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服务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气体灭火系统设备维保(第三期)
原项目编号: 2020BFFBZ01036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6月1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气体灭火系统设备维保(第三期)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0BFFBZ01036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请问公司人员参加了建(构)筑物消防员考试,已合格,但是证书还没有拿到。可以使用网上截图代替证书扫描件吗?
答:投标文件中可使用网上截图代替证书扫描件,截图须加盖投标人公章,但正式进场前须按要求提供建(构)筑物消防员证(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2. 第四章合同 第七条 项目工程量及说明:“6.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气体灭火系统维保设备清单”在本招标文件内未见具体数量。问:本项目不仅具有消防系统维保内容,并对灭火系统气瓶检测做出约定,为了能够准确定价,请招标人提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气体灭火系统维保设备清单。
答:维保设备清单见表1,具体以现场实际数量为准。
表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气体灭火系统维保设备清单
序号 |
主要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位置 |
备注 |
1 |
火灾报警主机(含附件) |
套 |
28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2 |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
套 |
9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3 |
热敏打印机 |
个 |
29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4 |
蓄电池 |
组 |
464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5 |
图形工作站(含配套设施设备) |
套 |
25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6 |
消防电话主机 |
套 |
30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7 |
消防电话分机 |
个 |
670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8 |
感温光纤系统 |
套 |
23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9 |
感温电缆 |
套 |
598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10 |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含插孔电话) |
个 |
2644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11 |
消火栓按钮 |
个 |
2655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12 |
警铃 |
个 |
576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13 |
声光报警器 |
个 |
1358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14 |
FAS模块箱 |
面 |
565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15 |
FAS功能模块 |
个 |
12333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16 |
楼层显示器 |
个 |
81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17 |
吸气式极早期烟雾报警系统 |
套 |
9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18 |
可燃气体探测器 |
个 |
6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19 |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
个 |
1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20 |
火焰探测器 |
个 |
10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21 |
红外对射探测器 |
个 |
94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22 |
感烟探测器 |
个 |
9822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23 |
感温探测器 |
个 |
1022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24 |
气灭控制主机 |
套 |
26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25 |
气灭控制盘(含附件) |
套 |
296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26 |
气灭管网及附件 |
套 |
296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27 |
手自动转换 |
个 |
296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28 |
手自动显示 |
个 |
296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29 |
气体释放指示灯 |
个 |
296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30 |
气灭模块箱 |
面 |
296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31 |
气灭功能模块 |
个 |
960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32 |
辅助电源箱 |
套 |
44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33 |
启动瓶(4L) |
套 |
253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34 |
启动瓶(15L) |
套 |
11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35 |
启动瓶(40L) |
套 |
33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36 |
IG541储气瓶(80L) |
套 |
1172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37 |
IG541储气瓶(90L) |
套 |
106 |
车站、主变电所、场段各单体、控制中心大楼 |
含附属设施 |
3. 第四章合同 第九条“9.1第一批提前进场阶段,安排其生产骨干(不少于15 人,主要为项目经理、工程师、维修骨干人员)在中标约谈后10天内陆续进场”及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也有“第一批提前进场阶段,安排其生产骨干(不少于15人,主要为项目经理、 工程师、维修骨干人员)在中标约谈后10天内陆续进场,并保证提前进场人员至少 在招标人服务至合同期满”的描述。
问:本项目约定开标时间为2020年7月10日,本项目的合同约定维护期间起始日期2021年3月26日,合同签订时间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8签订合同: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条款。故自2020年8月开始致2021年3月这段时间内至少跨度7个月的期间需要提前入场,且人员数量15人。其一,招标文件内未对该15人提前入场的时间做出准确约定,不利于投标人对项目定价。其二,本项目目前正在运营已有消防单位对其维护,对于提前入场的条款,对原维保单位的投标有利,而限制潜在投标人,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竞争。该条款为原维保单位节约了成本,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请招标人取消该条款,或根据投标人(除原维保单位)的单价对该部分的工作另行结算费用。
答:生产骨干(不少于15人,主要为项目经理、 工程师、维修骨干人员)在合同正式执行前3个月进场,由此产生的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在支付。
4.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5.1.1本项目为总价包干,维保模式为全包模式,备品备件、工器具、仪器仪表、低值易耗品、检修台账由投标人采购”与第四章合同“第十三条材料物资管理 13.6《非设备厂商质量原因需要更换的备品备件,乙方应优先使用甲方仓库库存的备品备件”存在冲突,需明确说明。
答:此项目维保模式为全包模式,甲方在合同执行期间不提供任何备品备件。
5. 针对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P18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P44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部门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项目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部门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请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加盖的章是否为项目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部门章都可以?以哪个为准?
答:详见变更部分。
![]() |
答: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资格审查业绩不算入评分业绩。
7. 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P149(三)项目经理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请问资格审查业绩是否算入评分业绩?
答: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资格审查业绩不算入评分业绩。
8. 新点投标制作软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与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以哪个为准?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投标(响应)文件其他证明文件在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没有,请问是否可以明确此两项具体要求?
答:以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为准;“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投标(响应)文件其他证明文件”内容无具体要求,不作为评审内容,投标人可自行填写。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中:“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总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2)业绩需在投标人类似业绩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现变更为:“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部门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项目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部门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2.业绩需在投标人类似业绩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第三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0日10:30”,现延期到“2020年7月16日10:3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0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07月07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