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服务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四水厂迁建工程第三方检测
原项目编号: 2020BFFBZ01284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7月1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四水厂迁建工程第三方检测补疑 项目编号:2020BFFBZ01284 投标人疑问回复: 1、本项目招标文件P44页,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第一条投标人业绩“201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检测费用金额不少于200万元自来水厂(或污水厂)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的得3 分;本小项满分3分。注: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评分,同一业绩只计取一次分数,不重复计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本项目招标文件P45页,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第二条项目负责人业绩“(1)201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检测费用不少于200万元自来水厂(或污水厂)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的(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得3分;本小项满分3分。注:同一业绩只计取一次分数,不重复计分,可与投标人业绩重复,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请问:以上两项业绩要求能否建议改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 答: 详见本公告变更部分。 2.招标文件第20页“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注: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证书扫描件,同时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招标文件第46页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人员配备:注:(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增加人员相关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须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请问: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为事业编制人员的,提供其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答:认可. 3.招标文件第21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人员最低要求):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负责人证书扫描件”,整个招标文件中未见对技术负责人的配备要求,请问此处如何配置? 答:技术负责人配备不作要求。 4.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要求提供并填写“开标一览表”,而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并没有“开标一览表”节点设置且整个招标文件中没有其填写要求,请问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开标一览表”节点如何填写? 答:此页可不编辑。 变更部分: 1.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备注内容原为“注: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评分,同一业绩只计取一次分数,不重复计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 现变更为: “注:(1)同一业绩只计取一次分数,不重复计分,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评分,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a.业绩合同扫描件; b.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2)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4)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检测金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项目负责人业绩”备注内容以此为准: “注:(1)同一业绩只计取一次分数,不重复计分,可与投标人业绩重复,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a.业绩合同扫描件; b.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2)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4)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检测金额、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