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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2020、2021年度合肥市重点局市政路桥智能交通工程监理定点单位

     原项目编号: 2020BFFBZ01881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9月1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20202021年度合肥市重点局市政路桥智能交通工程监理定点单位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2020BFFBZ01881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标办法》 无投标报价评分

疑问:监理项目的综合评分法应当包含价格评分,否则,缺少价格竞争优势,不具有竞争性。为了加强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投标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明确要求招标文件中需具有价格评分标准。因此建议增加投标价格评分。

另外近年来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信息化监理项目均为合肥市某监理公司中标,存在倾向性,望贵单位引起重视。

答:该项不做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本招标文件投标报价采用定价形式。

2.招标文件P48页评分标准 类似项目业绩

2015 1 1 日以来,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监理费金额不少于 30 万元的智能交通工程监理业绩,每一个业绩得 3 分,最多得 12 分。

注:(1)时间以完成时间为准,所述业绩仅限于智能交通工程监理业绩,不包括平安城市、 雪亮工程、 公路 (含高速公路)机电及厂房、小区楼宇智能化监理业绩;

2)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业绩证明材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1 中业绩要求,同一业绩不累计计分,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评分。

疑问:该业绩要求过于局限性,建议修改为符合要求的类似业绩即可。

答:该项不做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P5页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或者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住建部门颁发的通信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住建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自 2015 11日以来(以完成时间为准),具有智能交通工程监理业绩

疑问:本项目概算有600 万元,建设规模较大,招标文件资质要求过低,不能有效筛选合格的投标人且与本项目相匹配具备相应的监理能力和交付能力的投标单位,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因此建议去除业绩资格条件限制。

答:该项不做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P49页评分标准项目管理能力提到的两个软件著作权


疑问:因软件著作权具有“唯一性”和“针对性”,故我司建议删除该项评分内容,保证本次招标的公平性!

答:该项修改为1.投标人具有信息化监理业务配套的信息工程监理咨询企业专用监理管理软件平台的,得3 分;2.投标人具有信息化监理业务配套的系统工程监理移动实时管理系统软件的,得 3 分。

5.招标文件P50页《第三章 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检验方案评分项内容要求“能够根据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提供并出具检测方案的”。

疑问:根据相关建设标准,信息化项目检测应聘请具有权威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应由监理单位自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方案,建议此评分项内容修改为“组织协调控制措施”。

答:该项不做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如下

如果某投标人仅具备第3)小条 2015 1 1 日以来(以完成时间为准),具有智能交通工程监理业绩,哪怕没有资质也可以,这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否冲突?仅以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是否妥当?

答: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项目管理能力

据了解,项目管理能力中要求的两个管理系统软件属于软件著作权证书,目前仅有一家单位注册。

答:该项修改为1.投标人具有信息化监理业务配套的信息工程监理咨询企业专用监理管理软件平台的,得3 分;2.投标人具有信息化监理业务配套的系统工程监理移动实时管理系统软件的,得 3 分。

8.招标文件P48页《第三章 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总监资历”评分项内容提到“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软考证书)的得2分”。

疑问:该项目规模较大且涉及多专业监理服务内容,对总监理工程师要求较高,总监资历要求尚不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明显不妥。

建议增加总监理工程师相关资历要求:1、具备高级职称(通信工程专业或电子信息工程专业);2、具备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3、将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通信工程专业,住建部颁发)由资格项调整为加分项。每个2分,满分8分。

答:该项不做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9. 招标文件P48页《第三章 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其他主要人员资历”评分项内容提到了“拟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 人):具备网络规划设计师证书(软考证书)、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软考证书)、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软考证书)的,每具备一项得2 分,满分 6 分”。

疑问:1)上述评分标准要求的总监代表证书均为软考类证书,较为单一,且网络规划设计师证书(软考证书)、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软考证书)为设计类证书,不适应本项目,建议取消。

2)根据本项目建设需求及监理工作范围:“工程内容包含:交通信号工程、交通监控工程、电子抓拍系统、卡口系统、事件检测系统、限高架系统、弱电工程、地下结构工程、地面广场改造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等”,该项目除软件外,还有相当部分的土建及硬件设备建设内容,对总监理工程代表要求相对比较全面。建议增加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通信工程专业,住建部颁发),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软考证书),信息系统监理师(软考证书),每具有一个证书得1.5分,满分得6分,以便更好加强现场建设管理。

答:该项不做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10. 招标文件P49页《第三章 评标办法》详细评审中标准项目管理能力评分项内容提到了“1.投标人具有智能交通监理业务配套的信息工程监理咨询企业专用监理管理软件平台的,得 3 分。2.投标人具有智能交通监理业务配套的系统工程监理移动实时管理系统软件的,得 3 分。”。

疑问:上述两个软件著作权证书为同质化证书,建议取消一个,因该项目主要为交通信息化工程施工项目,建议增加:交通信息化工程施工过程控制系统软件。

答:该项修改为1.投标人具有信息化监理业务配套的信息工程监理咨询企业专用监理管理软件平台的,得3 分;2.投标人具有信息化监理业务配套的系统工程监理移动实时管理系统软件的,得 3 分。

11. 本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综合评分法应当包含投标报价得分,该评分标准不完整,因此建议增加投标报价评分。

答:该项不做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本招标文件投标报价采用定价形式。

12.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部分:

上述3项条件如仅具备条件之一,可能存在有资质无业绩或有业绩无资质等情况,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具备项目交付能力,中标后无法保证项目实施。

建议修改为:

投标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住建部门颁发的通信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自201511日以来智能交通工程监理业绩(以完成时间为准);

2)具有住建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且具有自201511日以来智能交通工程监理业绩(以完成时间为准)。

答:该项不做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13.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类似项目业绩部分

 

“类似项目业绩”评分项内容提到“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监理费金额不少于 30 万元的智能交通工程监理业绩,所述业绩仅限于智能交通工程监理业绩,不包括平安城市、 雪亮工程、 公路 (含高速公路)机电及厂房、小区楼宇智能化监理业绩”

平安城市、雪亮工程均为大型警用综合信息化项目,与智能交通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并无本质区别,此处排除该两类项目业绩不妥,建议类似项目业绩中包含“平安城市、雪亮工程监理业绩”。

答:该项不做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14.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标办法》 项目管理能力部分:

 

项目管理能力中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一家注册,其他家公司就无法注册,具有唯一性,指向性,此加分项有失公允,建议取消。

答:该项修改为1.投标人具有信息化监理业务配套的信息工程监理咨询企业专用监理管理软件平台的,得3 分;2.投标人具有信息化监理业务配套的系统工程监理移动实时管理系统软件的,得 3 分。

15.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标办法》 无投标报价评分,投标人缺少价格竞争优势,不具有竞争性。建议增加投标价格评分。

答:该项不做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第二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10091030分”,现延期到“202010139:3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16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930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9月30日

附件:2020、2021年度合肥市重点局市政路桥智能交通工程监理定点单位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