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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2、3号线延长线土建施工总承包监理1~4标

     原项目编号: 2020BFFBZ01987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7月2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23号线延长线土建施工总承包监理14-2标段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0BFFBZ01987-2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4页,3.2投标人业绩要求,20151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独立承揽的已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土建工程施工监理业绩,该监理业绩对应的土建施工工程须同时包含正线地下3层(及以上)车站和不小于1公里的盾构区间,且该土建施工工程投资额不小于5亿元;②已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土建工程盾构区间下穿铁路的工程施工监理业绩。 ③已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土建工程车站地下连续墙工程施工监理业绩

请问:招文针对第①点对投标人业绩有时间要求,后面②③点是否有时间要求?

答:本项目2标段招标公告第3.2条投标人业绩要求:第①项车站规模为“地下2层(及以上)车站”,非“地下三层(及以上)车站”,请投标人仔细研读招标文件;第②项没有时间要求;第③项要求删除。

原招标公告第3.2条变更为:“

3.2 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有下列业绩:

20151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独立承揽的已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土建工程施工监理业绩,该监理业绩对应的土建施工工程须同时包含正线地下2层(及以上)车站和不小于1公里的盾构区间,且该土建施工工程投资额不小于5亿元。

②已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土建工程盾构区间下穿铁路的工程施工监理业绩。

注:①、②项业绩要求可在一个合同中体现。”

2.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总监业绩要求: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已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土建工程施工监理业绩(该监理业绩时间不限,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须在该监理业绩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且该监理业绩不接受联合体业绩),该监理业绩对应的土建施工工程须同时包含正线地下2层(及以上)车站和不小于1公里的盾构区间,且该土建施工工程投资额不小于5亿元。每个得3分,本项满分9分。

请问:总监已在招标公告内设置初审业绩一项且不参与打分,在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内要求有三项打分业绩,一般轨道交通建设周期都在4年以上,若完成4项类似业绩约需要16年,一个正常总监毕业参加工作年龄约为21岁,至少需工作5-8年方可开始评定中级职称,在评定完职称后仍需3年工作经验方可参与国家注册监理师考试,一切以最理想状态总监最少也需要29-32岁方可承担总监职务,轨道交通市一项复杂而系统化的工作,其管理难度也较高总监即使获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也无法直接担任项目总监,加之招标文件规定总监年龄不得大于53岁(196611日),此项评分条件要求过高!建议修改为:要求有2个打分业绩或总监初审业绩可以参与打分。

答: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分值调整详见变更部分。3.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为:监理服务费支付:招标人按中标人监理范围内的土建施工工程施工单位每月完成的经招标人核定后的产值,按月支付监理服务费用。计算公式为:每月支付的酬金监理人监理范围内的土建施工工程施工单位每月完成的经招标人核定后的施工产值×监理中标费率×80%

请问:2020年受疫情和水灾影响,全国都在保增长促稳定,很多大型建设单位都把施工、监理支付比例提高到了90%,积极确保“六保六稳”,加之轨道交通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大,建议支付比例提高到了85-90%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招标文件P23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第(3)项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出生日期不早于196611日,而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年限国家相关规定为65周岁,且能胜任轨道交通总监岗位需要多年的监理经验积累,本工程对总监业绩经验要求较高,此条件设置是否合理?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证明资料的描述:

1.1招标公告3.2条第①项业绩:

合同协议书(投标文件中可只提供监理合同协议书、监理范围内土建工程投资额、签约酬金及服务范围等关键页扫描件)。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监理范围内土建工程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提供(1)、(2)其中之一即可):

1)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2)项目已完成证明材料(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

1.2招标公告3.2条第②项业绩:

合同协议书(投标文件中可只提供监理合同协议书、监理范围内土建工程投资额、签约酬金及服务范围等关键页扫描件)。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监理范围内土建工程盾构区间下穿铁路已完成的证明材料(提供(1)、(2)其中之一即可):

1)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2)监理范围内土建工程盾构区间下穿铁路已完成证明材料(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

1.3招标公告3.2条第③项业绩:

合同协议书(投标文件中可只提供监理合同协议书、监理范围内土建工程投资额、签约酬金及服务范围等关键页扫描件)。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监理范围内土建工程车站地下连续墙施工已完成的证明材料(提供(1)、(2)其中之一即可):

1)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2)监理范围内土建工程车站地下连续墙施工已完成证明材料(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

