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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高亮路小学设计
原项目编号: 2020BFFBZ00650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4月3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高亮路小学设计项目 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0BFFBZ00650 一、变更部分内容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资信部分详细评审表:“ 5 投标人业绩2 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学校类(除幼儿园外)项目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或技术咨询服务业绩的,每个得2分,满分2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 0-2分 ”,现变更为:“ 5 投标人业绩2 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之一的,每个得2分,满分2分: 1. 投标人具有学校类(除幼儿园外)项目的装配式建筑设计业绩; 2. 投标人具有装配式建筑的技术咨询服务业绩。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 0-2分 ”。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8 业绩要求 1.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为:设计任务已完成的业绩。 2.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查询施工许可结果网页截图或验收报告或项目业主证明或合同甲方证明。 注:(1)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项目业主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须盖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3.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2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总建筑面积、工程内容或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现变更为:“ 28 业绩要求 1.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为:已完成业绩。 2.1 如要求的业绩为设计项目业绩,则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查询施工许可结果网页截图或验收报告或项目业主证明或合同甲方证明。 注:a.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项目业主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须盖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b.如果业绩合同和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2.2如要求的业绩为技术咨询服务业绩,则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投标人业绩已完成的承诺或项目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注:a.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验收报告或项目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盖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b.如果业绩合同和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c.投标人业绩已完成的承诺,中标后由招标人核实,如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处理。 3.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2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总建筑面积、是否含装配式建筑内容或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二、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人员初审项中最低配备人员均要求提供2020年以来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材料,退休人员返聘是否可以提供退休证明及劳动合同证明该人员在职? 答:可以。 2.我单位社保证明材料为社保局开的书面证明材料,现因疫情社保局中的失业险、医疗险窗口暂未复工,仅养老保险窗口办理业务,养老保险书面证明材料可否作为社保证明材料? 答:可以。 3.为保证服务质量,响应国家招投标政策改革,维护招投标人的切实利益。可否将商务部分评分由“有效最低价法”改为“取平均值法”?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4.小学的报告厅、食堂、图书馆、机动教室等功能有无具体要求? 答:暂不考虑食堂,其它按相关规范设计。 5.本项目资信部分5,投标人业绩2:“2015年1月1日以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学校类(除幼儿园外)项目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或技术咨询服务业绩的,每个得2分,满分2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知前附表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问:市场上技术咨询没有审图环节,无法提供审图合格证。本条业绩是否可以仅提供合同扫描件,并在合同中体现装配式设计或技术咨询服务内容? 答:详见变更公告部分内容。 6.本项目资信部分7拟人项目负责人获奖,“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参与的文教类建筑项目(须在该获奖项目中任职负责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学)颁发的设计奖项荣誉,国家级一等奖(或金奖)的,每个得2分;国家级二等奖(或银奖)的,每个得1.5分,国家级三等奖的,每个得1分;满分4分。(文教类建筑项目仅限幼儿园、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艺术馆、科技馆项目,其他类项目不予认可)。问:拟任项目负责人可否在获奖项目中任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答:可以。 7.本项目资信部分8本项目配备的各专业负责人,“(5)如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问:本项要求为各专业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要求内容有矛盾。是否可改为证明材料体现各专业负责人姓名?
答:原招标文件资信部分详细评审表第5条“本项目配备的各专业负责人”中:“(5)如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系笔误,此处应为:“(5)如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各专业负责人姓名,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 8.P31页,投标人员要求中,智能化专业负责人没有相应的职称,提供“提供电气专业或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是否可以?
答:可以。 9.本项目资信部分详细评审表中投标人业绩1:“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5万平方米的学校类(除幼儿园外)项目设计业绩(该业绩须含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每个得1.5分,满分3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及第31页招标需求(三)人员要求第3条:“3.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同时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和高级及以上职称,且具有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4万平方米的学校(除幼儿园外)项目工程设计业绩(可与投标人业绩重复)。”问:其中“(除幼儿园外)”是学校类型除幼儿园外,还是建筑面积除幼儿园外? 答:学校类型除幼儿园外,幼儿园设计业绩不予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5月12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