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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2、3、4号线延长线及6号线一期造价咨询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0BFFBZ01827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9月0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234号线延长线及6号线一期造价咨询服务-4标段招标文件补疑3

2020BFFBZ01827-4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对于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能否由联合体成员的非牵头人提交?

答: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须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履约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或联合体成员方分别递交均可,由联合体成员方分别递交的,牵头人须递交不少于总额的50%

2.针对招标文件“商务评分标准中投标人荣誉、奖项要求为201511日(以颁奖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任意一方,如为联合体投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类的奖项(或荣誉)的:国家级的每个得2分;省级的,每个得1.5分;地市级的,每个得1分。以上奖项合计最多只认可3个奖项的分值,此项最多得5分”。造价咨询企业从2015年至今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未评过国家级和省级的荣誉,能否将此评审项修改为市级荣誉奖项?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3.8项其他要求:(1)为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南延线工程提供招标代理、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或单位(包括合肥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定点单位库入库单位)及合肥市审计局4号线南延线跟踪审计协审单位均不得参加本标段投标。问题:咨询服务(咨询服务范畴是否包含设计),即4号线南延线设计单位,是否可以参加本标段投标?

答:4号线南延线设计单位可以参加本项目3标段投标。设计单位不在本要求中的咨询服务单位范围。

4.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

①该业绩中投标人服务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模满足正线长度不少于8公里(或概算工程费用不少于30亿元)且专业涵盖以下范围之一:a. 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采购(土建工程业绩和机电设备采购业绩可不在同一合同项下);b. 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土建工程业绩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业绩可不在同一合同项下);

②业绩对应轨道交通工程线路已在 201511日之后开通运营(含试运营或初期运营);

③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正在履约(合同签订时间须为201511日以来)但对应的线路未开通运营(或试运营或初期运营);

④业绩为本项目联合体成员方独立承揽业绩;

⑤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且本项目联合体任一成员方为该业绩牵头方;

⑥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且本项目联合体任一成员方为该业绩参与方。

若提供的业绩:

1)同时满足①②④条件要求的,每个得5分;

2)同时满足①②⑤条件要求的,每个得3分;

3)同时满足①②⑥条件要求的,每个得1.5分;

4)同时满足①③④条件要求的,每个得3分;

5)同时满足①③⑤条件要求的,每个得2分;

6)同时满足①③⑥条件要求的,每个得1分。

其他不得分。

问题:联合体业绩为同一业绩,本次投标也是同一联合体,是否算独立业绩?如不算独立业绩,联合体为同一业绩(2)(3)和(5)(6)是否可以累加,还是只能算一项?

说明: IMG_256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5.投标报价评分标准-投标报价合理性招标文件计算问题。

“投标报价合理性

1.计算平均价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不少于 5 家(含 5 家)时,则去 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其余有效投标人的投 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平均价 Pa;当有效投标人数 量不足 5 家时,则直接计算全部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平均价 Pa

2.评标基准价 P0

P0Pa×(1d)。其中:P0 为评标基准价; Pa 为经过上述步骤得到的平均价格;

d 为由监督员在1%2%3%4%5%中随机抽取一个。

3.报价合理性得分计算

如某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 Pn,则 Pn每高出基 准价(P01 个百分点扣 0.5分,Pn 每低于基准价(P01 个百分点扣 0.3 分,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 报价的合理性得分(H)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出:

Pn= P0 时,H3 分; PnP0 时,H3-(PnP0/P0×k1×100%PnP0 时,H3-(P0Pn/P0×k2×100%。 其中:H 为报价部分阶段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合理性得分,H 最高值为 3H 最低值为 0Pn为报价部分阶段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k10.5k20.3。”

问题:以公式计算还是以文字说明百分点计算?公式是否有误?是否为高出或者低于10个百分点相应扣0.50.3分?

答: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标准详见本项目补疑1

6.投标人资格要求

 

问题:全过程就应该包括甲供设备采购、机电安装以及系统的安装,单纯的采购不涉及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按照此条款(1)单纯的采购和土建也算相应业绩,(1)是否应该是机电设备采购及机电安装工程?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即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采购的造价咨询服务(或投资监理)内容均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所要求的“造价咨询服务(或投资监理)”主要服务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7.投标人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问题:全过程就应该包括甲供设备采购、机电安装以及系统的安装,单纯的采购不涉及“造价咨询服务(或投资监理)”业绩要求中的主要服务内容,3.4项目负责人业绩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工程(或机电设备采购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即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采购的造价咨询服务(或投资监理)内容均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所要求的“造价咨询服务(或投资监理)”主要服务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8.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及评分办法业绩均有要求下列业绩之一:(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采购的造价咨询服务(或投资监理)业绩;(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造价咨询服务(或投资监理)业绩;