2.业绩证明材料中同内容不一致的以“监理范围内土建工程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或“监理范围内土建工程盾构区间下穿铁路已完成证明材料”或“监理范围内土建工程车站地下连续墙施工已完成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工程总投资额、是否含有地下 2 层(及以上)车站、盾构区间长度、是否含有车站地下连续墙施工工程、是否含有盾构区间下穿铁路的工程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请问:“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工程总投资额、是否含有地下2层(及以上)车站、盾构区间长度、是否含有车站地下连续墙施工工程、是否含有盾构区间下穿铁路的工程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而实际工作中,如合肥地铁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对于公章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对于出具相关的业绩证明等用章申请很难批准,无法盖出。因此,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建议修改为:“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工程总投资额、是否含有地下2层(及以上)车站、盾构区间长度、是否含有车站地下连续墙施工工程、是否含有盾构区间下穿铁路的工程等),应另附竣工图纸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请招标人能理解实际情况并予以采纳。”

答:业绩证明资料中,地下连续墙业绩要求删除,其余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招标文件中关于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证明资料的描述:

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证明资料:

合同协议书(投标文件中可只提供监理合同协议书、监理范围内土建工程投资额、签约

酬金及服务范围等关键页扫描件)。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监理范围内土建工程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提供(1)、(2)其中之一即可):

1)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2)项目已完成证明材料(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

2.业绩证明材料中同内容不一致的以“监理范围内土建工程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需要。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工程总投资额、是否含有地下 2 层(及以上)车站、盾构区间长度、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请问:“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工程总投资额、是否含有地下 2 层(及以上)车站、盾构区间长度、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而实际工作中,如合肥地铁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对于公章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对于出具相关的业绩证明等用章申请很难批准,无法盖出。因此,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建议修改为:“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工程总投资额、是否含有地下 2 层(及以上)车站、盾构区间长度、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应另附竣工图纸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请招标人能理解实际情况并予以采纳。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7.招标文件中关于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业绩证明资料的描述:

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业绩证明资料:

合同协议书(投标文件中可只提供监理合同协议书、监理范围内土建工程投资额、签约酬金及服务范围等关键页扫描件)。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监理范围内土建工程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提供(1)、(2)其中之一即可):

1)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2)项目已完成证明材料(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

2.业绩证明材料中同内容不一致的以“监理范围内土建工程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需要。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工程总投资额、是否含有地下 2 层(及以上)车站、盾构区间长度、总监理工程师(或代表)姓名、拟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代表在该业绩项目主体结构完成时是否在任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请问:“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工程总投资额、是否含有地下 2 层(及以上)车站、盾构区间长度、总监理工程师(或代表)姓名、拟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代表在该业绩项目主体结构完成时是否在任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而实际工作中,如合肥地铁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对于公章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对于出具相关的业绩证明等用章申请很难批准,无法盖出。因此,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建议修改为:“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工程总投资额、是否含有地下 2 层(及以上)车站、盾构区间长度、总监理工程师(或代表)姓名、拟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代表在该业绩项目主体结构完成时是否在任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等),应另附竣工图纸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请招标人能理解实际情况并予以采纳。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8.招标文件中关于总监业绩要求拟委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已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土建工程施工监理业绩(该监理业绩时间不限,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须在该监理业绩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且该监理业绩不接受联合体业绩),该监理业绩对应的土建施工工程须同时包含正线地下 2 层(及以上)车站和不小于 1 公里的盾构区间,且该土建施工工程投资额不小于 5 亿元。每个得 3 分,本项满分 9 分。

注:①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查用业绩不参与评分;

请问:轨道土建类工程施工工期较长,一般情况下工期都在三至四年左右,招标文件要求总监须满四个业绩方可满分,要求有些过高,建议调整为拟委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已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土建工程施工监理业绩(该监理业绩时间不限,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须在该监理业绩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且该监理业绩不接受联合体业绩),该监理业绩对应的土建施工工程须同时包含正线地下 2 层(及以上)车站和不小于 1 公里的盾构区间,且该土建施工工程投资额不小于 5 亿元。每个得 5 分,本项满分 10 分。 注:①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查用业绩可参与评分;

答: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分值调整详见变更部分。

9.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附录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及附录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中提到“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问:在投标过程中如何体现投标人提供的合同协议书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保持一致?项目备案表或合同协议书上有监管部门备案章,是否可以体现保持一致?请给明确答复!

