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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5号线环控、给排水、低压电设备维保项目(第一期)南段
原项目编号: 2020BFFBZ01961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8月2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5号线环控、给排水、低压电设备维保项目(第一期)南段招标文件补疑1 2020BFFBZ01961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P22页“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要求:除项目经理以外的其余人员,投标文件无需提供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承诺即可。是否可以理解为投标文件内只需提供项目经理的证件、简历表,人员汇总表内只填写项目经理即可? 答:招标文件“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要求,资格审查时投标人提供承诺即可。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评分标准要求人员业绩为项目经理业绩及项目总工业绩,投标文件格式“详细评审资料”中人员业绩只包含项目经理业绩,是否在投标文件“详细评审资料”中增加“(三)项目总工近年完成的类型项目情况表”? 答:投标人可在投标文件“详细评审资料”中增加“(三)项目总工近年完成的类型项目情况表”或在投标文件“其他资料”中放置均可。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条(第46页)“投标人业绩”及“人员业绩”规定:“(1)每具有一项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800万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系统(须同时含环控系统、给排水及水消防系统、低压配电照明专业系统)维修保养业绩得3分;”。请问若单个合同中含有多条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环控系统、给排水及水消防系统、低压配电照明专业系统正线维保业绩,且该合同中每条线维保合同金额均不低于800万元,是否应该按照线路计算业绩数量?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条(第46页)“投标人业绩”及“人员业绩”中若单个合同中含有多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系统(每条线须同时含环控系统、给排水及水消防系统、低压配电照明专业系统)维修保养业绩,且该合同中线路维修保养合同金额不低于800万元的,同时满足招标文件其他评审因素后按照同时满足上述指标的线路计算业绩数量。若合同中不能体现各线路合同金额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 4.招标文件第22页“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中提到,除项目经理以外的其余人员,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提供符合招标文件“委托人要求”中人员配备要求表对应岗位要求的人员相关材料供招标人复核;招标文件第47页“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标准中,对拟任项目总工提出了业绩要求;招标文件第142页“七详细评审资料(二)项目经理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给出了项目经理业绩的投标文件格式。请问:(1)我方在本次投标中是否只提供项目经理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总工的相关证明材料(业绩等中标后提供)?(2)如需提供项目总工的相关证明材料,请明确在投标文件中的位置。 答:(1)初步评审时,除项目经理以外的其余人员要求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投标人提供承诺即可;(2)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涉及到拟任项目总工的评分项,投标人可在投标文件“详细评审资料”中增加“(三)项目总工近年完成的类型项目情况表”或在投标文件“其他资料”中放置均可。 5.业绩要求机电系统所包含的专业环控系统,通过比对设备清单与通风空调系统为同种系统,提供的业绩可否用通风空调系统体现,或合同设备清单体现? 答:是,提供的业绩可以用通风空调系统体现。 6.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资格审查业绩不算在评分里,企业资格审查业绩和人员资格审查业绩可否使用同一业绩? 答:可以。 7.业绩的专业认定和人员业绩认定可否在业主证明或竣工报告中体现? 答:业绩证明必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合同无法体现的可以同时提供经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盖章确认的证明文件予以说明;提供满足项目评审要求的竣工报告作为业绩证明文件对合同无法体现的内容予以说明的予以认可。 8.资格审查业绩中机电系统施工业绩以施工完成时间为准,而评分附表业绩中括号内注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可否理解作为机电系统施工业绩要求,即评分机电系统施工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与资格审查要求不同? 答:资格审查业绩中:施工安装业绩为已完成的业绩,业绩时间以完成时间为准。维修保养业绩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详细评审业绩中:施工安装业绩为已完成的业绩,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维修保养业绩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第二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18日10:30”,现延期到“2020年09月24日10:3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8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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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