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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南延线、6号线一期土建工程第三方见证检测
原项目编号: 2020BFQBZ02225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9月1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南延线、6号线一期土建工程第三方见证检测-1标段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0BFQBZ02225-1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批复,合肥计划建设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4号线南延线、6号线一期、7号线一期、8号线一期等6个项目。通过对此次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南延线、6号线一期土建工程第三方见证检测项目招标文件的分析,我单位存在以下疑问,希望能给予解答: 请问本项目要求的拟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是否可与合肥市正在履约或即将开展的轨道第三方检测项目(如:正在履约的轨道4、5号项目、已招标即将开展的2号线东延线、3号线南延线项目等)中已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重复?如不能重复,是否可以明确不能重复的人员明细? 答:(1)项目负责人可在不同项目任职,但须常驻合肥,常驻要求为22天/月;现场负责人必须专职本项目且必须常驻工程施工现场,常驻要求为22天/月。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现场负责人专职本项目的承诺(详见“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补充内容”),未提供的投标无效。 (2)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四、其他要求中“11.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必须常驻工程施工现场,常驻要求为22天/月,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离开现场的,须经招标人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其权利,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招标人均认为是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的行为,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未经允许不在岗的,中标人分别按项目负责人3000元/人/天、现场负责人2000元/人/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调整为:“11.项目负责人可在不同项目任职,但须常驻合肥,常驻要求为22天/月;现场负责人必须专职本项目且必须常驻工程施工现场,常驻要求为22天/月。项目负责人离开合肥、现场负责人离开现场的,须经招标人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其权利,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招标人均认为是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的行为。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未经允许缺勤的,中标人分别按项目负责人3000元/人/天、现场负责人2000元/人/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3)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九条中“7、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必须常驻工程施工现场,常驻要求为22天/月,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离开现场的,须经甲方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其权利,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的行为,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未经允许不在岗的,乙方分别按项目负责人3000元/人/天、现场负责人2000元/人/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调整为:“7、项目负责人可在不同项目任职,但须常驻合肥,常驻要求为22天/月;现场负责人必须专职本项目且必须常驻工程施工现场,常驻要求为22天/月。项目负责人离开合肥、现场负责人离开现场的,须经甲方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其权利,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的行为。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未经允许缺勤的,乙方分别按项目负责人3000元/人/天、现场负责人2000元/人/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2.本项目对投标报价评分标准为“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其投标报价评分得该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其他评标价对应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评标价权重分值”,总分值为20分。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为特大重点民生工程,招标评审建议以技术标得分为主,报价评分总分值为20分过大,会让各投标单位为了中标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导致此次和后续招标的轨道检测项目,一而再,再而三的降低突破检测成本底线,为避免这种情况,请问是否可以将报价评分分值由20分降至10分?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第4页“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和招标文件第22页“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现场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第47页“项目负责人资历和业绩”以及招标文件第48页“其他主要人员资历和业绩”均要求提供“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见证取样专业或地基基础专业或钢结构专业或主体结构专业)”证书,根据建质〔2015〕118号规定,自2015年06月01日起,停止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转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颁发检测人员证书。 因此,请问提供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颁发的“检测人员证书(见证取样专业或主体结构专业或基桩检测专业)”,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但专业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招标文件第48页“其他主要人员资历和业绩:2.现场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已完成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或隧道工程)检测项目业绩,且在此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的,每一个得3分,满分6分。”因合同文件语言表述不同,现场检测组长职责与现场负责人职责一致,请问提供拟任现场负责人在项目中担任现场检测组长职务的已完成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或隧道工程)检测项目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答:本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现场统筹管理。如本项目拟任现场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完成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或隧道工程)检测项目业绩中担任现场检测组长职务,且负责整个项目现场统筹管理的,则该业绩予以认可。投标人提供的拟派本项目现场负责人的业绩证明材料中须能明确反映出上述要素,如不能反映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部门章或分公司章或项目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原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2.2.3(1)商务评分标准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 “项目负责人资历和业绩”均要求“1.项目负责人具有试验检测师证书(道路工程专业或桥梁专业或隧道专业或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或交通工程专业)或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见证取样专业或地基基础专业或钢结构专业或主体结构专业)的,每个专业得2分,满分4分;注:(1)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专业不加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2)普通一类(常规材料试验)可视同为见证取样专业;普通二类(超声回弹综合法及减压法)可视同为主体结构专业,特种二类(基桩检测)可视同为地基基础专业。2.项目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已完成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或隧道工程)检测项目业绩,且在此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每一个得3分,满分6分;注:(1)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2)项目负责人业绩须为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①业绩合同扫描件;②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业绩材料说明:①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部门章或分公司章或项目部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部门章或分公司章或项目部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②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项目类型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3)业绩需在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内容、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部门章或分公司章或项目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其他主要人员资历和业绩”均要求“1.现场负责人具有试验检测师证书(道路工程专业或桥梁专业或隧道专业或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或交通工程专业)或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见证取样专业或地基基础专业或钢结构专业或主体结构专业)的,每个专业得2分,满分4分。注:(1)现场负责人资格审查专业不加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2)普通一类(常规材料试验)可视同为见证取样专业;普通二类(超声回弹综合法及减压法)可视同为主体结构专业,特种二类(基桩检测)可视同为地基基础专业。2.现场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已完成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或隧道工程)检测项目业绩,且在此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的,每一个得3分,满分6分。注:(1)现场负责人业绩须为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①业绩合同扫描件;②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业绩材料说明:①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部门章或分公司章或项目部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部门章或分公司章或项目部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②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项目类型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2)业绩需在现场负责人类似业绩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内容、现场负责人名称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部门章或分公司章或项目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请问,项目负责人最多能同时担任在建及中标待建几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最多能同时担任在建及中标待建的几个项目的现场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已是在建或者中标待建轨道项目检测的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是否满足投标人员要求?在建或者中标待建轨道项目检测的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参与投标是否应在商务评分中予以扣分? 答:(1)项目负责人可在不同项目任职,但须常驻合肥,常驻要求为22天/月;现场负责人必须专职本项目且必须常驻工程施工现场,常驻要求为22天/月。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现场负责人专职本项目的承诺(详见“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补充内容”),未提供的投标无效。 (2)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的评分按招标文件执行。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招标文件补充内容如下: 现场负责人承诺书 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我单位及现场负责人本人共同承诺,如我单位中标,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本项目现场负责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将不再同时承担其他检测项目,如有虚假,由我单位及现场负责人本人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现场负责人签字(打印无效): 投标单位公章: 身份证号:
日期:___年__月___
日期:_ _年___月___ 本页后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 第三部分 招标文件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10:30”,现延期到“2020年10月16日10:3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1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