答:在评标过程中,针对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是否一致,评标委员会不进行核对。评标结束后,若发现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10.招标文件总监理工程师要求“1.拟委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已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土建工程施工监理业绩(该监理业绩时间不限,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须在该监理业绩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且该监理业绩不接受联合体业绩),该监理业绩对应的土建施工工程须同时包含正线地下2层(及以上)车站和不小于 1公里的盾构区间,且该建施工工程投资额不小于5亿元。每个得3分,本项满分9分;2.拟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获得国家级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表彰;3.总监理工程师出生日期不早于196611日,以身份证显示的出生年月日为准。”

请问:由于1、因如今国民身体素质普遍提高,国家退休年龄最长已延迟到65周岁(且住建部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最大年龄也是65周岁);2、从国家轨道交通建设开始至今还不到20年(约16年),且投资额大于5个亿的土建项目建设周期至少35年,本次招标总监资格业绩和打分业绩,共计要求4个业绩才满足初审和满分要求,明显要求过高,不符合当下实际情况;如有完全满足条件的总监,基本是在单位担任领导岗位,到岗履职困难。建议招标文件对总监条件适当作为调整,建议修改为:1、总监理工程师出生日期不早于196011日,以身份证显示的出生年月日为准;2、或者降低总监打分业绩数量和投资额的要求。

答:(1总监理工程师的出生日期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分值调整详见变更部分。

11.招标文件中联合体要求“联合体非牵头人:自20151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具有独立承揽的已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道排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市政道排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监理范围内的工程投资额不少于2亿元。每个业绩得3分,最多6分。”

请问:由于监理联合体项目的管理本身就存在很大的管理难度,联合体牵头人单位要有很强的业务组织和协调管理能力,承担监理项目管理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执行;联合体非牵头单位作为项目监理体系的一部分,承担着部分监理工作任务,监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轨道交通监理业务能力,固对于非牵头单位更应看重人员资历业绩。

因此建议:招标文件联合体要求“联合体非牵头人:自20151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具有独立承揽的已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道排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每个业绩得1分,最多3分。”,“联合体非牵头人配置的监理人员担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土建工程施工监理业绩,其中担任过总监或总监代表岗位的得2分,担任过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的得1分,满分最多3分;本项满分6分。(人员业绩证明材料同招标文件要求一致)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2.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5号线土建总承包监理单位,目前监理的标段土建主体结构工程已完成,本次投标时提供监理范围内土建主体结构工程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或者合同甲方公章,是否认可?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3.因国内近期部分区域,仍有新冠病毒新增确诊病例及疑似病例,本项目为全国招标,拟投标人来自于全国各个地区,且投标总监需到开标现场进行答辩,存在聚集风险。为确保安全,固建议对开标授权代表和投标总监进行一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并根据全国疫情发展情况适当延缓开标。

答:参加本项目现场交易活动的投标人代表等进场人员,应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参加现场交易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官网链接: 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313/4b8fb52a-ff3f-4699-8441-72792d5ca67a.html

第二部分:招标人变更内容

1.原招标公告的第3.7条变更为:“

3.7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但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两家。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牵头人须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13.23.33.43.53.6条要求;

2)联合体非牵头人须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13.53.6条要求;

3)项目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须为联合体牵头人正式职工;

4)在项目履约过程中,联合体牵头人监理人员数量占监理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2.本项目1标段“评标办法前附表”的2.2.1变更为: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1)商务部分: 24

2)技术部分: 56

3)投标报价: 20

3.本项目1标段“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变更为: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31

商务评分标准

投标人业绩

12

非联合体投标:

20151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具有独立承揽的已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土建工程施工监理业绩,该监理业绩对应的土建施工工程须同时包含正线地下2层(及以上)车站和不小于1公里的盾构区间,且该土建施工工程投资额不小于5亿元。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12分。

注:①投标人资格审查用业绩不参与评分;②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不含1.2规定提供

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牵头人:自20151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具有独立承揽的已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土建工程施工监理业绩,该监理业绩对应的土建施工工程须同时包含正线地下2层(及以上)车站和不小于1公里的盾构区间,且该土建施工工程投资额不小于5亿元。每个业绩得3分,最多6分。

注:①投标人资格审查用业绩不参与评分;②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不含1.2规定提供

2.联合体非牵头人:自20151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具有独立承揽的已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道排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市政道排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监理范围内的工程投资额不少于2亿元。每个业绩得3分,最多6分。

注:①投标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þ合同协议书(投标文件中可只提供监理合同协议书、监理范围内土建工程投资额、签约酬金及服务范围等关键页扫描件)。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þ监理范围内市政道排工程项目或房屋建筑工程已完成的证明材料(提供(1)、(2)其中之一即可)

