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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工程第三方监测1、2标

     原项目编号: 2020BFFBZ02017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7月2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工程第三方监测121标段项目招标文件补疑公告1

项目编号:2020BFFBZ02017-1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P4-3.2条投标人业绩要求:201511日以来(时间以服务线路全线初期运营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须含有地下线路)第三方监测业绩;P46-2.2.3条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 2015 1 1 日以来(时间以服务线路全线初期运营时间为准) 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任意一方(如为联合体投标)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项目业绩;P46-2.2.3条商务评分标准:-项目负责人业绩-2012 1 1 日以来(时间以服务线路全线初期运营时间为准), 项目负责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项目业绩。

请问施工单位委托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测业绩”、开发商委托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保护区监测业绩”是否属于以上招标文件中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项目业绩”?

答:施工单位委托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测业绩”和开发商委托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保护区监测业绩”不属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项目业绩”。

2.p74项目概况中已明确合肥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均为地下段,但p80监测对象及p82表中均有高架车站区间相关监测内容。请明确是否确实有高架车站和区间?

答:2号线东延线均为地下段,无高架车站和高架区间。

3.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2.2.2“以最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以最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可能降低工程质量,建议采用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针对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 3.投标人资格要求-3.2”与“附录2”中关于投标人的业绩要求不一致,“第一章招标公告 3.投标人资格要求-3.2”未要求已完成业绩,而“附录2”中要求已完成业绩,请予以澄清。

答:业绩要求按招标文件“附录2”中相关要求执行。

5.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2:“以最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以最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是否合适?该评标办法可能导致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的行为出现。为了使得监测单位能够更好的提供监测服务,保证监测质量,是否可以采用更加合理、科学的评标办法。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可否提供地质勘察报告?以便更加全面、详细的编制投标文件。

答:不提供,投标人自行收集。

7.招标文件第19页附录2中“注:(2)业绩需在投标人类似业绩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监测费金额、服务线路全线初期运营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或业主单位部门章或业主单位项目部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或合同甲方项目部章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及招标文件第47页“3.业绩需在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服务线路全线初期运营时间或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或业主单位部门章或业主单位项目部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或合同甲方项目部章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由于目前多数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明确表示除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外,不再以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或业主单位部门章或业主单位项目部章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或合同甲方项目部章文件的形式对项目服务单位单独开具任何有关的业绩证明类材料,但是目前的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中均不会体现服务线路全线初期运营时间,请问:提供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服务线路运营时间的网站截图,是否予以认可?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官方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般都可视同为其官方已认可的可对外公布的信息。

答:项目业主单位(或政府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服务线路全线初期运营时间的网站截图可以作为服务线路全线初期运营时间的证明材料。

8.招标文件21页附录4“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证书扫描件,同时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20201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招标文件第22页附录5“注:2.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为上述 2 名专业工程师(人员岗位)202011日以来任意 1 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 材料,拟委任的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请问: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为事业编制人员的,提供其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答:如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为事业编制人员的,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1)与投标人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证明材料;

2)投标人与医疗保险缴纳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3)拟投入人员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9.招标文件中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求联合体牵头方派出项目负责人A岗,参加方派出项目负责人B岗。请问招标文件中关于项目负责人的职称、社保和业绩要求,是仅针对项目负责人A岗还是项目负责人AB岗共同要求?

答:仅针对项目负责人A岗要求。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814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8月14日

附件:2020BFFBZ02017-1补疑公告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