上述业绩要求只需要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业绩就可,是否涵盖太广?根据本项目工作内容及范围,本项目实为全过程造价咨询,我公司认为业绩要求应设置与本项目工作内容及范围相同的服务类别(即全过程造价咨询)来设置业绩要求。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本项目所要求的“造价咨询服务(或投资监理)”主要服务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9.201511日(以结算定案时间为准)以来具有已完成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采购(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结算审核业绩,根据下列条件进行评审:①业绩合同中含有轨道工程、供电、通信、信号、综合监控、门禁、BAS、车辆段工艺设备(各专业可不在同一个合同项中)等 8项专业中不少于 6 项;②业绩合同中含有轨道工程、供电、通信、信号、综合监控、门禁、BAS、车辆段工艺设备(各专业可不在同一个合同项中)等 8 项专业中4项(含)至6项(不含)专业;

上述要求为设备系统中各项专业已完成的结算审核业绩,根据本项目该项专业工作内容及范围实为全过程造价咨询,我公司认为该评分项应与土建及安装工程业绩要求一致。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0.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采购的造价咨询服务(或投资监理)业绩;(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造价咨询服务(或投资监理)业绩;

请问投资监理是指全过程投资咨询服务,还是指含投资监理的监理业绩?

答:本项目所要求的“造价咨询服务(或投资监理)”主要服务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1.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注:①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提供评审业绩,满足各评审要求的业绩得相应的分值,同一投标人同一合同仅计取一次分值,以最高分值计取,最多仅计取4个业绩,总分最多20分。应取消业绩数量4个的限制,限制了投标人的竞争。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具体业绩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2.请问:(1)关于本项目需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提供高铁动车类业绩是否满足要求?

2)关于本项目需提供的“投标人荣誉、奖项”提供“全国企业诚信公共服务平台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是否满足要求?

答:(1)高铁动车类业绩不满足要求;

2)奖项(或荣誉)须为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类的奖项(或荣誉)。“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13.请问本次投标人员是否可以用注册于分公司的造价师、造价员并提供分公司缴纳的社保?

答:可以,但需同时提供分公司与投标人的隶属关系证明文件。

14.招标文件第六章格式打分表中无主要人员业绩打分表,是否以资格审查中主要人员简历表作为专业负责人业绩打分表?

答:格式由投标人自拟。

15.因公司重组组合,现由A公司申请将其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移交B公司,并由B公司承续A公司原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业绩及荣誉,经所在省住房及城乡建设厅批复同意的。是否可以认同为B公司的造价咨询业务、业绩及荣誉?

答:经所在省住房及城乡建设厅批复同意的,A公司的造价咨询业务认同为B公司的造价咨询业务,A公司的业绩认同为B公司的业绩,A公司的荣誉认同为B公司的荣誉。投标人须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及所在省住房及城乡建设厅批复同意的证明文件。

16.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评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AAA证明,是否为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荣誉、奖项的国家级荣誉(或奖项)?

答: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评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AAA证明可视作国家级荣誉,投标人须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

17.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计调查发布的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咨询收入前一百名,是否为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荣誉、奖项的国家级荣誉(或奖项)?

答:不是。

18.造价咨询服务项目业绩中有正在履约项目得分,结算审核业绩中正在履约项目是否也应作为得分项?如结算审核业绩满足已完成和6项以上专业要求得分为5分,那么如有满足正在履约和6项以上专业要求是否应得分为4分?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正在履约的结算审核业绩不能作为加分项。

19.按业绩评分标准,存在不合理性。例如甲企业有42015年以后开通运营的已完成项目,至今无正在履约项目,但该企业业绩评分却可得满分20分。乙企业有6~82015年以后的正在履约未开通运营项目却只可得12分。该评分设置无法筛选出履约能力充分的企业,建议合理增加评分业绩数量。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0.结算审核业绩专业仅设置机电设备采购或安装工程存在不合理性,土建专业在轨道交通项目中投资占比较大,建议作为结算审核业绩参与评分?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1.原招标文件P18,业绩要求中第1条:“本招标项目所要求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仅指地铁工程”,且业绩要求中含的子项较多,还必须要提供已开通运营的证明材料,这些条件设置较高,限制了大多数企业参与投标。建议将轨道交通工程范围扩大到“地铁工程、轻轨、城际铁路、高速铁路”,评标对应的子项做相应的调整。敬请答复。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2.P52页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AB两家单位本次拟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如本次提供的详审业绩也是AB两家单位联合体业绩,是否视同独立投标人业绩?若不能作为独立投标人业绩,是否按照联合体牵头方与参与方分别计算业绩?即:(2)同时满足①②⑤条件要求的,每个得3分;(3)同时满足①②⑥条件要求的,每个得1.5分;(2+3=3+1.5=4.5分;(5)同时满足①③⑤条件要求的,每个得2分;(6)同时满足①③⑥条件要求的,每个得1分;(5+6=2+1=3分。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23.P53页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最多仅计取4个业绩,总分最多20分”。是否可以提供多于4个业绩,如果可以,如何评分?

