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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蜀山区第三批交通拥堵治理改造工程监理
原项目编号: 2020BFSBZ02165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8月2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蜀山区第三批交通拥堵治理改造工程监理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2020BFSBZ02165 本项目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中总监理工程师奖项“拟任总监(本人须在对应项目中任职总监)监理的市政项目获得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的(如“鲁班奖”、“黄山杯”、“琥珀杯”等),
得2分。满分2分。 ” “黄山杯、琥珀杯”是合肥本地建筑工程质量奖项,因不同地市颁发的质量奖项名称不同,能否在满足“颁奖单位为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等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当地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奖项? 答:可以,招标文件中所提“鲁班奖”、“黄山杯”、“琥珀杯”仅为举例。 2. 请问本项目可否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监理业务手册或总监信用手册或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证明材料”作为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答:详见变更部分。 本项目变更部分 1.原招标文件“ 投标人业绩 12分 2017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市政道路监理(或市政道路排水工程监理)业绩,每个得3分,最多12分。 注: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盖章)。对于消防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有以下材料即可:由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供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网址(如有)备查。 2.业绩证明材料中同内容不一致的以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为准; 3.业绩需在投标人类似业绩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工程总投资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现变更为“ 投标人业绩 12分 2017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市政道路监理(或市政道路排水工程监理)业绩,每个得3分,最多12分。 注: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业绩已完成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监理业务手册或总监信用手册),已完成证明材料须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和监理单位盖章。对于消防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有以下材料即可:由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供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网址(如有)备查。 2.业绩证明材料中同内容不一致的以业绩已完成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工程总投资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2.原招标文件“ 总监理工程师业绩 9分 拟任总监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市政道路监理(或市政道路排水工程监理)业绩(须在该业绩中担任总监),每个得3分,最多9分。 注: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盖章)。对于消防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有以下材料即可:由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供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网址(如有)备查。 2.业绩证明材料中同内容不一致的以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工程总投资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现变更为“ 总监理工程师业绩 9分 拟任总监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市政道路监理(或市政道路排水工程监理)业绩(须在该业绩中担任总监),每个得3分,最多9分。 注: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业绩已完成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监理业务手册或总监信用手册),已完成证明材料须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和监理单位盖章。对于消防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有以下材料即可:由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供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网址(如有)备查。 2.业绩证明材料中同内容不一致的以业绩已完成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工程总投资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城市管理局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