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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天门湖公租房三期项目监理
原项目编号: 2020BFJBZ00809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6月1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天门湖公租房三期项目监理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0BFJBZ00809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 招标文件要求业绩证明资料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盖章)”。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很少给参建监理单位。可否参照以往合肥市招标惯例,竣工业绩以“监理业务手册”替代“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要求有两个“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含装配式砼结构工程)监理业绩(本人须在此业绩中担任总监)”。因装配式结构工程在安徽省级及合肥地区在近几年内刚刚起步,该类已竣工业绩也为数较少,能满足评审要求的总监极少。可否酌情修改为:“拟任项目总监具有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含装配式砼结构工程)监理业绩(本人须在此业绩中担任总监或总监代表),每个得2分,满分4分。”上述业绩可否酌情认可主体结构已完成的在建业绩(提供合同协议书和业主证明)? 答: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认可主体结构已完成的在建业绩,但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且主体结构已完成的项目建设单位(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项目建设单位(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建设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建设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业绩证明材料中内容不一致的以项目建设单位(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为准。 3.招标文件P47,类似项目业绩:第1项:自2016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含有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监理业绩,每个得2分,满分4分。注:时间以竣工时间为准,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针对本打分点(总监理工程业绩打分项下同),我公司存在疑问如下: 因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是近三年国家大力推广试点的房屋建筑工程结构体系(以合肥市为例),因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尚处于试点摸索阶段,前期装配式上马项目难免会存在一定的设计及技术层面的问题,上述问题解决需要通过相关部门及需要一定的处理周期,导致项目既定的建设工期多存在工期顺延和延期竣工的情况,大部分该类结构体系项目均处于未完工状态,处于正在履约阶段,本招标文件要求业绩时间2016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竣工时间为准)且为已完成业绩,对属地监理企业产生较大排斥,不利于公平竞争;针对上述情况,建议本打分项调整为:1、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含有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监理业绩(业绩要求为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业绩均可),每个得2分,满分4分。注:(1)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2)已完成业绩证明材料,执行招标文件相关条款。(3)正在履约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除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外,还须附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业主或业绩合同甲方加盖公章的证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答: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类似项目业绩的“1.自2016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含有装配式砼结构工程)监理业绩”认可主体结构已完成的在建业绩,但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且主体结构已完成的项目建设单位(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项目建设单位(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建设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建设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业绩证明材料中内容不一致的以项目建设单位(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为准。 4.招标文件P47,总监理工程师业绩:拟任项目总监具有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有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监理业绩(本人须在此业绩中担任总监),每个得2分,满分4分。注:……… 针对上述情况,建议本打分项调整为:拟任项目总监具有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有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监理业绩(本人须在此业绩中担任总监),每个得2分,满分4分。注:(1)业绩要求为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业绩均可;(2)已完成业绩证明材料,执行招标文件相关条款。(3)正在履约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除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外,还须附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业主或业绩合同甲方加盖公章的证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答: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认可主体结构已完成的在建业绩,但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且主体结构已完成的项目建设单位(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项目建设单位(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建设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建设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业绩证明材料中内容不一致的以项目建设单位(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为准。 5.招标文件P50,总监荣誉第2项:拟任总监监理的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学)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或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省级及以上的,每个得2分;地市级的,每个得1分,本小项最多得2分。注:(1)满分得3分;(2)投标文件中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文件或截图需体现总监姓名,否则不予认可)。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同地区对其标化工地获奖名称称呼不尽相同,同时近年来对于地市级优质结构或标化获奖工地不再体现监理单位相关信息(如监理单位及总监姓名),仅体现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及项目经理名称。 针对上述情况,建议本打分项调整为:拟任总监监理的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学)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省级及以上的,每个得2分;地市级的,每个得1分,本小项最多得2分。注:(1)满分得3分;(2)投标文件中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对于地市级总监获奖无法体现总监姓名的,须提供项目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监理业务手册予以证明)。 答:如获奖证明材料中无法体现拟任总监姓名的,投标文件须同时提供获奖项目监理业务手册或总监信用手册或竣工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反映总监姓名,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盖业主(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中:“ 总监荣誉 _5_分 2. 拟任总监监理的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学)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或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省级及以上的,每个得2分;地市级的,每个得1分,本小项最多得2分。 ” 现变更为:“ 总监荣誉 _5_分 2. 拟任总监监理的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学)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或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省级及以上的,每个得2分;地市级的,每个得1分,本小项最多得2分。 2.原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中:“ 总监理工程师业绩 _4_分 1.拟任项目总监具有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含装配式砼结构工程)监理业绩(本人须在此业绩中担任总监),每个得2分,满分4分。 ” 现变更为:“ 总监理工程师业绩 _4_分 1.拟任项目总监具有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含装配式砼结构工程)监理业绩(本人须在该业绩中担任总监或监理工程师),每个得2分,满分4分。 ” 3.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2.3.3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配备人员监理单位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时(总监不得随便更换),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监理单位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约定如下: 考察合格的总监乙方不得随便调换,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确需更换总监的,需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向委托人缴纳违约金20万元/人•次。” 现变更为:“2.3.3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配备人员监理单位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时(总监不得随便更换),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监理单位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约定如下: 考察合格的总监乙方不得随便调换,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确需更换总监的,需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向委托人缴纳违约金5万元/人•次。” 第三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8日10:30”,现延期到“2020年7月14日10:3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5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06月30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