答:提供多少个业绩由各投标人自行考虑,但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最多仅计取4个业绩,总分最多20分。具体业绩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24.P59P60页投标报价评分标准:“3.报价合理性得分计算:如某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Pn,则 Pn 每高出基准价(P01 个百分点扣 0.5 分,Pn 每低于基准价(P01 个百分点扣 0.3 分”。对服务类报价评分过于敏感,报价高出基准价6%或低于基准价10%,此项不得分,可能引导部分投标人组团报价。建议调整为偏离基准价一定幅度范围的得相应分值,偏离过大的不得分。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5.本次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承诺,如P59页本地化服务方案所要求的承诺,请问是提供承诺书还是提供相关承诺文字即可?

答:两者均可,投标人自行考虑,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打分。

26.10.8.4业绩要求:“本招标项目所要求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仅指地铁工程。请问市域轨道、城际轨道、城际铁路项目是否作为评审业绩?

答:不可以,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7.招标文件3.8 其他要求:(1)为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工程提供招标代理、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或单位(包括合肥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定点单位库入库单位)及合肥市审计局2号线东延线跟踪审计协审单位均不得参加本标段投标;(1 标段为 2 号线,2 标段为 3 号线,3 标段为 4 号线,4 标段为 6 号线),请问我单位作为20209月新的合肥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定点单位库入库单位(服务期自20209月起至20228月止),到现在合同还没有签订完毕,更没有为上述标段进行过造价咨询服务,请问是否可以参加本次投标?如果不能参与,我公司认为极不公平,我公司未作为上述项目的造价咨询单位理应可以参与投标,合肥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定点单位库入库单位有二十家中标单位,能为上述项目服务的单位并不多,不能因此,排斥所有的库内单位,且能入库中标的单位在轨道交通事业中也属于先进行列,如此举动,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答:不予调整,合肥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定点单位项目(项目编号:2020BFFBZ01014)入库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各标段投标。

28.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201511日(以颁奖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任意一方,如为联合体投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类的奖项(或荣誉)的:国家级的每个得2分;省级的,每个得1.5分;地市级的,每个得1分。以上奖项合计最多只认可3个奖项的分值。”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国家级奖项,本项得分无法满分,我单位咨询了中价协,自201512月公布过“关于对2014年度先进单位会员、先进个人会员、先进单位评选结果的公示”后就未对先进单位会员进行评选,我单位认为,以这样一个后续不再评选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且必须加上才能满分,对其它投标人严重不公平,请问中价协AAA单位是否满足国家级奖项要求?

答:经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认定为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AAA级企业的,视作国家级荣誉,投标人须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

29.招标需求中P92页:2.设备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供电、弱电、通信、信号、综合监控系统、防灾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门禁及安防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车站辅助设备以及地铁车辆等)的造价咨询业务。

项目评分中①业绩合同中含有轨道工程、供电、通信、信号、综合监控、门禁、BAS、车辆段工艺设备(各专业可不在同一个合同项中)等8项专业中不少于6项;

1)请问自动售检票系统、防灾报警是否作为本次造价咨询的内容,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中的一项?

2)请问车场智能化系统、自动扶梯电梯设备、固定式架车机、车辆数控不落轮镟床是列入哪个专业?

评标办法中:①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提供评审业绩,满足各评审要求的业绩得相应的分值,同一投标人同一合同仅计取一次分值,以最高分值计取,最多仅计取4个业绩,总分最多20分。(3)请问如果是框架协议或者是战略合作协议或者是年度协议,是否可以用任务书和业主证明的方式进行业绩的划分。

答:(1)自动售检票系统、防灾报警在本次造价咨询项目服务内容中,但不在详细评审标准结算审核业绩要求的8项专业中。

2)固定式架车机、车辆数控不落轮镟床列入车辆段工艺设备专业,车场智能化系统、自动扶梯电梯设备不在详细评审标准结算审核业绩要求的8项专业中。

3)仅提供框架协议或战略合作协议或年度协议的,不得分。如投标人同时提供如下材料:①框架协议或战略合作协议或年度协议;②单个任务书;③与该任务书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且上述材料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则可予以认可,任务书须加盖框架协议(或战略合作协议或年度协议)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

30.评标办法中要求:①该业绩中投标人服务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模满足正线长度不少于8公里(或概算工程费用不少于30亿元)且专业涵盖以下范围之一:a.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采购(土建工程业绩和机电设备采购业绩可不在同一合同项下)

我们地区的轨道公司将整个地铁线路分为多家进行造价咨询,每个标段可能只有10亿左右,请问多条线路汇总至30亿是否可以?

