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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工程环控、给排水、低压电设备维保项目(第三期)

     原项目编号: 2020BFFBZ01912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8月2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工程环控、给排水、低压电设备维保项目(第三期)项目招标文件补疑3

2020BFFBZ01912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P23页“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要求:除项目经理以外的其余人员,投标文件无需提供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承诺即可。是否可以理解为投标文件内只需提供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的人员证件、简历表,人员汇总表内只填写项目经理与项目总工即可?

答:可以。招标文件“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要求,资格审查时投标人提供承诺即可。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评分标准要求人员业绩为项目经理业绩及项目总工业绩,投标文件格式“详细评审资料”中人员业绩只包含项目经理业绩,是否在投标文件“详细评审资料”中增加“(三)项目总工近年完成的类型项目情况表”?

答:投标人可在投标文件“详细评审资料”中增加“(三)项目总工近年完成的类型项目情况表”或在投标文件“其他资料”中放置均可。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46页)“投标人业绩”及“人员业绩”规定:“(1)每具有一项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800万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系统(须同时含环控系统、给排水及水消防系统、低压配电与照明专业系统)维修保养业绩得3分;”。请问若单个合同中含有多条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环控系统、给排水及水消防系统、低压配电照明专业系统正线维保业绩,且该合同中每条线维保合同金额均不低于800万元,是否应该按照线路计算业绩数量?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46页)“投标人业绩”及“人员业绩”中若单个合同中含有多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系统(每条线须同时含环控系统、给排水及水消防系统、低压配电照明专业系统)维修保养业绩,且该合同中线路维修保养合同金额不低于800万元的,同时满足招标文件其他评审因素后按照同时满足上述指标的线路计算业绩数量。若合同中不能体现各线路合同金额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或合同甲方公章。

4.就招标文件中第113.4.1投标保证金相关内容,是否可以开具建设银行投标保证金保函。保函原件是否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招标代理机构,是否需要开具授权委托书。

答: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均予以认可。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项目的银行保函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提交内容不一致或弄虚作假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报监管部门处理。保函原件不接受邮寄的方式送达招标代理机构,中标候选人需委托专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将保函原件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调整部分内容

1.招标文件中关于履约保证金有效期约定为“合同服务期满6个月无息退还”,现调整为“合同服务期满双方无争议后无息退还”。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4日

附件: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工程环控、给排水、低压电设备维保项目(第三期)项目招标文件补疑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