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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工程环控、给排水、低压电设备维保项目(第三期)
原项目编号: 2020BFFBZ01912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8月2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工程环控、给排水、低压电设备维保项目(第三期)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0BFFBZ01912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补充如下: 1.针对本项目投标人须进行分项报价(详见报价明细表),否则投标无效。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文件编制时,可将“报价明细表”放置投标函(报价文件)或其他资料(报价文件)。 “报价明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投标报价 备注 综合单价(元) 合价(元) 1 人员工资 1.1 项目经理 元/(人*月) 1*36 数量(人员数量*月) 1.2 项目总工 元/(人*月) 1*36 1.3 专业工程师 元/(人*月) 3*36 1.4 工班长 元/(人*月) 2*36 1.5 工班骨干人员 元/(人*月) 35*36 1.6 工班人员 元/(人*月) 35*36 2 工器具及低值易耗品 2.1 工器具 项 1 2.2 低值易耗品 项 1 3 综合服务费(含交通费、办公及生活用房、设施费、档案资料费等相关费用) 项 1 4 其他 项 1 投标人自行补充 5 合计 注:(1)本表人员要求为最低配置要求,如投标人实际人员有调整,按调整后的人员数量对本报价明细表进行调整。 (2)表中所列服务为对应本项目需求的全部服务内容。如有漏项或缺项,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3)投标人“投标函”中所报最终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各分项报价累计之和相符,评标时仅以“投标函”中投标总报价为准,不对各分项报价进行复核,但招标人标后复核时如发现投标人分项报价累计之和与最终投标总报价不符的,招标人将按最不利于投标人的方式进行调整,具体方式如下: ①若各分项报价累计之和小于最终投标总报价,则以分项报价为准; ②若各分项报价累计之和大于最终投标总报价,则以投标总报价为准调整单价。”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部分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52页: “3.2.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变更为:“3.2.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评标时仅以“投标函”中投标总报价为准,不对各分项报价进行复核,但招标人标后复核时如发现投标人分项报价累计之和与最终投标总报价不符的,招标人将按最不利于投标人的方式进行调整,具体方式如下: ①若各分项报价累计之和小于最终投标总报价,则以分项报价为准; ②若各分项报价累计之和大于最终投标总报价,则以投标总报价为准调整单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8.1付款方式.3)余款在服务期结束并通过招标人所有服务验收后,中标人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提交结算资料,审计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完毕(无息)。每次付款前,中标人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支付担保。”变更为“10.8.1付款方式.3)余款在服务期结束并通过招标人所有服务验收后,中标人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提交结算资料,审计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完毕(无息)。每次付款前,中标人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五条付款“3、余款在服务期结束并通过招标人所有服务验收后,中标人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提交结算资料,并在审计完成后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完毕(无息)。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支付担保。”变更为“3、余款在服务期结束并通过招标人所有服务验收后,中标人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提交结算资料,并在审计完成后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完毕(无息)。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8月27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