答:同一合同项下同一条线路中同一专业服务规模可累加,否则不接受累加。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31.业绩要求:201511日(以结算定案时间为准)以来具有已完成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采购(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结算审核业绩。本项目作为全过程咨询项目,为什么把一个机电设备安装项目结算业绩作为加分业绩?那么轨道交通土建部分的结算业绩是否可以作为加分业绩?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2.业绩要求中:该业绩中投标人服务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程规模满足正线长度不少于8公里(或概算工程费用不少于30亿元)且专业涵盖以下范围之一:a.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采购(土建工程业绩和机电设备采购业绩可不在同一合同项下);b.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土建工程业绩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业绩可不在同一合同项下);业绩对应轨道交通工程线路已在201511日之后开通运营(含试运营或初期运营);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正在履约(合同签订时间须为2015 1 1日以来)但对应的线路未开通运营(或试运营或初期运营);业绩为独立承揽业绩;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且投标人为该业绩牵头方;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且投标人为该业绩参与方。备注: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提供评审业绩,满足各评审要求的业绩得相应的分值,同一投标人同一合同仅计取一次分值,以最高分值计取, 最多仅计取4 个业绩,总分最多 20分。

本公司对全国已开通运营或者试运营的轨道项目进行梳理,有上述全过程业绩且是以已开通运营或者试运营且最多只能仅取四个,结算审计只计取机电设备安装项目结算业绩。能够满足上述要求的*公司、*公司、*公司等有限的几家投标人。 综上所述,敬请招标人及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参考,共同维护各方利益,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达到实质择优选取服务单位的目的!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具体业绩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33.招标需求中P92页:2.设备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供电、弱电、通信、信号、综合监控系统、防灾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门禁及安防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车站辅助设备以及地铁车辆等)的造价咨询业务。

项目评分中①业绩合同中含有轨道工程、供电、通信、信号、综合监控、门禁、BAS、车辆段工艺设备(各专业可不在同一个合同项中)等 8项专业中不少于6项;

请问车场智能化系统、自动扶梯电梯设备、固定式架车机、车辆数控不落轮镟床是列入哪个专业?制冷设备、空气处理设备、消声器、风机、风阀、水泵、变频空调、屏蔽门是列入哪些专业?综合安防系统、智能化系统、列车自动清洗机、模拟仿真综合培训系统设备、仓储设备系统、工程气体灭火系统、列车在线检测系统是列入哪个专业?

答:(1)固定式架车机、车辆数控不落轮镟床列入车辆段工艺设备专业,但车场智能化系统、自动扶梯电梯设备不在详细评审标准结算审核业绩要求的8项专业中。

2)制冷设备、空气处理设备、消声器、风机、风阀、水泵、变频空调、屏蔽门不在详细评审标准结算审核业绩要求的8项专业中。

3)列车自动清洗机、模拟仿真综合培训系统设备、仓储设备系统列入车辆段工艺设备专业,但综合安防系统、智能化系统、工程气体灭火系统、列车在线检测系统不在详细评审标准结算审核业绩要求的8项专业中。

34.2.2  201511日(以结算定案时间为准)以来具有已完成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采购(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结算审核业绩。

请问如果是框架协议或者是战略合作协议或者是年度协议,是否可以用任务书和及任务确认书的方式进行业绩的确认。任务确认书有送审金额、审定金额、审减金额等审计要件。

答:仅提供框架协议或战略合作协议或年度协议的,不得分。如投标人同时提供如下材料:①框架协议或战略合作协议或年度协议;②单个任务书;③与该任务书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且上述材料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则可予以认可, 任务书须加盖框架协议(或战略合作协议或年度协议)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

35.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投标人业绩同一合同仅计取一次分值。

问:地铁集团一般签订的都是年度合同,然后以任务委托单形式下发项目,这类情况提供合同内所有的委托单能否作为业绩合同证明?提供该年度的多个委托单,上面体现的造价金额及专业能否累加计算?

