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服务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瑶海区住宅小区阳台排水及雨污分流整改项目设计定点单位
原项目编号: 2020BFYBZ00678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7月1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瑶海区住宅小区阳台排水及雨污分流整改项目设计定点单位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0BFYBZ00678 本项目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三条中的第3.2项(招标文件第1页),投标人业绩要求为:“投标人具有老旧小区整治(工作内容须包含:小区道路翻新和雨污分流和外立面改造工程)或小区雨污分流专项改造设计业绩”。而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技术及报价详细评审标准中(招标文件第41页)商务评审标准中的投标人业绩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内容需包括:小区道路翻新和雨污分流和外立面改造)设计业绩”。此上两处对于投标人业绩的描述不同,(老旧小区整治和老旧小区改造),请问该以何处为准,是否为类似项目? 答: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整治可以为类似项目,详见变更部分。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招标文件第38页)第2.2.1条中分值构成为:①商务部分30分;②技术部分60份;③投标报价10分。而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招标文件第41~45页)分值构成为:①商务部分33分;②技术部分57份;③投标报价10分。此上两处评分分值构成是否有误?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招标文件第38页)第2.2.1条中分值构成更正为:①商务部分33分;②技术部分57分;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8.4条中(招标文件第12页),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现场密封的电子及纸质版商务及技术文件(设计方案)各1份,请问本次投标是否需要提供设计方案,如需提供,请问是否提供相应的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方案设计内容有无具体要求?有无具体的设计方案评分标准及明细? 答:无需提供设计方案,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8.4 商务及技术文件(设计方案)封装和递交要求。加密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 一、商务及技术文件(设计方案),以下简称“设计方案”封装及递交要求: 本项目设计方案封装和递交按下列要求执行,如未按下列要求编制和提供的,可能导致设计方案不得分: 1.电子版设计方案:1份(采用光盘存储介质)。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现场密封提交。 2.纸质版设计方案:1份。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现场密封提交。 二、本项目不接收展板或模型。 ”作废,原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设计方案)作废。 4.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1.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住宅小区阳台排水或雨污分流整改项目业绩(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每个得 2 分。最多4分。” 提问:项目负责人的雨污分流整改项目业绩是否得分? 答:项目负责人的住宅小区雨污分流整改设计项目业绩(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且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可以得分。 5. 项目业绩提供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可以当做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 答:项目业绩提供对应的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以当做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需加盖甲方公章)。 6.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师(给排水)执业资格。”与“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二、人员要求(1)项目负责人具备给排水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不一致。因阳台排水改造属于民用建筑类工程,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是否能改成: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师(给排水)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答:详见变更部分。 7.项目负责人评审业绩与投标人评审业绩是否能共用? 答:可以共用。 8.招标文件 第三章评标办法 投标人业绩中“(2)新建小区给排水管网设计业绩”及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中“2.(2)小区室外工程给排管网设计项目。”与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3.2 投标人业绩要求中:“小区雨污分流专项改造设计业绩。”这三处关于管网设计业绩描述不统一。建议统一改为给排水管网设计业绩。 答复:详见变更部分。 本项目变更部分: 1.原招标文件3.
投标人资格要求“3.2 投标人业绩要求: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老旧小区整治(工作内容须包含:小区道路翻新和雨污分流和外立面改造)工程或小区雨污分流专项改造设计业绩”现变更为 “3.2 投标人业绩要求: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之一:(1)老旧小区整治(工作内容须包含:小区道路翻新和雨污分流)工程设计业绩;(2)住宅小区给排水管网设计业绩”。 2.原招标文件“3.3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师(给排水)执业资格”现变更为“3.3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师(给排水)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3.原招标文件“ 投标人业绩 12分 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之一: (1)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内容需包括:小区道路翻新和雨污分流和外立面改造)设计业绩业绩; (2)新建小区给排水管网设计业绩; 每个业绩得3分。最多12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附录3,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现变更为“ 投标人业绩 12分 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之一: (1)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内容需包括:小区道路翻新和雨污分流)设计业绩; (2)住宅小区给排水管网设计业绩; 每个业绩得3分。最多12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附录3,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 4.原招标文件“ 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 8分 1.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住宅小区阳台排水或雨污分流整改项目业绩(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每个得2分。最多4分。 2.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下列业绩之一:(1)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内容需包含:小区道路翻新和雨污分流和外立面改造)设计项目;(2)小区室外工程给排管网设计项目; (须在上述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给排水专业负责人),每个得2分。最多4分。 注: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2.业绩需在投标人类似业绩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上述证明资料不能反映评审因素,还应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 ”现变更为“ 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 8分 1.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住宅小区阳台排水或雨污分流整改设计项目业绩(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每个得2分。最多4分。 2.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下列业绩之一:(1)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内容需包含:小区道路翻新和雨污分流)设计项目;(2)住宅小区给排水管网设计项目; (须在上述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给排水专业负责人),每个得2分。最多4分。 注: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2.业绩需在投标人类似业绩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上述证明资料不能反映评审因素,还应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 ” 本项目延期部分: 原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2020年08月01日17:30”现延期至“2020年08月08日17:30”; 原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7月28日17时30分”现延期至“2020年8月4日17时30分”; 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0年08月07日10时30分”现延期至“2020年08月14日10时30分”; 原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4号开标室。”现变更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7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7月31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