。故我司建议在此项,贵司不拘一格降人才,首先看能力,其次根据投标公司的体制文化,要求拟派人员必须是通过试用期的正式员工,(一般公司的试用期为三个月)。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5月6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