答:仅提供年度合同的,不得分。如投标人同时提供如下材料:①框架协议或战略合作协议或年度协议;②单个任务书;③与该任务书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且上述材料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则可予以认可,任务书须加盖框架协议(或战略合作协议或年度协议)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

36.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投标人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业绩,若为已开通运营的,需提供开通运营的证明材料。

问:甲方出具的履约评价能否作为证明材料?

答:可以,但履约评价须体现开通运营时间并加盖业绩合同甲方公章。

37.本次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承诺,如P49页投标承诺和P59页本地化服务方案所要求的承诺,请问是提供承诺书还是提相关承诺文字即可?

答: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评审因素“投标承诺”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提供;评审因素“本地化服务方案”中要求的承诺由投标人自行考虑,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打分。

38.P11页最高投标限价:“(1)本标段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1400万元;(22号线东延线造价咨询服务投标总价最高限价为1300万元;(32号线东延线上盖开发盖板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投标费率最高限价为0.25%。”请问报价总价是否报是否包含前面(2)、(3)两项总和?

答:包含。

39.P11页最高投标限价:“(1)本标段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1160 万元;(23 号线南延线造价咨询服务投标总价最高限价为1010万元 ;(33号线南延线上盖开发盖板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为投标费率最高限价为 0.25% 。”请问报价总价是否报是否包含前面(2)、(3)两项总和?

答:包含。

40.P11页最高投标限价:“(1)本标段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1540 万元;(24 号线南延线造价咨询服务投标总价最高限价为1230 万元;(34 号线南延线 上盖开发盖板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为投标费率最高限价为 0.25%。”请问报价总价是否报是否包含前面(2)、(3)两项总和?

答:包含。

41.招标文件第5页“其他要求”:为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线工程提供招标代理、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或单位(包括合肥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定点单位库入库单位)及合肥市审计局2号线东延线跟踪审计协审单位均不得参加本标段投标。

请问:潜在投标人为独立法人主体,其控股公司是合肥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定点单位库库内单位及合肥市审计局库内协审单位,但潜在投标人本身不在上述的两个库内,且潜在投标人和其控股公司不在同一个城市,请问潜在投标人是否可以参与本项目投标?

答:可以。

42.招标文件第5页“其他要求”:为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线工程提供招标代理、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或单位(包括合肥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定点单位库入库单位)及合肥市审计局3号线南延线跟踪审计协审单位均不得参加本标段投标。

请问:潜在投标人为独立法人主体,其控股公司是合肥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定点单位库库内单位及合肥市审计局库内协审单位,但潜在投标人本身不在上述的两个库内,且潜在投标人和其控股公司不在同一个城市,请问潜在投标人是否可以参与本项目投标?

答:可以。

43.招标文件第5页“其他要求”:为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南延线工程提供招标代理、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或单位(包括合肥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定点单位库入库单位)及合肥市审计局4号线南延线跟踪审计协审单位均不得参加本标段投标。

请问:潜在投标人为独立法人主体,其控股公司是合肥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定点单位库库内单位及合肥市审计局库内协审单位,但潜在投标人本身不在上述的两个库内,且潜在投标人和其控股公司不在同一个城市,请问潜在投标人是否可以参与本项目投标?

答:可以。

44.招标文件第5页“其他要求”:为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提供招标代理、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或单位(包括合肥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定点单位库入库单位)及合肥市审计局6号线一期跟踪审计协审单位均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本标段投标。

请问:潜在投标人为独立法人主体,其控股公司是合肥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定点单位库库内单位及合肥市审计局库内协审单位,但潜在投标人本身不在上述的两个库内,且潜在投标人和其控股公司不在同一个城市,请问潜在投标人是否可以参与本项目投标?

答:可以。

45.请问:关于本项目需提供的“类似项业绩”,A公司立项阶段项目名称为城际轨道项目,在招投标和实施阶段,均按照地铁工程项目实施,且由城市地铁(或轨道)公司建设,并入城市轨道交通网统一运营管理的轨道交通项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轨道公司官网查询界面截图(同时提供查询项目网站详细地址),或项目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是地铁工程项目。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对“地铁工程”要求?

