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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检测

     原项目编号: 2020BFFBZ00518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7月3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检测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0BFFBZ00518

第一部分: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第20页“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注: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证书扫描件,同时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20201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招标文件第21页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注:2.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检测工程师20201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拟委任的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请问: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为事业编制人员的,提供其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答: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为事业编制人员,提供其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证明材料的,可以视为属于“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试验检测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但需证明其单位确有直接隶属关系。

2、招标文件第45页“投标人荣誉”中要求“1.201511日以来,投标人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建设行业优秀质量检测企业称号或荣誉的,省级及以上得2分,地市级的得1分,本项仅计一次最高奖项,本小项最多2分。”因满足本项目招标资格要求的投标单位具有省级及以上该类荣誉的不足2家,本条款的设置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1.201511日以来,投标人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建设行业优秀质量检测企业称号或荣誉的,省级及以上得2分,地市级的得1分,本小项最多2分。”

答:请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条款为“201511日以来,投标人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建设行业优秀质量检测企业称号(或荣誉)的,省级及以上得2分,地市级的每个得1分,本小项最多2分。”本条款不具有排他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第88页“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备注中要求“附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由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最新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含见证取样检测)只发放正本电子件而无副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发证单位也只发行正本无副本。请问,投标文件中提供满足投标人资质要求的资质证书正本是否符合要求?

答:请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无“附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的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813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8月13日

附件:合肥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检测招标文件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