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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事务外包一期更正公告(二)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0BFAFN02687
项目名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事务外包一期
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08月2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供应商荣誉”更正为“供应商能力”。
更正日期:2020年09月0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关于本项目是否需要劳务派遣资质疑问。 答:本项目“审判辅助事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劳务派遣仅仅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的一种用工形式,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故本项目无需限定供应商的劳务派遣资质。磋商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2.关于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中“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项与采购需求中“项目服务人员”未对应及不符合人社部(2020)80号文件的疑问。 答:(1)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设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高级技师)证书为加分项,是鉴于该项目派遣的人员较多,且从事的均为辅助事务性工作,具有该资质的人员在团队高效管理,提升工作效率,保障人员稳定等方面更具有可靠性,符合采购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规定。 (2)经采购人核实,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未违反人社部(2020)80号文件相关规定。 综上,磋商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4、关于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供应商业绩”时间的设置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出台时间不吻合的疑问。 答:经采购人核实,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已经出台过相关文件,磋商文件中要求业绩时间为2017年1月1日以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磋商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5、关于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中“用户评价”与《商品售后服务评 价体系》服务认证证书重复设置的疑问。 答:经采购人核实,此两项内容不重复。磋商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6、关于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涉及的配套系统软件的疑问。 答:配套系统软件是加强对该项目涉及的工作流程进行管控、对驻点人员进行高效管理,能有效提升工作效率,不接入法院内网,不存在安全问题。磋商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注:(1)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响应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供应商无需前往开标磋商现场。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3)此公告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
联系方式:0551-6535206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方法:0551-66223645,6622364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志
电话:0551-66223946,66223922
附件: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事务外包一期更正公告(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