答:项目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是地铁工程项目的,满足要求。证明材料须加盖业绩项目业主(或合同甲方)公章。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为:“

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

20

1.非联合体投标的:

1.1 投标人每具有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下列业绩之一: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采购的造价咨询服务(或投资监理)业绩;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造价咨询服务(或投资监理)业绩;

根据下列条件进行评审:

①该业绩中投标人服务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模满足正线长度不少于15公里(或概算工程费用不少于60亿元)且专业涵盖以下范围之一:a.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采购(土建工程业绩和机电设备采购业绩可不在同一合同项下);b. 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土建工程业绩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业绩可不在同一合同项下);

②业绩对应轨道交通工程线路已在201511日之后开通运营(含试运营或初期运营);

③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正在履约(合同签订时间须为201511日以来)但对应的线路未开通运营(或试运营或初期运营);

④业绩为独立承揽业绩;

⑤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且投标人为该业绩牵头方;

⑥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且投标人为该业绩参与方。

若提供的业绩:

(1)同时满足①②④条件要求的,每个得5分;

(2)同时满足①②⑤条件要求的,每个得3分;

(3)同时满足①②⑥条件要求的,每个得1.5分;

(4)同时满足①③④条件要求的,每个得3分;

(5)同时满足①③⑤条件要求的,每个得2分;

(6)同时满足①③⑥条件要求的,每个得1分。

其他不得分。

1.2.201511日(以结算定案时间为准)以来具有已完成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采购(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结算审核业绩,根据下列条件进行评审:

①业绩合同中含有轨道工程、供电、通信、信号、综合监控、门禁、BAS、车辆段工艺设备(各专业可不在同一个合同项中)等8项专业中不少于6项;

②业绩合同中含有轨道工程、供电、通信、信号、综合监控、门禁、BAS、车辆段工艺设备(各专业可不在同一个合同项中)等8项专业中4项(含)至6项(不含)专业;

③业绩为独立承揽业绩;

④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且投标人为该业绩牵头方;

⑤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且投标人为该业绩参与方。

若提供的业绩:

(1)同时满足①③条件要求的,每个得5分;

(2)同时满足①④条件要求的,每个得3分;

(3)同时满足①⑤条件要求的,每个得1.5分;

(4)同时满足②③条件要求的,每个得3分;

(5)同时满足②④条件要求的,每个得2分;

(6)同时满足②⑤条件要求的,每个得1分。

其他不得分。

2.联合体投标的:

2.1投标人每具有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下列业绩之一: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采购的造价咨询服务(或投资监理)业绩;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造价咨询服务(或投资监理)业绩;

根据下列条件进行评审:

①该业绩中投标人服务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模满足正线长度不少于15公里(或概算工程费用不少于60亿元)且专业涵盖以下范围之一:a.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采购(土建工程业绩和机电设备采购业绩可不在同一合同项下);b. 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土建工程业绩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业绩可不在同一合同项下);

②业绩对应轨道交通工程线路已在201511日之后开通运营(含试运营或初期运营);

③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正在履约(合同签订时间须为201511日以来)但对应的线路未开通运营(或试运营或初期运营);

④业绩为本项目联合体成员方独立承揽业绩;

⑤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且本项目联合体任一成员方为该业绩牵头方;

⑥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且本项目联合体任一成员方为该业绩参与方。

若提供的业绩:

(1)同时满足①②④条件要求的,每个得5分;

(2)同时满足①②⑤条件要求的,每个得3分;

(3)同时满足①②⑥条件要求的,每个得1.5分;

(4)同时满足①③④条件要求的,每个得3分;

(5)同时满足①③⑤条件要求的,每个得2分;

(6)同时满足①③⑥条件要求的,每个得1分。

其他不得分。

2.2.201511日(以结算定案时间为准)以来具有已完成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采购(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结算审核业绩,根据下列条件进行评审:

①业绩合同中含有轨道工程、供电、通信、信号、综合监控、门禁、BAS、车辆段工艺设备(各专业可不在同一个合同项中)等8项专业中不少于6项;

②业绩合同中含有轨道工程、供电、通信、信号、综合监控、门禁、BAS、车辆段工艺设备(各专业可不在同一个合同项中)等8项专业中4项(含)至6项(不含)专业;

③业绩为本项目联合体成员方独立承揽业绩;

④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且本项目联合体任一成员方为该业绩牵头方;

⑤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且本项目联合体任一成员方为该业绩参与方。

若提供的业绩:

(1)同时满足①③条件要求的,每个得5分;

(2)同时满足①④条件要求的,每个得3分;

(3)同时满足①⑤条件要求的,每个得1.5分;

(4)同时满足②③条件要求的,每个得3分;

(5)同时满足②④条件要求的,每个得2分;

(6)同时满足②⑤条件要求的,每个得1分。

其他不得分。

注:①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提供评审业绩,满足各评审要求的业绩得相应的分值,同一投标人同一合同仅计取一次分值,以最高分值计取,最多仅计取4个业绩,总分最多20分。

②如为造价咨询服务(或投资监理)项目业绩,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

③如为结算审核业绩,须为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a.业绩合同扫描件;

b.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

其他说明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中的“业绩材料说明”。

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对应的线路已开通运营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和其对应线路已开通运营的证明材料。已开通运营含试运营及初期运营。

