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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第二期)与5号线(南段)工程(第一期)结构监测

     原项目编号: 2020BFFBZ00785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5月2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第二期)与5号线(南段)工程(第一期)结构监测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0BFFBZ00785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补充如下:

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均予以认可。

2.本项目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如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形式,开标现场无需提供银行保函原件或担保机构担保原件,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扫描件。

3.本项目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如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形式,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扫描件进行网上公示。

4.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项目的银行保函原件或担保机构担保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提交内容不一致或弄虚作假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报监管部门处理。

第二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中在投标人资格、投标人业绩、人员业绩中提到的“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业绩”是否包含轨道交通保护监测业绩?

答:境内城市轨道交通保护监测业绩予以认可。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27项业绩要求中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包含业绩合同扫描件和)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对于正在履约的未签合同的业绩证明是否可以仅提供中标通知书和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即可?

答: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3.招标文件第47-48页技术部分评审表中“投标人奖项、荣誉”和“人员奖项、荣誉”需要由自然资源(或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本项目为监测类项目,所以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或勘察设计)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轨道交通监测类奖项、荣誉是否可以得分?

答:针对技术部分详细评审“投标人奖项、荣誉”指标,自201511日(以颁奖时间为准), 投标人所承担的轨道交通监测类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或荣誉)予以认可,并按招标文件约定对应级别(省级及以上、地市级)评审得分。

针对技术部分详细评审“投标人奖项、荣誉”指标,自20151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轨道交通监测类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在获奖项目中任职项目负责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或荣誉)予以认可,并按招标文件约定对应级别(省级及以上、地市级)评审得分。

4.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P47,投标人业绩“2015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1)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费用金额不少于200万元的每个得 3 分;(2)境内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境内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费用金额不少于 200 万元的每个得 2分。”

请问:(1)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业绩、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测业绩、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运营监测业绩、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测量业绩、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铁保护区监测业绩是否均属于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业绩?(2)境内基坑工程监测业绩是否属于境内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业绩?

答:(1)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业绩、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测业绩、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运营监测业绩、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铁保护区监测业绩均可以作为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业绩予以认可,但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测量业绩不可以作为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业绩。(2)境内基坑工程监测业绩可以作为境内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业绩予以认可。

5.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P47,人员业绩“2015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1)项目负责人具有:①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费用金额不少于 200 万元的每个得3分;②境内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境内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费用金额不少于200 万元的每个得2分。(2)技术负责人具有:①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费用金额不少于200万元的每个得3分;②境内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境内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费用金额不少于 200 万元的每个得2分。注:1.本项评审指标最多认可4个业绩,满分12分。2. 项目负责人初审业绩在此项不得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 同一个业绩仅计取一次;4. 提供的业绩如为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则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业绩中任职项目负责人;提供的业绩如为拟派技术负责人业绩,则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在业绩中任职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请问:除项目负责人初审业绩外,若提供满足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条件的3个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费用金额不少于 200 万元的,1个境内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境内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费用金额不少于200 万元的。此提供的4个业绩的项目负责人均为本次投标拟任项目负责人,4个业绩的技术负责人均为本次投标拟任技术负责人,是否计满分12分。

答: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业绩为同一业绩的,可以分别得分,但所提供业绩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三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P47-48页“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的“人员业绩”评审项,原为:“ 

4

人员业绩

2015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1)项目负责人具有:

①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费用金额不少于200万元的每个得得3分;

②境内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境内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费用金额不少于200万元的每个得2

2)技术负责人具有:

①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费用金额不少于200万元的每个得得3分;

②境内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境内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费用金额不少于200万元的每个得2

注:1.本项评审指标最多认可4个业绩,满分12分。2.项目负责人初审业绩在此项不得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同一个业绩仅计取一次;4.提供的业绩如为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则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业绩中任职项目负责人;提供的业绩如为拟派技术负责人业绩,则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在业绩中任职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现变更为:“

4

人员业绩

2015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1)项目负责人具有:

①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费用金额不少于200万元的每个得得3分;

②境内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境内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费用金额不少于200万元的每个得2

2)技术负责人具有:

①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费用金额不少于200万元的每个得得3分;

②境内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业绩,且单个合同境内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监测费用金额不少于200万元的每个得2

注:1.本项评审指标最多认可4个业绩,满分12分。2.项目负责人初审业绩在此项不得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提供的业绩如为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则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业绩中任职项目负责人;提供的业绩如为拟派技术负责人业绩,则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在业绩中任职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