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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擢秀园(合肥高新区人才公寓)营销代理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0BFGBZ01130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6月0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擢秀园(合肥高新区人才公寓)营销代理服务项目磋商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0BFGBZ01130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中第P47页,“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中关于管理人员配置的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需提供投标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的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请问拟派驻人员社保关系归属于其投标单位控股公司的(控股公司占投标公司51%的股权),由该控股公司为项目经理缴纳的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招标要求,请给予明确? 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招标文件中第P47页,“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中关于管理人员配置的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需提供投标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的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请问策划执行和收银人员是否需要提供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请给予明确? 答:投标时无需提供策划执行和收银人员社保证明材料。 3.关于招标文件第11页“业绩要求”中要求为:“已完成业绩”,但是根据标书第47页中“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之投标人业绩”,对于业绩时间要求为2018年1月1日以来,但是由于正常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及销售周期较长,2018年1月1日以来签订,且住宅建筑面积为10万方以上的项目,是不可能已完成销售的,因此建议可否将“第11页中业绩要求”更改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业绩”?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27条业绩要求为已完成业绩,需甲方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但实际情况已完成的项目只有合同作为证明文件,已完成项目无法要求甲方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是否可以仅提供合同作为业绩证明?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原招标文件P11“ 27 业绩要求 1.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为: þ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注:(1)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住宅部分总建筑面积、项目经理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2.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1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住宅部分总建筑面积或项目经理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现变更为:“ 27 业绩要求 1.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为: þ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住宅部分总建筑面积、项目经理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2.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1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住宅部分总建筑面积或项目经理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6月24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