⑤已开通运营的证明材料提供轨道公司官网查询界面截图(须同时提供查询网站详细地址)或业绩项目业主(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

⑥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业绩不参与评分。

”,

现变更为:“

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

20

1.非联合体投标的:

1.1 投标人每具有一项下列业绩之一: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采购的造价咨询服务(或投资监理)业绩;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造价咨询服务(或投资监理)业绩;

根据下列条件进行评审:

①该业绩中投标人服务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模满足正线长度不少于15公里(或满足概算工程费用不少于60亿元)且专业涵盖以下范围之一:a.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采购(土建工程专业服务内容和机电设备采购专业服务内容可不在同一合同项下,但规模均须满足:服务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正线长度不少于15公里或服务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算工程费用不少于60亿元,且同一合同项下同一条线路中同一专业服务规模可累加,否则不接受累加);b.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土建工程专业服务内容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服务内容可不在同一合同项下,但规模均须满足:服务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正线长度不少于15公里或服务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算工程费用不少于60亿元,且同一合同项下同一条线路中同一专业服务规模可累加,否则不接受累加);机电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视作同时满足机电设备采购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②业绩对应轨道交通工程线路已在201511日之后开通运营(含试运营或初期运营),若同一业绩中两个专业服务内容不在同一合同项下,则要求对应服务线路均已在201511日之后开通运营(含试运营或初期运营);

③造价咨询服务(或投资监理)项目对应两个专业服务内容中含有正在履约(正在履约的专业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时间须为201511日以来)但对应的线路未开通运营(或试运营或初期运营);

④业绩为独立承揽业绩,若同一业绩中两个专业服务内容不在同一合同项下,则要求两个专业服务内容对应业绩均为投标人独立承揽;

⑤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且投标人为该业绩牵头人,若同一业绩中两个专业服务内容不在同一合同项下,则要求投标人在两个专业服务内容对应业绩中均为牵头人;

⑥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且投标人为该业绩参与方。

若提供的业绩:

1)同时满足①②④条件要求的,每个业绩得5分;

2)同时满足①②⑤条件要求的,每个业绩得3分;

3)同时满足①②⑥条件要求的,每个业绩得1.5分;

4)同时满足①③④条件要求的,每个业绩得3分;

5)同时满足①③⑤条件要求的,每个业绩得2分;

6)同时满足①③⑥条件要求的,每个业绩得1分。

其他不得分。

1.2.201511日(以结算定案时间为准)以来具有已完成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采购(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的结算审核业绩,根据下列条件进行评审:

①业绩合同中含有轨道工程、供电、通信、信号、综合监控、门禁、BAS、车辆段工艺设备(各专业可不在同一合同项下)等8项专业中不少于6项;

②业绩合同中含有轨道工程、供电、通信、信号、综合监控、门禁、BAS、车辆段工艺设备(各专业可不在同一合同项下)等8项专业中4项(含)至6项(不含)专业;

③业绩为独立承揽业绩,若同一业绩中多项服务内容不在同一合同项下,则要求各项服务内容对应业绩均为投标人独立承揽;

④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且投标人为该业绩牵头人,若同一业绩中多项服务内容不在同一合同项下,则要求投标人在各项服务内容对应业绩中均为牵头人;

⑤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且投标人为该业绩参与方。

若提供的业绩:

1)同时满足①③条件要求的,每个业绩得5分;

2)同时满足①④条件要求的,每个业绩得3分;

3)同时满足①⑤条件要求的,每个业绩得1.5分;

4)同时满足②③条件要求的,每个业绩得3分;

5)同时满足②④条件要求的,每个业绩得2分;

6)同时满足②⑤条件要求的,每个业绩得1分。

其他不得分。

2.联合体投标的:

2.1投标人每具有一项下列业绩之一: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采购的造价咨询服务(或投资监理)业绩;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造价咨询服务(或投资监理)业绩;

根据下列条件进行评审:

①该业绩中投标人服务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模满足正线长度不少于15公里(或满足概算工程费用不少于60亿元)且专业涵盖以下范围之一:a.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采购(土建工程专业服务内容和机电设备采购专业服务内容可不在同一合同项下,但规模均须满足:服务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正线长度不少于15公里或服务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算工程费用不少于60亿元,且同一合同项下同一条线路中同一专业服务规模可累加,否则不接受累加);b. 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土建工程专业服务内容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服务内容可不在同一合同项下,但规模均须满足:服务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正线长度不少于15公里或服务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算工程费用不少于60亿元,且同一合同项下同一条线路中同一专业服务规模可累加,否则不接受累加);机电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视作同时满足机电设备采购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②业绩对应轨道交通工程线路已在201511日之后开通运营(含试运营或初期运营),若同一业绩中两个专业服务内容不在同一合同项下,则要求对应服务线路均已在201511日之后开通运营(含试运营或初期运营);

