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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龙子湖路停车场盖板工程和中央公园范围内轨道交通11号线(暂定名)土建设计施工图审查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0BFFBZ00674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6月2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龙子湖路停车场盖板工程和中央公园范围内轨道交通11号线(暂定名)土建设计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0BFFBZ00674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招标公告)中“二、投标人资格:3.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开通运营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已开通运营(含试运营或初期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业绩”; 现变更为:“二、投标人资格:3.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业绩”。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27 业绩要求 1.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为: þ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开通运营(含试运营或初期运营)的证明材料(如业主(或合同甲方)官网截图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注:(1)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2.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1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开通运营时间或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本招标文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含轻轨、磁悬浮、有轨电车、城际轨道及铁路项目。 ”; 现变更为:“ 27 业绩要求 1.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为: þ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1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依据《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术语解释,城市轨道交通定义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本项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仅指地铁系统、轻轨系统、有轨电车、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中“四、组织架构要求: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人员相关证书(包括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各专业审查人员职称证书和注册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上述人员缴纳的 2020年1月 1 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的扫描件,社保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现变更为:“四、组织架构要求: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人员相关证书(包括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各专业审查人员职称证书和注册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上述人员缴纳的 2020年1月 1 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的扫描件,社保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原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中“ 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 序号 指标 指标描述 分值范围 1 投标人业绩 自2015年1月1日(以开通运营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已开通运营(含试运营或初期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项目业绩的得3分,满分3分。 注:初审业绩不参与评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 0-3分 2 项目负责人业绩 自2015年1月1日(以开通运营时间为准)以来,项目负责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已开通运营(含试运营或初期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项目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专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得3分,满分3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 0-3分 ”; 现变更为:“ 9.2.2技术部分详细评审指标如下: 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 序号 指标 指标描述 分值范围 1 投标人业绩 自2015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项目业绩的得3分,满分3分。 注:初审业绩不参与评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 0-3分 2 项目负责人业绩 自2015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项目负责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项目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专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得3分,满分3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 0-3分 ”。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延期内容 1.原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截止至“2020年7月29日10:30”,现延期到“2020年8月5日10:30”。 2.原答疑时间截止至“2020年7月19日17 :30”,现延期到“2020年7月26日17 :30”。 3.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20年7月29日10 :30”,现延期到“2020年8月5日10 :30”。 3.开标地点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8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7月21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