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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高新区生物医药基地一期物业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0BFGBZ02454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9月0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高新区生物医药基地一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0BFGBZ02454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P45页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信誉”要求:2015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测评TOP100”或“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500强”荣誉,排名前10名的得2分,排名11名-30名的,得1分,排名31名-100名的,得0.5分,未达到100名不得分,最高得2分。 疑问:2015年以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测评TOP100”或“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500强”荣誉,目前很多物业服务百强是直接授予给母公司或者集团公司,但实际投标的主体为母公司集团旗下子公司。 建议:“建议将修改为:2015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或集团公司(或母公司))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测评TOP100”或“物业服 务企业综合实力500强”荣誉,排名前10名的得2分,排名11名-30名的,得1分,排名31名-100名的,得0.5分,未达到100名不得分,最高得2分。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集团公司(或母公司)与实际投标主体公司(或子公司)的关系证明材料。 答:详见变更内容。 2.招标文件P48页、P49页,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1)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评分;已作为投标人业绩和项目副经理的业绩不参与评分。项目副经理:注:(1)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评分;已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服务业绩不参与评分。 疑问:无论投标人资格业绩还是投标人评分业绩均为投标人管理的业绩,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副经理均作为投标人员工,对投标人项目进行管理,所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副经理管理的业绩与投标人资格业绩及投标人评分业绩均不存在互斥及矛盾关系,故此项却要求相互之间不能互用为不合理条件。 建议:将此项不合理的要求删除。 答:详见变更内容。 3. 招标文件第45页“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信誉第1条”:2015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物业
服务企业综合实力测评TOP100”或“物业服 务企业综合实力500强”荣誉,排名前10名的得2分,排名11名-30名的,得1分,排名 31名-100名的,得0.5分,未达到100名不得
分,最高得2分。 请问:物业公司百强排行榜的排名指的是一家物业公司的整体实力,通常授予物业公司集团公司。我司作为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为合肥属地提供服务,在运营管理模式和体系流程完全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并监督执行,为客户提供统一高标准的物业服务。 综上,请贵司考虑,予以确认,投标主体母公司获得的物业百强排名,其全资子公司享有同等荣誉。为感! 答:详见变更内容。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招标文件中评分项中,原为:“ 投标人信誉 4分 1.2015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测评TOP100”或“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500强”荣誉,排名前10名的得2分,排名11名-30名的,得1分,排名31名-100名的,得0.5分,未达到100名不得分,最高得2分。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出版的《全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报告》中有关企业排名页的扫描件。文件或截图或荣誉证书中须体现出投标人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投标人业绩 12分 1.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产业园区或工业厂房的物业服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建筑面积不少于20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以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为准),每个得3分,最高得12分。 注: (1)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评分;
如一个业绩同时满足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的要求,则该业绩仅可作为投标人的业绩或项目负责人的业绩,仅计分1次。 (2)业绩合同内须含客户服务、保洁服务、安保服务、工程维修服务和绿化服务。 (3)合同名称或内容中须包含“产业园区或工业厂房”,如合同名称或内容中未包含“产业园区或工业厂房”的,可提供业主(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4)业绩材料要求如下: 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①业绩合同扫描件; ②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业绩材料说明:①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②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总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③业绩需在投标人类似业绩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建筑面积、项目属性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 9分 2.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产业园区或工业厂房的物业服务业绩(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岗位),且单个合同中建筑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以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为准),每个得3分,最高得6分; 已作为投标人业绩和项目副经理的业绩不参与评分。 (2)业绩合同内须含客户服务、保洁服务、安保服务、工程维修服务和绿化服务。 (3)合同名称或内容中须包含“产业园区或工业厂房”,如合同名称或内容中未包含“产业园区或工业厂房”的,可提供业主(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4)业绩材料要求如下: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资料: 业绩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①业绩合同扫描件; ②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业绩材料说明:①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②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③业绩需在人员类似业绩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建筑面积或项目负责人名称或项目属性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项目副经理 3分 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项目副经理具有产业园区或工业厂房的物业服务业绩(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副经理岗位),且单个合同中建筑面积不少于20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以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为准),得3分。 注:(1)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评分; 已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服务业绩不参与评分。 (2)业绩合同内须含客户服务、保洁服务、安保服务、工程维修服务和绿化服务。 (3)合同名称或内容中须包含“产业园区或工业厂房”,如合同名称或内容中未包含“产业园区或工业厂房”的,可提供业主(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4)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派项目副经理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拟派副项目经理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拟派项目副经理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5)业绩材料要求如下: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项目副经理业绩证明资料: 业绩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①业绩合同扫描件; ②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业绩材料说明:①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②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③业绩需在人员类似业绩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建筑面积或项目副经理名称或项目属性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现变更为:“ 投标人信誉 4分 1.2015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或投标人母公司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测评TOP100”或“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500强”荣誉,排名前10名的得2分,排名11名-30名的,得1分,排名31名-100名的,得0.5分,未达到100名不得分,最高得2分。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出版的《全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报告》中有关企业排名页的扫描件。文件或截图或荣誉证书中须体现出投标人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3)如为投标人母公司的获奖,除上述材料外,须同时提供投标人母公司与投标人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扫描件。 投标人业绩 12分 1.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产业园区或工业厂房的物业服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建筑面积不少于20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以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为准),每个得3分,最高得12分。 注: (1)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评分。 (2)业绩合同内须含客户服务、保洁服务、安保服务、工程维修服务和绿化服务。 (3)合同名称或内容中须包含“产业园区或工业厂房”,如合同名称或内容中未包含“产业园区或工业厂房”的,可提供业主(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4)业绩材料要求如下: 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①业绩合同扫描件; ②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业绩材料说明:①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②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总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③业绩需在投标人类似业绩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建筑面积、项目属性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 9分 2.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产业园区或工业厂房的物业服务业绩(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岗位),且单个合同中建筑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以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为准),每个得3分,最高得6分; (2)业绩合同内须含客户服务、保洁服务、安保服务、工程维修服务和绿化服务。 (3)合同名称或内容中须包含“产业园区或工业厂房”,如合同名称或内容中未包含“产业园区或工业厂房”的,可提供业主(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4)业绩材料要求如下: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资料: 业绩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①业绩合同扫描件; ②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业绩材料说明:①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②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③业绩需在人员类似业绩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建筑面积或项目负责人名称或项目属性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项目副经理 3分 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项目副经理具有产业园区或工业厂房的物业服务业绩(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副经理岗位),且单个合同中建筑面积不少于20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以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为准),得3分。 注:(1)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评分。 (2)业绩合同内须含客户服务、保洁服务、安保服务、工程维修服务和绿化服务。 (3)合同名称或内容中须包含“产业园区或工业厂房”,如合同名称或内容中未包含“产业园区或工业厂房”的,可提供业主(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4)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派项目副经理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拟派副项目经理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拟派项目副经理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5)业绩材料要求如下: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项目副经理业绩证明资料: 业绩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①业绩合同扫描件; ②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业绩材料说明:①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②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③业绩需在人员类似业绩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建筑面积或项目副经理名称或项目属性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1)多次获奖,仅计取一次,以最高名次计取。
注:(1)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评分;
注:(1)多次获奖,仅计取一次,以最高名次计取。
注:(1)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评分。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