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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二期工程检测
原项目编号: 2020BFFBZ01265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6月0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二期工程检测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 2020BFFBZ01265 招标文件答疑内容 1. 招标文件第36页第五章评标办法中“投标人荣誉:1.2016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学)会颁发的:
1)全国工程质量先进单位,得1分,本项最多得1分”,据查询,同时满足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和该条加分项的单位,目前安徽省内只有2家,明显缺乏竞争力,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因此建议取消该条加分项? 答:详见变更公告。 2. 招标文件第36页第五章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业绩:2015 年 1 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房建项目第三方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且单个合同检测费总金额不少于 350 万元的,每1个得1分,满分4分。”同时,招标文件第10页“业绩要求”: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为“已完成的业绩”。根据对安徽省内检测市场及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的分析,满足该要求的检测单位不超过2家。因此,建议将招标文件第10页“业绩要求”修改为: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 答:详见变更公告。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27 业绩要求 1.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为: 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注:(1)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检测费总金额、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2.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1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检测费总金额、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现变更为“ 27 业绩要求 1.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为: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检测费总金额、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2.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1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检测费总金额、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2.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中“ 2 投标人荣誉 1.2016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 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学)会颁发的: 1)全国工程质量先进单位,得1分,本项最多得1分; 2)建设行业优秀质量检测企业称号或荣誉,得1分,本项最多得1分。 ”,现变更为“ 2 投标人荣誉 1.2016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 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学)会颁发的:建设行业优秀质量检测企业称号或荣誉,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