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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延长线、3号线延长线、4号线延长线、6号线一期、7号线一期、8号线一期及S1线工程保险经纪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0BFFBZ01813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7月0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延长线、3号线延长线、4号线延长线、6号线一期、7号线一期、8号线一期及S1线工程保险经纪服务-2标段项目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0BFFBZ01813-2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报价文件中投标函第3项其他说明:合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8号线一期工程、S1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为?这里的保险费率为投标人预估费率还是必须是保险公司给出的确定费率?

答:投标人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合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8号线一期工程、S1线工程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部门规定,分别对合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8号线一期工程、S1线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进行报价,且最高费率不得超过4.15‰,否则投标无效。该保险费率将作为后续线路保险采购的控制上限,请投标人认真测算,谨慎填报。

若投标人填报的上述保险费率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部门规定或投标人填报的费率过低,导致招标人无法完成对应线路工程的保险服务招标,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保险经纪合同并没收中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且中标人三年内不得参与合肥市轨道交通后续建设项目的保险经纪项目投标。

2.投标人成功理赔业绩没有给出格式,是否允许投标人自拟格式?

答:允许投标人自拟格式。

3.招标文件第23页、51页,对索赔经理有要求“(投标人配备的索赔经理须在该业绩中担任索赔经理职务)”,请问,在业绩中担任的项目职务与索赔经理职责相同,但是项目职务名称不是“索赔经理”,如“索赔组组长”、“索赔组负责人”、“理赔负责人”等的,请问该类项目职务评审时是否可以视同为索赔经理?

答:在业绩中担任“索赔组组长”或“索赔组负责人”或“理赔负责人”职务可以视同为担任索赔经理职务。

4.招标文件P23“附录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中要求的人员为索赔经理,在其备注中“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资料:”,请问此处是否有误?

答:“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资料:”修改为:“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项目索赔经理的业绩证明资料:”。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