③造价咨询服务(或投资监理)项目对应两个专业服务内容中含有正在履约(正在履约的专业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时间须为201511日以来)但对应的线路未开通运营(或试运营或初期运营);

④业绩为本项目联合体成员方独立承揽业绩,如为联合体业绩且业绩中联合体成员组成与本项目联合体成员组成相同,则视为独立承揽业绩;若同一业绩中两个专业服务内容不在同一合同项下,则要求两个专业服务内容对应业绩均为本项目联合体成员方独立承揽;

⑤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且本项目联合体任一成员方为该业绩牵头人,若同一业绩中两个专业服务内容不在同一合同项下,则要求两个专业服务内容对应业绩中牵头人均为本项目联合体成员方;

⑥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且本项目联合体任一成员方为该业绩参与方。

若提供的业绩:

1)同时满足①②④条件要求的,每个业绩得5分;

2)同时满足①②⑤条件要求的,每个业绩得3分;

3)同时满足①②⑥条件要求的,每个业绩得1.5分;

4)同时满足①③④条件要求的,每个业绩得3分;

5)同时满足①③⑤条件要求的,每个业绩得2分;

6)同时满足①③⑥条件要求的,每个业绩得1分。

其他不得分。

2.2.201511日(以结算定案时间为准)以来具有已完成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采购(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的结算审核业绩,根据下列条件进行评审:

①业绩合同中含有轨道工程、供电、通信、信号、综合监控、门禁、BAS、车辆段工艺设备(各专业可不在同一合同项下)等8项专业中不少于6项;

②业绩合同中含有轨道工程、供电、通信、信号、综合监控、门禁、BAS、车辆段工艺设备(各专业可不在同一合同项下)等8项专业中4项(含)至6项(不含)专业;

③业绩为本项目联合体成员方独立承揽业绩,如为联合体业绩且业绩中联合体成员组成与本项目联合体成员组成相同,则视为独立承揽业绩;若同一业绩中多项服务内容不在同一合同项下,则要求各项服务内容对应业绩均为本项目联合体成员方独立承揽;

④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且本项目联合体任一成员方为该业绩牵头人,若同一业绩中多项服务内容不在同一合同项下,则要求各项服务内容对应业绩中牵头人均为本项目联合体成员方;

⑤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且本项目联合体任一成员方为该业绩参与方。

若提供的业绩:

1)同时满足①③条件要求的,每个业绩得5分;

2)同时满足①④条件要求的,每个业绩得3分;

3)同时满足①⑤条件要求的,每个业绩得1.5分;

4)同时满足②③条件要求的,每个业绩得3分;

5)同时满足②④条件要求的,每个业绩得2分;

6)同时满足②⑤条件要求的,每个业绩得1分。

其他不得分。

注:①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提供评审业绩,满足各评审要求的业绩得相应的分值,同一投标人同一合同仅计取一次分值,以最高分值计取,最多仅计取4个业绩(若多项服务内容不在同一合同项下,则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多个合同以满足1个计分业绩的,视同计1个业绩),总分最多20分。

②如为造价咨询服务(或投资监理)项目业绩,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

③如为结算审核业绩,须为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a.业绩合同扫描件;

b.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

其他说明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中的“业绩材料说明”。

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对应的线路已开通运营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和其对应线路已开通运营的证明材料。已开通运营含试运营及初期运营。

⑤已开通运营的证明材料提供轨道公司官网查询界面截图(须同时提供查询网站详细地址)或业绩项目业主(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

⑥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业绩不参与评分。

”。

2.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10.8.4

业绩要求

2.本项目所要求的“造价咨询服务(或投资监理)”主要服务内容应至少包括施工图的工程量价核算、验工计价(或计量支付)、工程变更(洽商)审核、材料调差、竣工结算审核。

”,现变更为:“

10.8.4

业绩要求

2.本项目所要求的“造价咨询服务(或投资监理)”主要服务内容应至少包括施工图的工程量价核算、验工计价(或计量支付)、工程变更(洽商)审核、竣工结算审核。

”。

第三部分: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2020917日发布的“合肥市轨道交通234号线延长线及6号线一期造价咨询服务-4标段招标文件补疑1”中关于业绩的要求与本次补疑不一致的,以本次补疑为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928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8日

附件:2020BFFBZ01827-4项目补疑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