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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电梯维修及维保
原项目编号: 2020BFSBZ01941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8月0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电梯维修及维保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0BFSBZ01941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 1.招标文件P18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问:此项目投标人维保业绩要求电梯数量不少于50台和55台。因验收报告较多,可否提供每份合同内不少于三台电梯的验收报告并附上投标人相应承诺函。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 2.P47页中“注:投标人文件中提供手机端及PC端软件功能截图及承诺”不足以证明软件为本企业所有,为了公平、公证,真实的体现出企业能力,建议改为“注:投标人文件中提供手机端及PC端软件功能截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电梯设备维修、保养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公司具有独立IP地址的运营商证明”。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本次招标项目位于蜀山区,经咨询相关部门,目前全肥市暂不颁发应急救援类证书,暂定由电梯行业协会组织办理,为体现公平、公证,建议将P47页关于“投标人是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应急救援联动单位的得2分”改为“投标人是蜀山区应急成员的得2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肥市电梯行业协会证明材料”。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 4.因为本项目共有125台电梯,台量大,电梯分布几个园区,更加需要一个有管理能力的电梯安全管理负责人,能把电梯修好,具有工程师是电梯维保单位基本条件和能力。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全大于一切,为了更好的服务于项目,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建议把P47页中“1.本项目拟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且具有电气或机械或机电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得2分”,修改为“1.本项目拟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且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证件,提供证件截图和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截图得2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第47页“投标人是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应急救援联动单位的得2分”。 问:由合肥市政府建立的电梯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具有应急救援处置功能,并衔接110报警系统,使用该系统的电梯维保公司都是应急救援联动单位。请问提供投标人在电梯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的功能截图是否满足此要求并得分? 答:不得分,按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第47页“投标人具备10年及以上的电梯维保工作经验及售后工作经验得4分,5年到10年的得2分,5年及以下得1分”。 问:此项评分标准对投标人维保工作的年限资历要求过高,从事电梯维保行业10年及以上的投标人不一定就比从事电梯维保行业10年以下的投标人维保工作经验更丰富。建议对此项评分标准进行合理调整。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第二部分:变更部分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的“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þ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2)业绩需在投标人类似业绩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面积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变更为: “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þ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如若证明材料提供的是验收报告,则每份合同需提供不少于三台的验收报告并附上投标人相应承诺函。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面积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的“ 电梯维保管理系统及服务能力 9分 1.投标人具备手机端(APP)及PC端电梯维修、保养管理系统,并承诺向招标人开通本项目管理服务权限的,得3分。本小项满分3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手机端及PC端软件功能截图及承诺。 2.投标人是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应急救援联动单位的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或与政府签订的合同扫描件。 3.投标人具备10年及以上的电梯维保工作经验及售后工作经验得4分,5年到10年的得2分,5年及以下得1分,未提供则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资质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 变更为: 电梯维保管理系统及服务能力 9分 1.投标人具备手机端(APP)及PC端电梯维修、保养管理系统,并承诺向招标人开通本项目管理服务权限的,得3分。本小项满分3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手机端及PC端软件功能截图及承诺。 2.投标人是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应急救援联动单位的得 2 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下列证书扫描件之一: (1)与政府签订的合同扫描件;(2)合肥市电梯行业协会证明文件扫描件。 3.投标人具备10年及以上的电梯维保工作经验及售后工作经验得4分,5年到10年的得2分,5年及以下得1分,未提供则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资质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8月24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8月24日
附件: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