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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庐阳区北一环以北蒙城路及以东区域道路清扫保洁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0BFLFZ00899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6月03日 17:3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庐阳区北一环以北蒙城路及以东区域道路清扫保洁服务答疑公告

“庐阳区北一环以北蒙城路及以东区域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20BFLFZ00899)答疑公告如下:

1、评分细则中“环卫作业车辆设备配置方案”要求: “2、根据车辆设备配备方案中新能源汽车的配置数量、占比等方面按1-2分酌情打分,未配置新能源汽车的本小项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1)车辆设备配备清单(格式自拟);(2)如须机动车登记的,投标文件中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和行驶证扫描件。如为其他的,投标文件中提供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扫描件。”请问新能源汽车的配置是否可以提供承诺函(承诺中标后配备到位),是否也可以得满分?

答:如投标人承诺:“我单位承诺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按采购人要求足额配置新能源车辆。”此小项由评标委员会可按1-2分酌情评分。

2、评分细则中“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拟任本项目路面保洁队长(1 人):具有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与环卫相关荣誉的,得 2 分。此项设置具有局限性,我司认为此次招标内容该项分则设置具有较强的排他性,请问是否予以修改为“a: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人员证书的得1分;b:高级道路保洁工程师证书得1分”?

答:不予修改。路面保洁队长作为该路段保洁人员的直接领导和保洁质量的直接责任人,采购人要求路面保洁队长必须需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扎实的清扫保洁作业相关专业技能,但本职业不属于国家职业技能目录,也无官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保证该岗位的从业人员综合能力符合采购人预期,要求获得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与环卫相关荣誉,无不当之处。同时,本要求既未限制地域,也未限制必须是某一种特定荣誉,只要是跟环卫相关的荣誉均可,因此也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

3、评分细则中“投标人综合实力: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 AAAA 级及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得2分。此项设置具有具有局限性,我司认为此次招标内容改项分则设置具有较强的排他性,请问是否可以修改为“自201711日以来获得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得 2 分”?

答:不予修改。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导的对企业标准化工作、企业标准体系以及体系运行的效果是否符合GB/T 35778-2017《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等五项国家标准而实施的第三方评价活动。采购人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质量(QMS)、环境(EMS)、职业健康安全(OHSAS)体系认证以及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管理标准或体系,但是对各体系的运行的效果无分辨能力。因此要求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AAAA级及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无不当之处。

4、评分细则中“投标人业绩:满足上述要求项目业绩中,每年垃圾清运量不少于 500 吨的,每个业绩加 2 分,该小项满分 6 分。 此项设置具有具有局限性,我司认为此次招标内容该项分则设置具有较强的排他性,请问是否可以修改为“2017 1 1 日以来,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清扫保洁项目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的道路清扫保洁业绩,每个业绩得 3 分,该小项满分6

答:不予修改。根据本标段既往道路清扫保洁工作运行情况来看,每日的垃圾清运总量约为15.9吨,每年约5803吨,但考虑到后期需要开展垃圾分类、油水分离等因素,为保证投标人具备足够的转运工作经验,设定了年清运量不低于500吨的最低门槛。同时,在业绩要求中将服务面积和清运量分成两个打分项设置,也充分考虑了给予不同规模投标人公平待遇,本内容设定无不当之处。

5、评分细则中“投标人荣誉:自 2017 1 1 日以来,投标人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卫工作方面荣誉的,每个得 2 分,最多得 6 分,没有的不得分。 此项设置具有具有局限性,我司认为此次招标内容该项分则设置具有较强的排他性,请问是否可以修改为201711日以来,投标人获得过地市级(或直辖市城市县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卫工作方面荣誉的,每个得 2 分,最多得 6 分,没有的不得分

答:不予修改。庐阳区作为合肥市的中心老城区,环卫作业标准一直按照合肥市统一标准执行,由合肥市城管局等相关单位对作业质量进行考评。同时本要求既未限制地区,也未限制具体的获奖荣誉类型的,无特定指向限制。因此,虽然是区级项目,但是要求投标人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卫工作方面荣誉,无不当之处。

6、招标文件第33页中车辆配置备注要求初始购置时间和初始登记时间(即新车购置和登记时间)均在 2018 1 1 日以后,合同签订后进场服务前提供环卫车辆的购(租)车合同、发票、车辆行驶证(含副页)供采购人核实。请问是否能将初始购置时间和初始登记时间(即新车购置和登记时间)修改为 2017 1 1 日以后?小型扫路机和小型收集垃圾车是否都是新能源电动车?

