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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工程空调机组设备维保服务(第二期)
原项目编号: 2020BFFBZ01090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7月1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工程空调机组设备维保服务(第二期)补疑 项目编号:2020BFFBZ01090-补1 各投标人: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工程空调机组设备维保服务(第二期)(项目编号:2020BFFBZ01090)补疑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中关于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如下: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空调维保业绩,且单个业绩合同中多联分体空调维保金额(或中央空调设备维保金额,或多联分体空调与中央空调设备累计维保金额)不少于30万元,同时须在业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问:从目前市场上空调维保项目从未要求项目负责人的业绩项目。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中未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提出要求,请问在满足招标文件其他资格要求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是否可以增加“没有在其他项目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请求? 答:不予增加,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在本项目服务期间项目所有人员常驻合肥市,直至全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 3.招标文件及评分办法中要求项目负责人业绩: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空调维保业绩,且单个业绩合同中多联分体空调维保金额(或中央空调设备维保金额,或多联分体空调与中央空调设备累计维保金额)不少于30万元,同时须在业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本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为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但建造师一般均为承担施工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很少承担空调维保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请问是否可以取消对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 答:本项目为空调维保项目,设置项目负责人的空调维保业绩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置。因此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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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6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