1)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2)项目已完成证明材料(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

②业绩证明材料中内容不一致的以“监理范围内市政道排工程项目或房屋建筑工程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③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工程投资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总监理工程师业绩

6

拟委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已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土建工程施工监理业绩(该监理业绩时间不限,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须在该监理业绩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且该监理业绩不接受联合体业绩)该监理业绩对应的土建施工工程须同时包含正线地下2层(及以上)车站和不小于1公里的盾构区间,且该土建施工工程投资额不小于5亿元。每个得3分,本项满分6

注:①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查用业绩不参与评分;②业绩中的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在该业绩中项目主体结构完成时在任总监理工程师;③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规定提供。④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该业绩中项目主体结构完成时是否在任总监理工程师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业绩

6

委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具有已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土建工程施工监理业绩(该监理业绩时间不限,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须在该监理业绩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且该监理业绩不接受联合体业绩),该监理业绩对应的土建施工工程须同时包含正线地下2层(及以上)车站和不小于1公里的盾构区间,且该土建施工工程投资额不小于5亿元。每个业绩得2分,本项满分6

注:①拟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要求在该业绩中项目主体结构完成时在任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且仅对每位“拟委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1个业绩进行评审;②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业绩证明资料:

þ合同协议书(投标文件中可只提供监理合同协议书、监理范围内土建工程投资额、签约酬金及服务范围等关键页扫描件)。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þ监理范围内土建工程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提供(1)、(2)其中之一即可)

1)竣工验收证明(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2)项目已完成证明材料(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

③业绩证明材料中内容不一致的以“监理范围内土建工程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④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需要。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工程投资额、是否含有地下2层(及以上)车站、盾构区间长度、总监理工程师(或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姓名、拟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该业绩项目主体结构完成时是否在任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2.32

技术评分标准

总监理工程师投标现场答辩

6

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出具答辩提纲,按顺序依次统一进行总监理工程师答辩。

1.答辩条理清楚、全面,表达明确,4F6

2.答辩条理较清楚、全面,表达较明确,2F4分;

3.答辩条理不全面,表达一般,1F2分;

4.总监未到现场或未参加答辩的该项得分为0分。

注:1.按照抽签方式产生各投标人答辩顺序。

2.本项目共分为4个标段,以投标人为单位进行一次答辩,且一个标段的答辩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具体举例如下:A单位共投标12344个标段,B单位共投标1343个标段。现场答辩时,A单位对12344个标段一起答辩,每个标段时间为10分钟,共40分钟;B单位对1343个标段一起答辩,每个标段时间为10分钟,共30分钟。

3.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答辩时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核实身份。

监理内容整体分析

6

监理大纲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制度健全,有具体措施。(0<合格<2分;2≤良好<4分;4≤优秀≤6分;未提供或无任何针对性、可行性,不得分)

质量控制

10

工程质量控制措施,重点突出车站、出入口结构、盾构区间防渗措施,盾构区间轴线控制措施。(0<合格<4分;4≤良好<7分;7≤优秀≤10分;未提供或无任何针对性、可行性,不得分)

进度控制

6

工程进度控制措施对策及监理建议。(0<合格<2分;2≤良好<4分;4≤优秀≤6分;未提供或无任何针对性、可行性,不得分)

投资控制

4

工程投资控制措施。(0<合格<2分;2≤良好<3分;3≤优秀≤4;未提供或无任何针对性、可行性,不得分)

合同与信息管理

3

工程合同与信息管理措施。(0<合格<1分;1≤良好<2分;2≤优秀≤3分;未提供或无任何针对性、可行性,不得分)

现场旁站责任落实

6

施工现场旁站责任落实措施。(0<合格<2分;2≤良好<4分;4≤优秀≤6分;未提供或无任何针对性、可行性,不得分)

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8

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控制措施。(0<合格<3分;3≤良好<5分;5≤优秀≤8;未提供或无任何针对性、可行性,不得分分)

重点难点和建议

7

针对本工程的重点、难点的处理措施及合理化建议。(0<合格<3分;3≤良好<5分;5≤优秀≤7分;未提供或无任何针对性、可行性,不得分)

2.2.3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评标价

20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其投标报价评分得该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其他评标价对应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2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第三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为“2020881730分”,现延期到“202082017:30”;

2.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8141030分”,现延期到“202082610:30”;

3.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11号开标室。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8月12日

附件:2标段合肥市轨道交通2、3号线延长线土建施工总承包监理1~4标补疑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