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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至周口高速公路滁州至合肥至寿县(保义)段及S1411合肥绕城高速联络线、S11巢黄高速公路合肥至无为(石涧)段工程工可、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

     原项目编号: 2020BFFBZ01542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9月2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至周口高速公路滁州至合肥至寿县(保义)段及S1411合肥绕城高速联络线、S11巢黄高速公路合肥至无为(石涧)段工程工可、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3标段招标文件补疑1

2020BFFBZ01542-3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技术建议书采用标准图框A3幅面。建议给个标准图框的样式。

答:技术建议书建议采用A3幅面,图框样式投标人自拟。

2.评分办法2.2.42)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需在获奖项目中任职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是否可以将技术负责人等同于设计负责人?建议第2修改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在获奖项目中任职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答:拟委任项目负责人表彰评审指标中: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承担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在获奖项目中任职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获得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优秀勘察(或优秀设计):二等奖及以上的予以认可。

3.评分办法2.2.42)拟委任项目负责人表彰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若无法体现人员姓名及任职情况,是否可以提供业主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建议第(3)修改为“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项目合同扫描件,若以上材料无法体现人员姓名、任职信息的,须提供业主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答: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获奖证明资料中如无法体现人员姓名、任职信息的,可提供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文件。

4.招标文件规定,关于分项负责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即可,然而在招标文件评分中“设计团队实力”,关于分项负责人有加分要求,前后矛盾,请明确是否是针对部分涉及到加分项的分项负责人要提供证明材料,其他人员只需承诺即可?

答:资格审查相关指标按资格审查要求承诺,针对部分涉及加分项的人员按加分项相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更正内容

1.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中“2.投标人被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限制在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更正为:2.投标人未被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限制在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第三部分: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本项目将针对评分指标 “拟委任项目负责人表彰”中第2项“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承担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获奖”情况进行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予以认可的上述奖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奖项名称、获奖项目名称、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在获奖项目中职务。如中标人存在弄虚作假,招标人有权报监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肥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9月30日

附件:3标段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pdf