答:不予修改。本项目招标服务期共三年,服务期截止2022年,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车辆折旧期限为四年,因此要求车辆的初始购置和登记时间必须在201811日后,不存在不当之处。另外,根据合肥市城管局相关要求,各区可按比例采购新能源车作为环卫作业车辆,具体新能源车使用数量,由投标人自行根据相关文件决定,不强制要求必须全部为新能源电动车。

7、评分细则中“项目管理人员配置”:“3、拟任本项目路面保洁队长(1人):具有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与环卫相关荣誉的,得2分。”请问具有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颁发的与环卫相关荣誉是否符合要求?

答:符合要求,可以认可。

8、评分细则中“投标人综合实力:投标人获得地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劳动保障类荣誉的得2分,满分2分。”请问庐阳区北一环以北蒙城路及以东区域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为区级项目,本项评分是否可以修改为 “投标人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劳动保障类荣誉的,(1)地市级及以上的,得2分;(2)县区级及以上的,得1分。本项满分2分”?

答:不予修改。劳动保障类荣誉的获得与企业规模不存在直接关联,只跟企业在人力资源保障方面的管理规范性有关,主要是考察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管理的规范性,比如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按规定按时间缴纳社保,是否有其他劳动保障措施等等方面。跟企业的注册资金、员工数量、营业额等无关因此只认可地市级以上荣誉,无不当之处。

9、评分细则中项目荣誉:以上经评委会认可的业绩中,在履约期内所服务城市获得全国文明城市(区)或者国家卫生城市(区),每个荣誉得2分;在履约期内所服务城市获得省级文明城市或者省级卫生城市,每个荣誉得1分;该小项满分5分。请问“在履约期内所服务城市获得省级文明城市或者省级卫生城市,每个荣誉得1分;”是否可以理解为“在履约期内所服务城市获得省级文明城市(区)或者省级卫生城市(区),每个荣誉得1分”?

答:不予修改。该评分项中全国文明城市(区)里的区根据全国文明城市评选规则特指直辖市的城区,无论辖区面积、常驻人口等方面,都具有其行政特殊性,与普通地级市下辖的区,不是一个量级。因此在省级荣誉中不具备类比性,故只认可省级文明城市或者省级卫生城市。

10、评分细则中“投标人荣誉:1、自201711日以来,投标人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卫工作方面荣誉的,每个得2分,最多得6分,没有的不得分。本评分项备注中提到“(4)第12项荣誉,下列情况不得计分:1)颁奖单位为合同甲方颁发;2)荣誉与道路清扫保洁(或垃圾收集运输)无关。”请问如合同甲方既是政府部门又是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满足要求?

答:不予修改。考虑到公信力和利益关系等原因,对于颁奖单位和合同甲方为同一单位的,均不认可。

11、评分细则中“投标人荣誉:自201711日以来,投标人服务的县(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委托的道路清扫保洁项目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中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先进集体”等相关荣誉证书的得3分。”请问全国卫生城市创建中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先进集体”等相关荣誉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答:在满足招标文件该评分项条款时间和项目要求的情况下,在全国卫生城市创建中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先进集体”等相关荣誉证书的,可以给予认可。

12、本项目评分细则中项目荣誉、履约评价均有 “以上经评委会认可的业绩中”要求,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我单位提供的业绩须符合投标人业绩要求,项目荣誉及履约评价才能得分?

答:虽然项目荣誉、履约评价中的“经评委会认可的业绩”是与投标人业绩相互关联的,但各评分项是分开独立设置的,符合一项评分要求得分一项。

13、本项目评分细则中项目荣誉如无法提供荣誉证书,是否可以提供该城市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的公示截图为佐证?

答:如无法提供获得全国文明城市或全国卫生城市的荣誉证书,可以提供国家机关官方网站公布的全国文明城市或全国卫生城市的公示截图为佐证。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5,66223646

                     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6月5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