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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范围 |
投标人业绩 | 2017年1月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委托的以下业绩的(含正在履约的业绩): (1)生活垃圾清运(或转运)服务业绩[主要服务内容须为生活垃圾清运(或转运)服务],委托单位为地市级及以上的每个业绩得2分;委托单位为县(区)级的每个业绩得1分。 (2)道路清扫保洁业绩[服务内容至少包含生活垃圾清运(或转运)],委托单位为地市级及以上的每个业绩得2分;委托单位为县(区)级的每个业绩得1分。 注:1、本项满分7分,同一业绩同时满足上述两项要求的,不累计得分,仅以最高得分计一次分;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如合同中无法体现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等关键评审因素的,须另附合同甲方(业主)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扫描件。 2、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3、物业管理类业绩不予认可。 | 0-7分 |
车辆配置 | 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车辆的,每提供一辆得2分,本项满分18分。 (1)总质量≥8200千克的压缩式垃圾收运车(或分类垃圾车); (2)提供对应车辆(明确发动机号码)的承诺:①承诺车辆定期进行维保,确保运输中垃圾无泄漏;②承诺能够与合肥市高新区现有中转站站内设施相匹配;③承诺合同签订后车辆装配后盖作业感应系统和带有实时影像的可视GPS定位系统,提供开发接口,可接入采购人已建的统一管理平台; (3)2018年9月1日(含)以后注册(以行驶证注册日期为准)。 注:上述车辆为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分公司)自有(或租赁)。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承诺(格式自拟)、车辆照片和车辆行驶证的扫描件,如为租赁车辆的,须同时提供租赁协议扫描件。 如为投标人分公司自有(租赁)车辆的,须另附投标人分公司与投标人关系证明的扫描件(如分公司营业执照、经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等)。 | 0-18分 |
人员配备 | 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 1、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大专及以上毕业(或学位)证书,得2分; 2、现场主管(1人)具有大专及以上毕业(或学位)证书,得2分; 3、垃圾收运车驾驶员具有A1(或A2或B2)驾驶证,每提供1人得0.5分,本项满分9分; 4、辅助工,每提供1人得0.5分,本项满分7分。 注:上述人员不得兼任,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上述人员名单(格式自拟,至少包含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担任岗位); (2)人员证书扫描件; (3)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现场主管缴纳的近3个月内(任意1个月即可)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2条。 (4)辅助工无须提供证书,人员名单中列明即可。辅助工以及垃圾收运车驾驶员无须提供社保证明材料。 | 0-20分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付款方式 | 按季度支付: 1. 每月服务的基本费用=(中标价/108)*当月实际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数量。每季度,采购人根据上季度三个月考核结果在基本费用的基础上扣除相应服务费后支付。(考核结果≥95分的,全额支付考核季度的基本费用;90分≤考核结果<95分的,支付考核季度基本费用的99%;85分≤考核结果<90分的,支付考核季度基本费用的95%;60分≤考核结果<85分的,支付考核季度基本费用的90%,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考核结果<60分的,不予支付考核季度的基本费用。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确定最终考核办法) 。 2. 每季度完成生活垃圾收运后的次月5号前,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上一季度收运台账、考核结果及上季度中标人的员工工资发放到位证明,待采购人确认后提交发票,支付上季度服务费用。另,2020年的服务费用支付时间为2021年1月31日前。 |
附件:更正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